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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失落的圆明园-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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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明园里的窃案大部分都是内贼所为,并不让人感到惊讶。“奉三无私殿”的楼房突然于1764年农历五月五日的龙舟节起火。当火势被扑灭之后,隶属紫碧山房、协助救火的太监王进福挖开灰烬时,发现大约113两白银。与他同事的崔文贵太监指认他偷窃,主事者因而严肃地处理这件事。这个太监并无同谋,最让内务府感到不解的是,他居然在灾难发生时,趁火打劫。不仅仅由于偷窃,更由于居心叵测,这名太监遭受不寻常的处分:他被发配到偏远的黑龙江地区为奴。
  当清朝的国势在19世纪每况愈下时,圆明园里的偷窃也变得更为猖狂。内务府的1832年记录显示,一个在安澜园工作的名叫王得顺的太监于道光年间,闯入库房,偷去14种毛线并拿到北京闹区典当。更严重的是,他的主管张进贵隐瞒了这件事。当事情被揭发后,这两个太监双双被移送至内务府审问。偷窃和隐瞒暴露了在宫苑里工作的为数众多的太监们之纪律松弛。据报,1837年有五个被分配到圆明园工程处的太监,被人发现偷偷地在溪中抓鱼,证实了纪律的废弛。到了第二年,一名64岁来自台湾岛的老太监郭耀胆敢在园里到处宣扬灾异和预言,这是绝对禁止的,以防因谣言而引起慌乱。
  圆明园的权力中心十分关切这些案件,因为太监在园里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日日与皇帝及其皇室成员接触,然而他们却不再严格遵守规定。太监违法经常要遭受比一般人更严厉的惩罚,诸如承受鞭打、监禁和流放到满洲边疆为奴等,因此他们在工作时偷懒、玩忽职守,甚至偷窃,就特别让人感到是不好的征兆。警惕和勤勉的消失,引发了圆明园焚毁前夕园内安全和有效运作的问题。
  在圆明园里最经常触犯的“罪”,莫过于与营建相关的违规,最常见到的就是工作进度的落后。例如在1764年,两名分别叫做森玉笏和阿的营造商无法在园里指定的位置赶上进度,他们辩称,进度落后是因为要优先完成奉三无私殿的工作。虽说如此,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和还是拒绝了他们的辩解,并视之为疏忽职守的托词。这两个营造商在压力之下,就马马虎虎地匆匆完工。结果三和要求他们自掏腰包把这些工程重新再作一次,员外郎查尔泰和苑副五十四还有笔帖式舒通每人都被罚一年俸银。甚至连三和自己也以本身疏于监督的罪名向乾隆皇帝谢罪,虽然乾隆宽恕了三和但惩罚了他所奏请处分的人。
  有关工程质量的案例,多半由工程监督人负责。“上下天光”于1771年被发现有工程瑕疵,有些从桥上连接到六角形亭子的栏杆不够垂直,负责监督的官员苑丞征瑞和苑副阿尔邦阿为此负责。他们每人遭打四十大板和被罚六个月的俸银,之所以要责打是因为这些瑕疵可能构成安全上的问题,因而连他们的主管副都统和尔经额,也被罚三个月的俸银。尔后,在同一年,舍卫城内部楼阁柱子上的油漆,自十年前即1760年上漆之后,不断剥落和龟裂。五个负责上漆的人之中,有三个人已经去世,而其他两个人也早已离开圆明园。由于找不到人来受罚,因此罚责就落在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和身上,他和助手副都统五福每人因为疏忽职守的罪名,而被罚了三个月的俸银。
  “方壶胜境”于1770年发现十年前价值12418两白银的亮丽彩画,正在以令人忧心的速度退色。因此当时负责这项特定工程的官员苑丞陆金以及苑副阿尔邦阿都受到责罚,他们各自要缴纳相当于半年的俸银作为罚金。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和也因为这件事而受到牵连,他必须要分担这项昂贵工程处理不当的后果,缴纳了相当于三个月俸银的罚金。不久三和于1771年因为粗心大意,以柏木代替松木作为双鹤斋的建材,因此又再一次被罚了三个月的俸银。后来于1776年,文源阁前门的墙壁因为偷工减料而出现裂痕,负责这项工程的副都统和尔经额,以及其他包括征瑞在内的三名高层的园务主管都遭到降级处分。
