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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税收常见问题精选解答-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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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惠政策、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生产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企业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等。

14。问:我公司已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没有批出来;但报税已经不能照常扣税了,为什么?请问我可以照常开普通税票吗?

答: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一般在收到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和资料后》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企业在未收到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通知书》之前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继续使用普通发票。

 

二、所得税类

 

15、问:我企业去年交前年查补的增值税,可否在去年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6、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问:公司小车违章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8、问: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肇国税发〔2008〕77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地级市)且跨县(县级市、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19、问: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是否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1、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问: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3、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4、问: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5、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如何规定?

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优惠的规定,实施条例对优惠范围和方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

二是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是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四是明确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是明确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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