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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蛎餮裘伞分幸牙┱钩山�30对范畴,大致可分为二类,第一类是属于客体方面的,计有:1.显色红白。 2.显色、形色。3.根本色、混合色、支分色。 4.成事、常、物。5.是之常、非是之常。6.物质、心识、不相应行。7.自相、共相。8.一、异。9.物、功能。10.因果。11.亲因、疏因。 12.近取因、缘取因。13.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14.类、体、质。15、质法、体法。16。总和别。17.总类、总义、总聚等等。第二类是讲主体的认识、思维和语言表达方面的,计有:1.境、觉。2.量、非量。 3.能诠、所诠。4.性相、所表、事相。5.是与非。6.肯定与否定。7.相违与相属。8.同体相属、从生相属。9.后遍、遣遍。10.下遍、违遍。11。等遍。12.立与破。13.真与似。14.遮无、遮非。15.排入、立入。16.现量、比量。17.名、句、文。等等。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范畴是“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8'藏传因明的“摄类”范畴体系概括了因明的基本义理,体现了大乘佛教对主、客体的哲学把握。在《因明学启蒙》中,这些范畴又进一步构成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简到详的体系,该书共分为“小理路”、“中理路”、“大理路”三部分,体现了认识由现象到本质,由简单到复杂的上升过程。为了说明其内在的逻辑展开过程,试以“小理路”为例,这一部分共讲了七个问题,依次作如下展开:
“乙一、辩论红白颜色等”'9' 这一节,是从驳斥“白法螺颜色应是红”这一简单命题出发,正面阐述了佛家的物质论,把外部世界分为色、声、香、味、触五蕴,色又分形色、显色二类。形色是指物体的空间位置和形状,即长、短、高、下、方、园、正、不正八种状况,显色则是指事物的颜色,又分为三小类,一类为“根本显色”,这是指青 (兰)黄、赤、白四色,实际上是指三元色。第二类是“混合色”,这是三元色的混合而成。第三类是支分色,即“云烟尘雾、影光明暗。”'10'
“乙二、辩论成事” 上面是从现象角度讲了世界是什么,这里进一步解释世界是从何而来,也就是哲学上的本原问题,普觉是用了唯识的观:“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11'成事又分为二大类,一类叫“常”是指非实物形态的事物,一类是“物”,物又分为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种。接下去则是关于如何认识世界的五对范畴:
“乙三,辩论认识体” “物与能表功能是异故,盖量识认定能表功能时,而量识尚未认定物者有之,而由量识认定物时,必须量识先认定能表功能故”。'12'唯识宗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种子”,种子本身非实体而是一种具有“熏习”而派生八识及万物功能,故讲功能时,不一定有实体,而讲事物时则定离不开功能,这是佛家的体用范畴。
“乙四,辩论否定是、否定非” 肯定与否定,是与非这是认识与判别事物的基本范畴之一,这里实际上已提出了双重否定律。
“乙五,辩论小因果” “是”、“非”还可能是一种现象,认识的任务要上升到本质,这就要探究事物间的因果联系。“能生,是因之性相”,“所生,是果之性相”。'13'按佛理又分亲因(直接因)、疏因(间接因)、近取因(主要的因)、助缘因(次要的因)等。在“中理路”中,后来普觉又进一步阐发了“大因果”,应该说佛家,特别是用因明对因果关系的探索是卓有成果的。
“乙六,辩论总与别” 因明学中的总别范畴一般是指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类与个体的关系。“总”又可具体分为“总类”、“总聚”、“总义”等。在藏传因明中这对范畴有时还可以表示为二种不同的遮遣法,如声论立“声常”,并以“所闻性”这种同类法为因来遮遣,这就是“别”,而佛家立“声无常”,并以“所闻性”等异类法进行遮遣,这就是“总”。'14'
