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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5-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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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1958年死亡44。20万人,死亡率为21。62‰(1957年为16。29‰);1959年死亡34。34万人,死亡率为17。96‰;1960年死亡49。98万人,死亡率为26。26‰(1961年回落到11。85‰)。(邹启宇、苗文俊主编:《中国人口》云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贵州省1959年死亡35。03万人,死亡率为20。28‰(1958年为15。26‰);1960年死亡88。62万人,死亡率为5233%;1961年死亡38万人,死亡率为23。27‰(1962年回落到11。64‰)。(潘治富主编:《中国人口》贵州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陕西省1958年死亡19。99万人,死亡率为11‰(1957年为10。3‰);1959年死亡23。58万人,死亡率为12。7‰;1960年死亡23。52万人,死亡率为12。3‰(1961年回落到8。7‰)。(朱慧珠主编:《中国人口》陕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死亡27936人,死亡率为14。98‰(1957年为11。06%);1959年死亡31825人,死亡率为15。82‰;1960年死亡29331人,死亡率为13。90‰(1961年回落到10。71‰)。(常光主编:《中国人口》宁夏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页。) 
  甘肃省1958年死亡272455人,死亡率为21。11‰(1957年为11。32‰);1959年死亡230375人,死亡率17。47‰;1960年死亡538479人,死亡率为41。46‰(1961年回落到11。47%o)。(苏润余主编:《中国人口》甘肃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青海省1958年死亡27905人,死亡率为12。99‰(1957年为10。40%);1959年死亡40216人,死亡率为16。58%;1960年死亡103582人,死亡率为40。73‰;1961年死亡26872人,死亡率为11。68‰。(翟松天主编:《中国人口》青海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9年死亡115992人,死亡率为18。84‰(1958年为13‰);1960年死亡104618人,死亡率为16。67‰(1961年回落到11。71‰)。(周崇经主编:《中国人口》新疆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作者系国防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李 晨)

国民党在大陆“二五减租”的失败
分类:党政法制 作者:杨天石 字数:2861 来源:炎黄春秋 第5期     12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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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伐后,国民党宣布其农村政策:“改良农村组织,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额之法律,增进农人生活。”其城市政策是“颁布劳工法及工厂保护童工及女工。”1926年10月,北伐军进军湘、鄂期间,为动员农民支援北伐,国民党在广州召开有大量左派参加的中央和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最近政纲》,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农民负担,统称“二五减租”。孙中山生前说过,农民“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1926年的“二五减租”方案可以说是孙中山上述思想的具体落实。当时各方,包括中共在内均无异议。但是,它仍然是一个温和的改良主义方案。同年底,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以极其严厉的口吻批评中共在土地问题上软弱,要求立即以激烈手段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1927年春,部分中共领导人接受共产国际的意见,着手按国际要求开展农民运动,以致在中共和国民党内部都出现分歧,形成左右两派的对立。同年,蒋介石等在江浙地区发动“清党”,成立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标榜实行“二五减租”。192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佃农保护法》,规定“佃农缴纳租项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佃农对于地主除缴纳租项外,所有额外苛例一概取消”,“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佃权”。根据这些精神,湖南、湖北、江苏都曾制订过相应条例,但是,真正实行过的只有浙江省。 
  1927年国民党“清党”后,浙江党政联席会议曾公布《最近政纲》,宣称“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遇有重灾歉时,更得酌量减轻之”。1928年,浙江省主席何应钦等人认为:“佃农终岁勤劳,三餐难得一饱;业主一次投资,子孙坐收其利。事之不公,无逾于此。”同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和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浙江省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规定“正产物全收获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这样,佃农只须向地主交纳收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己则可得百分之七十五。《章程》同时规定:“副产业之收入,概归佃农所有。”《章程》一方面对地主撤佃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佃农“不缴租”。同时颁布的还有《工业理事局暂行章程》,规定省、县两级设佃业理事局,由省县党部、省县政府、省县农民协会等三方组成,处理农民和地主之间出现的纠纷。省党部在处理佃业纠纷决议案中声称:“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绝对不含妥协性。”“土豪劣绅、恶田主及农人中之地棍、流氓,仍其本来面目,而有挟制压迫他人之行为者,治以反革命罪。”既反对土豪劣绅、恶霸地主,也反对农民中的所谓“地棍、流氓”,力图不偏不倚,站在中间。1929年2月,国民党浙江全省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及决议案,继续声称实行减租。会后举行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同省政府,成立缴租章程讨论委员会,讨论施行办法。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幅度较大,佃农实际所得远大于地主,因此,自始即受到城乡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1928年10月,董士钧等以永嘉城乡全体等众名义上书,指责减租之举“苦乐不均,倒置主佃名义”。11月,董松溪等以浙江全省公民代表名义上书,指责浙江省党政两方“高坐堂皇,罔知民间情状”,“自党部至处理佃业各机关,以逮于各农协会,均为恶化、腐化、无产暴民所占据”,“中小地主生平千辛万苦,粗衣恶食,齿积蝇头,购得薄田数亩,或数十亩,藉为一家数口或数十口养生之资者,莫不俯首帖耳。”同月,永嘉城区业主上书,指责佃业理事局“每袒于佃方,致业主所得不及佃农十之二三,不平太甚,众怨沸腾”。1929年2月,永嘉李芳等上书,攻击“永嘉近日农运,已人阶级专制状况,流毒所至,中等之家立见倾覆”。同月,叶清等上书,声称“二五减租原为调剂劳资冲突,实行阶级调和民生主义,应从全民利益着想。民等弱小业主,似此横受佃农非法压迫,心何以甘”。3月,叶何氏等上书称:“受佃农之压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夫岂训政时期实现民生主义之良象!”同月,屈映光、张载阳、吕公望、周凤岐联名上书,攻击浙江所订缴租章程“尚欠平允”,“共党乘机捣乱,勾结土匪、流氓,借减租问题向业方肆行抢掳,杀人烧屋,大祸频乘,势急倒悬。”上述四人中,屈映光是北洋政府大官僚,张载阳曾任浙江省省长、北洋政府时期的陆军上将;吕公望原为光复会会员,担任过广州军政府参谋部长;周凤岐原为孙传芳所部师长,向北伐军投诚后被任命为军长,曾任国民党浙江省政治分会临时主席。他们的联合上书,反映出浙江城乡地主、官僚、士绅对“二五减租”及其相关规定的强烈不满。 
  在城乡地主、官僚、士绅的强烈反对下,浙江省政府当局终于坐不住了。1929年4月,浙江省政府继任省主席张静江等人以“纠纷迭起”,“政府税收逐年减少”为理由提出: 
  本省自前年试办二五减租办法以来,佃业两方纠纷迭起,微特无成效可言,又井深受其害。初则佃农因收获多寡之争执起而抗租,继则业主因减租影响收入,将田亩收回自种,纷纷撤佃,于是佃农之强悍者又群起反抗撤佃,往往霸佃不让,而懦者即缘此失业。各地方凡遇此项情事发生,即有地痞、流氓从中把持唆煽,甚至土匪、共党,亦即乘机骚扰,以此种种原因,遂致佃业两方之生计。并皆不得安定。不独佃农与地主不能合作,共谋农业生产之发达,且田价暴落,社会经济发生急激之巨变,影响所至,竟致政府税收逐年短少,尤以田赋为甚。 
  浙江省政府委员会随即召开会议,认为减租办法“洵属有弊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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