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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显得更为微妙。他们是社区的正式成员,他们现在所拥有的房改房,在理论上,至少是部分地属于他们所有的。因此,他们对社区不会形成负面的认同。但总起来看,他们对社区的认同程度也是不高的。为什么会如此,恐怕与两个因素有直接关系。一是他们的社区往往同时也是所在单位的“宿舍区”,房子仍然是由单位来管理的,社区基本上是与单位重叠的,仍然是单位的管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就只知道有单位,而不知道有社区。二是房改房在产权上的模糊性,使人们很难形成明确的产权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房改房产权的模糊性,是阻碍社区认同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第二,促进社区中的社会交往与社会关系的发育。可以说,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是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必不可少的基础。没有这种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社区也就成了一种没有什么社会意义的纯粹地域性的概念。而社区生活的许多方面,也都是与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我们前面讲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错,认同是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但频繁的交往和较密切的社会关系,也是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的重要条件。
但如果观察一下我们的社区生活,就可以发现,社区中的交往已经是相当的稀少,社会关系也是相当的淡薄。过去我们更多地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单元式住宅造成的。这当然是一个原因。但如果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这种状况的造成,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单位制的分割作用。人们之所以需要生活的共同体,是因为生活中有些问题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必须依靠某种共同体才能解决。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中,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社区的作用。从道理上说,单位本不是干这个的,因为他有其他的专门化的社会功能。但在那个时代,单位成了一种综合性社会组织,单位办社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问题,都是通过单位而不是通过社区来解决。这样社区就成了一个单纯居住的地方(实际上,那已经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社区了)。在单位的家属区里面,人们由于是单位中的同事而互相熟悉,但这与作为社区成员有密切联系是两码事。事实上,在这样的所谓社区中,人们在社区的框架内以社区成员的身份所参与的共同活动是非常少的。就社区中的社会关系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属于一种“原子化”的状态。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社区建设中的社会性因素(2)
促进交往和强化社会关系的基本途径,是社区中的共同活动。人们只有在共同的社区活动中才能增进交往,才能形成社会联系。在国外,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鼓励人们参与社区的活动,特别是义务的和互惠的活动。有的并形成记录,并在就业时成为一种参考。是否积极参与社区的活动,成为社会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大力发展社区组织。组织是社区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保障。社区的发育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社区组织的发展;人们正是在各种不同的社区组织中从事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社区组织又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社区管理组织,二是志愿团体。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社区管理组织的性质和定位。在目前中国有关社区组织的研究中,人们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位和性质提出了许多批评和置疑。概括地说,这种批评是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居民自治组织,但现在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承担了太多的行政职能,因而不利于社区的发展。其实,这种观点是需要分析的。在中国城市中,行政机构是到达区一级,街道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日常社会生活的行政性管理,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不是说行政管理是管理日常社会生活的基本或主要形式)。这就要求在社区的层面总要有与行政管理相连接的安排。也就是说,在社区管理中完全排除行政的因素是不可能的。其实,像美国的社区管理组织也都带有一定的行政因素,有的甚至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问题的关键是:一是行政性因素应当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二是社区居民应当有足够的方式和能力对社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构成和重大决定施加影响;三是社区管理机构与基层政府应当是一种协商的关系,而且社区管理机构具有进行协商的地位和能力。更重要的是,除了社区的管理组织之外,还应当有多种多样的志愿团体;这些志愿团体将构成社区日常生活的组织框架。
对于居民委员会,我觉得现在应当注意的是这样一种倾向,即成为一种利益实体。无论是作为一种自治性组织的管理机构,还是作为一种准行政性组织,居民委员会都不应当是一种利益实体。但现在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利益实体化的倾向相当普遍。许多街道的居委会,利用社区拥有的资源(如用地、房屋),从事创收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也向居民提供了一些服务,但同时也造成不同程度的扰民和损害社区环境的结果。这里的根本问题,还不在于这些活动利弊的大小,而是居委会本身就不应当是一个营利的组织,不应当从事营利的活动。因为营利活动必然使其职能走样变形。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在市场因素的驱动下,一些居委会已经成为一种不伦不类的组织形式。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社区也是有限的
伴随着单位体制的解体,社区开始重新成为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这就是目前中国大规模社区建设的基本背景。
但是,按照一种什么样的模式来进行社区建设?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似乎能看到这样的一种趋势:社区在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甚至是无所不包的功能。实行社区居民自治,保护社区共同体的利益;开展各种社区服务,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等等,这都是自不待言的。但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地方,社区实际上还承担着另外的一些功能,比如治安,许多社区都自己雇佣了许多保安,许多社区的门口院内,保安林立;再比如说就业,一些社区把就业当作自己的职责,开辟各种途径,安置社区内的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再比如说经济,原来许多社区组织都经营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实体,现在这些经济实体已经大多数脱钩了,但实际上许多社区组织仍然在从事着经营性的活动,或与经营性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社区的功能之所以不断扩张并日益全面化,至少与以下几个因素是有关系的。第一,这次社区建设的一个基本背景,就是政府职能的调整,并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来重新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回归到社会。第二,单位制的解体,原来“单位办社会”的现象开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一些原来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从这些企事业单位中分化出来,转移到社会之中。第三,目前的社区建设,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而在中国,通常的做法都是要为试点单位提供一些额外的资源。这样就在实际工作人员中存在一种“政绩”,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社区功能边界在理论上的模糊。特别是在有关社区建设的讨论中,将社区与“小政府,大社会”中的“大社会”等同起来。这就使得人们误以为,原来许多由政府承担的功能,现在要回归社会了,就是要由社区来承担了。
其实,社区也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在政府之外,除了社会还有市场,就是在狭义的“社会”当中,除了社区,也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也不是社区的其他类型的组织或机构。比如政党、宗教团体以及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等。这些组织或机构,也是各有其社会职能的。社区不过是各种各样组织机构中的一种。因此,在进行社区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明确社区的功能边界是在什么地方。其实,社区最重要的功能边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社区与市场的功能边界;另一个则是社区与政府的功能边界。如上所述,目前社区建设的一个基本背景,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正在将过去承担的许多功能转移出去。但在这当中,相对于同社区的关系而言,会有三种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