  对园务的主管来说,故意浮报建材价格和挪用公款等滥权行为是相当严重的罪行。例如在1769年,园务主管苑副吉荣因为在“鱼跃鸢飞”的彩绘工程的估价当中浮报了将近一成(大约136两白银)而被定罪;在定罪之后,吉荣遭责打五十大板并失去职位。在1770年的春天,员外郎五保和他的手下因为在进行圆明园内至少十个地点的营建工程时,侵吞了1330英尺的珍贵楠木而被定罪,五保被革职并下狱成为囚犯。
  正值多事之秋的咸丰皇帝下诏罪己,可说是一种既特殊又独特的处罚。他在1852年,为了惩处自己而取消在圆明园里定居,因为他觉得不好意思在太平天国运动之际园居取乐。虽然如此,他的自我处分并没有维持太久。咸丰于1854年的春天又回到圆明园来欣赏花季。最初,他的户部右侍郎王茂荫反对咸丰重返圆明园的决定;这位侍郎表现出他的勇气,但亦因而遭到失宠的处罚。不过,王茂荫的谏言未能迎合上意所得到的后果,并没有吓退其他官员继续冒言直谏。御史薛鸣皋提醒皇上,御驾重返圆明园定居需要相当可观的维修费用,这些花费在当前艰难时刻将难以负担。咸丰为此不悦,辩称他并没有要在圆明园内寻欢享乐的意图,而是宜人的园林环境有助于他在危难之时好好地处理政务。再说,他离开圆明园之久,甚于任何一位先皇。他因此希望臣民能够明白他专心平乱之志,并希望他们看到他的政绩而不是以他居住的地方来做评断。咸丰将重返圆明园居住的行为合理化之后,立即摈斥这位御史指责他耽于逸乐。错怪皇帝,将是一件严重的罪行,这位御史后来被指控为侮蔑圣上以博取清名和美誉。他的禄位虽保,但也因此而遭受审问和惩处。



…
罪与罚(3)
…


  导致火灾之人,即使是无心之失,也会被彻底调查并追究责任。蓄意纵火在圆明园内虽然很少发生,但却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甚至在防火和救火上表现稍微不够机敏也要受罚。在1756年2月就有一班太监,因为在“春宇舒和”值班没几天就意外地两度发生火灾而遭受严惩。在审查中判定,太监杨明在打扫这座避暑楼阁的二楼时吸烟,遂被推断为引起火灾的原因,这个太监因而被发配到黑龙江附近的满洲边陲为奴。太监曹玉善则因为跟杨明同在二楼,却未能在值班时阻止他吸烟,也同时遭到流放,只不过流放的地方没有那么艰苦。这两个太监的主管杨进朝也被指疏忽职守,因而被判戴上枷锁两个月、鞭打一百下,然后去做苦工。更高位阶的总管太监李玉与陈进忠每人缴相当于一年俸银的罚款,以分担这次起火事件的责任。当天晚上起火的时候,两个平时在现场的工人临时被调派到别的地方,因为不在现场而被宽恕。这些案例显示集体负责与受罚的事实,足以强调火灾的严重性。
  超过一个世纪的小心火烛之后,圆明园最终在1860年被焚毁。这座帝王宫苑在侵略者的怒火和蛮横之下屈服。纵火者是战胜的敌人,无论帝都或宫苑都只好任由他们的摆布。包括亲王载垣在内的多位负责守护圆明园的大臣,莫不为宫苑成为炼狱而自请降罪,但咸丰皇帝宽恕了他们。咸丰必定从心底里认为,除了他自己之外没有人应受责罚。最后,他选择了一个维护颜面与避免尴尬的解决办法,就是褫夺部分官员的荣衔但仍然保留他们的职衔。结果是没有人因为火烧圆明园而受到任何严厉的惩处。
  严重烧毁的圆明园,尽管得到严密的监管,但已经变得难于守卫。位于福海中央的蓬岛瑶台,虽逃过1860年的劫难,却突然在1870年8月21日起火。守卫虽然于当晚就注意到火苗窜出,并立即向园里的太监首领汇报,但救火的努力受阻于缺乏跨越大湖救火的设备,以至于缓不济急。结果是:这座湖中宫殿虽逃过当年的劫难,但仍然在十年之后毁于祝融。太监首领和守卫者被指责未能在第一时间做出足够的防火措施,之后又没有尽力灭火,他们不是被褫夺职衔,就是杖责或同时接受两种惩罚。后来成为圆明园总领的董福,也为这场不寻常的火灾缴了相当于他三个月俸银的罚款。
  随着时光的消逝,迅速破落中的圆明园不断有缺口让外人在没有得到准许的情况下进入,阻止闯入者就变得越来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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