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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详解-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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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体名称来确定,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性质来确定。要求权利要求的类型明确,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产品结构类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方法步骤类型的。 例如许多方法权利要求中包括实施方法所采用的物质、材料、工具、设备的技术特征;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方法特征来定义一种产品。
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使之与已知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通常,独立权利要求由两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这种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便于专利局进行审查,也便于公众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已知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已知技术作出的贡献。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两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采用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一目了然地表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点,既便于审查员进行专利审查,也便于公众判断各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能将它们组合或者叠加起来,进行综合判断。从这种意义上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所谓“从属”,只是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方式而已。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几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可以有化学或者数学公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能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应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3。 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要求
(1)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介绍,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相互脱节,两者之间应当有一种密切的关联。专利法将这种关系表述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当然,这是对说明书最起码的要求,除此之外,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 应当注意的是,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辩认的技术特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还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不一定需要与说明书中采用的措词完全相同。有人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这种关系形象地比喻成“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辞典”,其含义是指不能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仔细查阅说明书的内容之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理解权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义。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不相称。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腺尘”的技术方案,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无法确认所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影响其他物质的功能,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一般说来,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程度就越高。一项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并参照有关的现有技术来判定,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
(2)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筒要
既然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否则就会给专利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的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建议规定:“无论从单个还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权利要求都应当清楚、简要。”这表明各国十分重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明的要求,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应当明确,其类型必须清楚。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
第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以及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应当清楚,不能采用含糊不清或者会产生歧义的措词,例如“难熔金属”、“高温超导”、“大约是”、“例如”、“左右”之类的表达方式;也不能仅仅罗列所采用的元件、部件的名称,缺少对它们之间的必要的关联和配合方式的表述。
第三,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许多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极为考究,其采用的表述方式与一般科技文献采用的表述经常有所不同。由于这样的原因,有时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就不符合本条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
第四,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正确。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是普遍采用的。一连串的引用关系,尤其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采用,有时会导致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在逻辑关系上出现错误,这也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除技术特征之外,不应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对发明原理、发明目的、商业用途的描述,也不必说明采用有关技术特征的原因或者理由。独立权利要求确定最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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