“乙七、辩论质与体” 这是讲实体和属性的范畴。
上述小理路所阐述的这七对主要范畴,基本上都属于本体论范畴,但又都是从认识论的角度,以论辩对诤的方式来进行表述的,这也是“摄类”范畴的一般叙述模式。中理路和大理路则是对摄类范畴的进一步详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总之,藏传因明的摄类范畴系列使因明学成为一个比较严整的哲学范畴体系,包含了极丰富的哲理和教理。'15'
四、藏传因明的逻辑贡献
在学术界曾有一种观点,认为藏传因明的主要贡献在于知识论,而在逻辑方面似乎没有什么新的突破。现在看来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确实,藏传因明比较注重于知识论,这与以逻辑立破为中心的汉传因明是有明显区别的,但同时,藏传因明在形式逻辑方面,也有其独特的贡献,略举如下:'16'
1.关于概念的内涵与外廷 《量理藏论》云;“一切所知因性相、所表、事相三相同遍”。'17'这里的所表即是指概念,“性相”是指内涵,“事相”则是外延划分中的事例。宗喀巴《因明七论入门》中又讲了以下定义中的三种过失:
(1).“性相不遍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花斑,为犏牛之性相。”这是定义过窄的过失。
(2).“性相逾遍过,比如,立具头颅,为犏牛之性相。”这是属于定义过宽的过失。
(3).“不存在于相依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18'这恐怕是指定义项与被定义项不相称之过失。
关于概念间外延划分的种类,在陈那、法称所提出的相属,相违关系之外,藏传因明又提出了“一”和“异”、“同”和“异”的范畴。《量理藏论》云:“识现为异与一之门,立诸事之一与异之名”,这是说“一”即是概念间外延重合,同一的这种关系;而“异”就是非同一,非重合的关系;后面又一分为三:“彼等异法若饶益则系属,若妨害则相违;若非二者,则安立为异'19'。”这里的系属也就是概念间外延上的包含与包含于的关系,相违是指并列关系,其中可包括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面“为异”就是陈那说过的“别异”,可以理解为外延上的交叉关系。至此,藏传因明已经明确了概念的五种基本的外延关系。这是中国逻辑史上对概念外延的一次最明确的分类。
乙关于判断论 (1)、四遍与十六遍关于因和后陈(宗法)间的遍转关系,印度因明只讲同喻的后遍与异喻的遣遍,而藏传因明又新增了“下遍”与“违遍”。“凡无彼因、皆遍无彼后体,名为违遍;凡是后体,皆遍是因,名为下遍。”'20'可见,违遍是异喻体的前后换位,下遍则是同喻体的前后换位,这样就构成了“四遍”。进一步在四遍的谓词中加入一次否定,又构成四种颠倒周遍,合为“八遍”:
“彼因皆后体,唯许为后遍;后体皆彼因,为往下周遍;凡非是后体,非彼因遣遍,彼因非后体,许之为违遍;此等即名为,正确四周遍;彼因非后体,乃许为颠倒;之随因后遍,后体皆非因,为颠倒下遍;凡是非后体,皆非非彼因,许为倒遣遍;凡论式之因,非彼彼后体,为颠倒违遍。'21'”
用符号式可表达如下:(M为因法 P为宗法)
后遍 MAP 颠倒后遍 MEP
下遍 PAM 颠倒下遍 PEM
遣遍 PEM 颠倒遣遍 PEM
违遍 MEP 颠倒违遍 MEP
在这里PEM”MEP,MEP”MAP,PEM〓MEP。而PAM和PEM则是一种上反对关系。
四遍按二二排列组合又可成为十六遍,
即:
后遍后遍,后遍下遍,
后遍遣遍,后遍违遍;
下遍后遍,下遍下遍,
下遍遣遍,下遍违遍;
遣遍后遍,遣遍下遍,
遣遍遣遍,遣遍违遍;
违遍后遍,违遍下遍,
违遍遣遍,违遍违遍。
这其中,凡是后遍重迭的,判断的值不变;后遍之后重迭下遍的,单数之重迭即等值于下遍,双数的等值于后遍;违遍的重迭同此理。后遍,下遍,遣遍又分别还有八门翻法,又可形成多种判断形式。'22'四遍——十大遍的翻法实际上是讲判断间的对当和换质位关系,已涉及到了直接推理的内容,这无论是印度因明,还是汉传因明都未论及的,是藏传因明的一大贡献。
(2)关于肯定与否定 “否定非是与是二词同义语”,“否定非是重迭则与否定唯非是为同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