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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史要-第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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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朝鲜人民军。
  援助阿尔巴尼亚。20世纪六七十年代阿尔巴亚也是我国军事援助的重点之一。我国对阿尔巴尼亚军事援助的原则是,只要阿方确实需要,只要中国力所能及者,则尽力满足。1961年12月,中国与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签订了第一个军援议定书,中国提供的武器装备总值人民币1。3亿元。此后,阿方逐年提出新的军援要求,到1963年,中国向阿尔巴尼亚签订了5个军援协议,提供价值人民币3。4亿元的武器装备。1964年至1967年的军援协议,向阿方提供价值4。85多亿元人民币的武器装备物资,1967年1月,阿尔巴尼亚军事代表团来访时,除要求中国提供陆、海、空军装备外,还要求援建军工成套项目和供应军工生产原材料、修理设备、武器零备件。据此,双方签订了1967年至1971年的军援协议,向阿方提供的武器装备总值人民币6。7亿元。1967年至1973年,中阿双方又签订了14个军事援助协议,向阿方提供价值11。8亿多元人民币的武器装备援助。这些武器装备中,新型武器装备较多,计有刚刚试产的歼7飞机12架、新型快艇24艘、国产坦克415辆,而且还有地空导弹。此外,还为阿方援建空军机场1座,以及提供通信、工程机械、雷达等修理设备。后来,中阿双方又签订了1973年至1975年3年军事援助协议。从1961年至1978年的18年间,我国向阿尔巴尼亚无偿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主要有:各种枪械75。2万支(挺),各种火炮1。1万余门,坦克、装甲车890辆,飞机180架,艇船46艘,还有地空导弹、弹药及通信、工程、防化器材等一批装备和物资。援助的武器物资除满足阿方军队平时需要外,还使阿军有相当数量的储备。
  援助老挝。从1959年起,中国开始对老挝提供武器装备物资的援助,六七十年代老挝是我国军事援助的重点国家之一。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人民解放军将原来对老挝的不定期援助改为每年安排一次,尽最大努力组织援老武器、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截止1966年底,援助老挝(不含对富马的援助)主要装备物资共计:各种枪2。4万余支(挺),火炮600余门,枪弹3000余万发,炮弹49万余发,手榴弹20余万枚,无线电台和电话机1300多部,汽车60余辆,军服60余万套。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多万元。以上武器,装备了老挝主力部队25个步兵营、3个高炮营、1个榴弹炮营、1个工兵连、1个通信连、2个警卫连以及地方部队,共约3万余人。在我国的积极帮助下,寮国战斗部队(1965年10月1日改称为老挝人民解放军)由数量不多的单一兵种,发展为拥有炮兵、工兵、通信兵等专业技术兵种的正规部队。1967年以后,根据老挝爱国武装力量的要求,我国提供援助的项目和数量不断增加。仅以枪和枪弹为例,1966年前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3800余支(挺),各种枪弹450余万发;1967年至1972年,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5200多余(挺),各种枪弹900余万发,老挝抗美救国斗争的最后3年,即1973年至1975年,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支17800余支(挺),枪弹2300余万发。这3年,还援助各种火炮2400余门,炮弹90多万发,汽车290余辆,轻型坦克和装甲输送车22辆,摩托车80辆等。1960年至1977年,我国向老挝无偿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援助主要有:各种枪11。5万支(挺)、火炮2780余门,坦克、装甲车34辆,各种枪弹1。7亿发,炮弹267万余发,手榴弹92万枚,地雷25。4万个,无线电机2530部,有线电机2654部,汽车773辆,炸药958吨,军服257万套(件),主副食品771吨等,为老挝人民取得抗美救国斗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中国还向阿尔及利亚、古巴、几内亚、阿拉伯也门、柬埔寨等10多个国家,相继提供了一些武器装备援助。1958年12月,阿尔及利亚军事代表团访华,要求给予军事援助。中国政府为支持阿尔及利亚抗法民族解放斗争,从1958年至1963年,共援助阿尔及利亚枪炮15万余件,其中包括美式武器3万余件,及时满足了阿方需要。1960年7月,应古巴政府的要求,中国向其提供了各种枪1830支(挺),无座力炮800门,当时中国刚开始生产高射机枪,数量有限,但为支援古巴人民捍卫民族独立的斗争,人民解放军宁可自己暂不装备,却优先援助了古巴。1960年10月,几内亚国防部长凯塔·福代巴向中国驻几内亚大使提出军援要求。同年,毛泽东主席会见访华的几内亚总统时,明确表示要赠送一些轻武器,1961年2月,中国就向几内亚提供了8个步兵营的武器装备。非洲也是接受我国军事援助数量较大的地区之一,其中,坦桑尼亚又是这一地区的重点。1964年,中国开始向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分别提供军事援助。1967年后,中国对坦桑尼亚联合政府提供军事援助。1970年以后,中国随着援建坦赞铁路工程的展开,对坦桑尼亚的军事援助进一步加强,除无偿提供坦克、飞机、艇船、汽车及通信、工程器材等武器弹药外,又分别于1968年、1970年,以贷款方式援建海军基地和机场各1个。1972年又无偿提供1个机场的全套飞行保障设备,这套设备计有车辆67辆、雷达2部,以及养场机械各种器材870余项。
  80年代以后,除对朝鲜、巴基斯坦、孟加拉、坦桑尼亚、扎伊尔、津巴布韦、卢旺达、索马里等35个国家继续提供军事援助外,又对毛里塔尼亚、利比里亚、佛得角、莱索托、阿曼、泰国、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开始提供武器装备援助。其中,采用无偿方式援助的有24个国家,采用其他方式援助的有19个国家,与此同时,遵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和“有出有进、有给有取”的方针,还同一些国家友好协商,通过以物易物方式,一方面满足对方的需要,一方面获得某些自己需要的技术资料和装备样品,为自己的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国政府和军队始终按照尊重对方、平等相待的精神,为支援受援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加强国防,做出了贡献,受到了受援国的赞赏。坦桑尼亚国防国民服务部部长索科伊内说:中国本着兄弟般的友好感情给予我们的援助,用来巩固我们的国防,和与帝国主义反动派企图危害我们民族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威胁作斗争。泰国武装部队最高司令阿铁·甘郎逸将军说:中国向泰国提供军事装备,不附带任何条件来改进我们的装备,保卫我们的国家,有助于泰国增强防御能力。

四、维和行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一贯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宪章精神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综合国力的大大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无疑为军队的军事交往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积极参加军备控制和裁军,也就成了军队参与国际事务的新领域。进入90年代以来,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参与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一系列重大国际军控谈判,并认真履行了国际军控条约的义务,充分展示了我国的和平形象,证明我国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方面,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坚持了以下指导原则:
  (一)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二)坚持以斡旋、调解、谈判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应该动辄采取强制性行动。即使是人道主义行动,也不应诉诸军事手段。
  (三)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把个别或少数国家的政策主张强加给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允许少数国家假联合国之名,行军事干涉之实。
  (四)采取维和行动,要遵循事先征得当事国的同意,严守中立,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等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条件不成熟时不应实施维和行动,更不应该使之成为冲突一方,偏离维和的根本方向。
  中国本着上述精神参与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的活动。自1990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军事观察员以来,已先后向“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和“联合国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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