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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缺乏任何的敬意。不过,我必须承认,我还从来没有遇到过一种在实质性问题上据我看来具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
就目的和方法言,本书显然是 “理论性的”。这里不是作为方法上一种信仰表白的地方。或许我可以说,关于“事实的”研究和“理论的”研究的关系,我现在的想法倒是和1911年有些不同。但是我仍然深信,我们的科学,和其它任何事物一样,不能丢掉我们称之为“理论”的所谓精练的常识,它提供我们以考察事实和实际问题的工具。不管新的成堆的未经分析的事实,特别是统计上的事实,对我们的理论工具的关系是如何重要——毫无疑问,日益增添的事实材料的宝藏必定不断地启示新的理论模式,从而广泛地和默然地改进任何现有的理论结构——在任何给定的阶段,具有一些理论知识则是处理新的事实,也就是处理尚未体现在现有理论中的事实的一个先决条件。如果这些知识是粗浅的和下意识的,那么它可说是一种坏的理论,但仍然不失为一种理论。举例来说,我至今尚未能说服自己,让我相信诸如利息的来源一类的问题是既不重要的,又不令人感兴趣的。这类问题可以被这样看待,但无论如何,那只是由于著作者的过错。尽管如此,但我仍然希望,不久就能通过在货币与信贷方面,在利息方面,以及在经济周期方面的一些更加“现实的”研究,提供现在这里正感缺乏的详尽资料。
书中的论点,形成一个相互连贯的整体。但这并非由于有任何事先考虑周密的计划。差不多 25年以前,当我开始研究利息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时,我并不怀疑这些课题将会彼此互有联系,并与企业家的利润、货币、信用等等有密切关联,而且这些恰好以当时的论点潮流向我显示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是不久就变得很清楚,所有这些现象——以及许多次要现象——都不过是另一个特殊过程所引发的事件,而那种将会解释这些现象的简单原理也将会解释另一个特殊过程本身。结论表明,这一批理论倒是对我们很有益地并可与均衡理论相对应,而均衡理论不论明显地或含蓄地曾经总是,而现在仍然是,传统理论的核心。我最初使用了“静态”和“动态”这样的名词来表示这两种结构,但是我现在——依从弗瑞希教授——明确地不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它们。它们已经被别的名词代替了,这些名词看起来或许有些粗陋。但是,我仍然坚持这种区别,因为我已经反复不断地发现它对于我当前的工作是有帮助的。这种情况,即使在经济学范围之外,在我们可以称之为文化演进的理论中,也被证实是这样;而这种演进理论,在重要方面,与本书的经济理论,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种区别本身,曾经受到许多非难。然而,难道把日常经营一家厂商所引发的现象,与创设一家新的厂商所引发的现象,予以区别开来,是真的不符合生活现实,或者是人为的吗?难道它必然地要同一种“机械的类比”有任何关系吗,对钻研名词的历史有嗜好的人,如果他们感到要这样做,倒应该谈到一种动物学上的类比;因为静态和动态这些名词是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引入经济学的,尽管用的是一种不同的含义。穆勒可能引自孔德,而孔德又转而告诉我们,他是从动物学家德·布兰维尔那里借用来的。
我要对我的朋友雷德弗斯 ·奥佩博士致以诚挚的感谢,他以无可比拟的好意,承担了一种非常难以驾驭的原文的艰巨的翻译工作。我们决定删去原版第一章和第三章的两个附录,以及这里或那里的一段或一节。有的地方,对说明作了一些更动;有些页数重新改写了。鉴于书中的论点本身没有任何改变,我觉得作一张更改对照表是多余的。
约瑟夫 ·A·熊彼特
美国,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
《经济发展理论》
约瑟夫·熊彼特著
第一章 由一定环境所制约的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
社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它的洪流中,研究工作者的分类之手人为地抽出了经济的事实。把一个事实称为经济的事实这已经包含了一种抽象,这是从内心上模拟现实的技术条件迫使我们不得不作出的许多抽象中的头一个。一个事实决不完全是或纯粹是经济的;总是存在着其他的 ——并且常常是更重要的——方面。然而,我们在科学中就象在日常生活中一样谈到经济的事实,我们是有同样的权利这样作的;也是根据同样的权利,我们可以写一部文学史,尽管一国人民的文学同它生存的一切其他因素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事实是(至少直接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经济事实则是经济行为的结果。经济行为可以定义为目的在于取得货物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行为的经济动机,谈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力量,等等。可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只是目的在于通过交换或生产来取得货物的那种经济行为,因此我们将经济行为的概念限制在这种类型的取得上,而把那一比较广泛的领域留给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些概念,因为在我们将要谈论的经济行为这个比较狭窄的领域以外,我们还需要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两个概念。
因此,经济事实的领域首先就是由经济行为的概念所限定的那个领域。每一个人都必须(至少是部分地)有经济方面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必须要么是一个 “经济主体”(“economic
subject ”,译自德语“Wirtschafts subjekt”),要么是依附于一个经济主体。可是,一旦各社会集团的成员在职业上各有分工以后,我们就可以区分两大类人:一类人的主要活动是经济行为或营业,另一类人的行为的经济方面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退居次要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生活是由一个特别集团的人来代表的,虽然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也必须有经济方面的行为。于是这个集团的活动可以说是构成了经济生活,xaoXbv,这样说的时候就不再包含抽象,不管从这种意义说的经济生活同人们的其他重要表现所具有的一切关系如何。
象谈一般的经济事实那样,我们也谈经济发展。说明经济的发展乃是我们在本书中的目的。在提出我们的论点以前,我们将在本章给自己提供一些必要的原则,并使我们自己熟悉某些概念上的设计,这些都是我们在以后所需要的。此外,必须为以后的论证提供一些可以比作是 “把手”或“榫头”的东西,以便“掌握”公认理论的“轮子”。我完全摒弃了方法论上的注释这个武器。在这方面我只想大家注意到,本章所说的的确是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但在主要之点上并不要求读者具有今天需要特别为之论证的知识。其次,由于我们的论证只需要少数理论上的结论,我很高兴地利用了这样提供的机会,尽可能简单地表达我所要说的东西,不用专门术语,这就不免牺牲了绝对的准确性。但是,凡是在更加准确的表述的好处只存在于那些对我们没有什么进一步重要性之点的场合,我决定都采用这样一种办法。在这方面,我请读者参考我的另一本书。
当我们探讨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探讨它们的一致性或探讨如何去理解它们的关键时,我们在事实上表明了:我们在此刻想要把它们看作是某种作为 “未知的事物”而需要加以研究的东西,需要加以探索的东西;我们想要对它们追本溯源,直到相对说来是“已知的事物”,就象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一样。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两种现象之间的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是非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这样就完成了自己作为经济学家在当前这种场合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以后我们必须让位于其他的学科。反之,如果作为原因的因素它本身在性质上是经济的,我们就必须继续我们在阐释方面的努力,直至我们到达非经济的基地。这对一般理论和对具体事例来说,都是如此。如果我能说,例如,地租这个现象是由于土地质量的不同所引起的,那么经济上的解释就算已经完毕了。如果我能对某种价格运动追溯到对商业的政府管制,那么我就已经尽到了作为经济理论家所能尽到的责任,因为政府对商业的管制并不以通过交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