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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官麦克杜哥(E。Stuart McDougall)
法国法官柏奈尔(Henri Bernard)
荷兰法官罗林(B。V。A。Roling)
新西兰法官诺斯克罗夫特(E。Harvey Northcroft)
印度法官巴尔(R。M。Pal)
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十一名法官合影
以上十一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希金士以外,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全都在法庭任职,没有中途更换的情事。希金士的更换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希金士是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院长,在他奉派来到东京之后,院务便交给了一位副院长代理。不料这位副院长猝然去世,而另外一位副院长又长期抱病,不能视事。因此,他便呈准美国政府和盟军最高统帅辞去了东京法官的职务而返回到美国去了。美国法官于是改派了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克莱墨尔将军充任。这次美国之所以改派一位军人充任,据说系有鉴于苏联法官是一位军人的原故。
美国法官的更换是1946年7月中旬的事情,那时希金士任职还不到三个月工夫。在新法官克莱墨尔将军出庭的第一天,被告辩护律师们看见有隙可乘,便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无理取闹的挑衅性的紧急动议,申请法庭拒绝克莱墨尔的出席。理由是:1。宪章规定法庭成员最高额只是十一名法官,而克莱墨尔的任命是第十二名,因而这个任命是违背宪章的,也就是非法的;2。在中途更换法官,使人怀疑法庭将来是否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3。克莱墨尔身为战胜国将领,又曾任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因此他不可能在远东国际法庭这样的法庭里做一个不偏不倚的法官。
对于这个申请,法庭经过法官会议之后,毅然决然地予以驳斥。
在这以前,即法庭开庭之初,被告律师便向法庭提出过要求庭长和菲律宾法官回避的申请,并且扬言对其他每一法官也要提出同样的申请。对庭长威勃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被派来到东京之前,曾担任过澳大利亚政府任命的一个“日军暴行调查委员会”的委员长,他对日军行为必定胸有成见,因而不能虚怀若谷地从事公平审判。对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战时曾为日军所俘,并被迫参加过“巴丹死的进行”,所谓“巴丹死的进行”(Bataan Death March)又名“巴丹死亡行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事件之一,犹如南京大屠杀一样。事件的简单经过是这样:1942年春,当日军占领菲律宾的巴丹半岛的时候,它强迫所有的战俘和平民(不分男女老幼或伤者病者)在烈日当空、酷暑如蒸的情况下徒步走到圣非尔南多的集中营去,全程计一百二十公里,步行继续了九天。在行进中,日军不但不给他们食物和饮水,而且百般虐待、任意殴打,对敢于在道旁阴沟中窃取饮水者动辄予以枪杀,以致死尸枕籍,惨绝人寰,菲律宾人和美国人死于是役者达八千人之多,因此有“死的进行”或“死亡行军”之称。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便是被迫参加过这次“行军”而得以幸存的一个人。对于日军深怀仇恨,因而也不能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判决。
在这两个无理取闹的申请提出之后,法庭便断然给了它们以严厉的驳斥,于是被告辩护方面要求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便没有机会提出。现在事隔不到三个月,他们又乘美国法官更迭之际,再次提出这样胡闹的申请,无非是在贯彻他们那以节外生枝来尽量拖延审判进程的战略。
远东法庭十一名法官名义上虽然是由盟军最高统帅就各国盟国推荐的名单中选择任命的,实际上都是由各同盟国政府所指派的,最高统帅不过形式上加以任命而已。而且这些政府提出的只是各自的一名而不是一个名单,因此,最高统帅事实上并没有选择余地。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官们是国际性的,可事实上他们仍然是各自国家的代表。这个认识从他们的坐席后面插有各自国家的国旗,他们所乘的汽车上涂有各自国家的国徽等事实中也可以得到旁证。
这十一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和苏联法官系两位军人之外,其余的都是文人,大都是在其国内司法界服务很久、富有经验,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律师业务或公共活动声誉较著的一些人。例如庭长威勃(五十九岁)是现任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院长,自1913年起三十余年以来一贯从事司法实务;英国法官(五十七岁)是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新西兰法官(六十二岁)是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菲律宾法官(六十三岁)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曾一度任菲律宾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加拿大法官(五十八岁)是加拿大刑事上诉庭法官——这些人都是富于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印度法官(五十八岁)原系数学教授,但后来改治法律,也有约三十年的司法业务经验,并且参加过不少的国际活动;中国法官(四十二岁)和荷兰法官(四十岁)是十一人中比较年轻的两个,他们除参加过立法工作或法律实务之外,还担任过多年的大学教授,从事法律理论的研究。法国法官(四十七岁)自从法校毕业以后,曾经营商业及从事殖民地行政事务多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是戴高乐的“自由法国”的积极拥护者,并且担任过“自由法国”等几个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官。
除了上述的九位文人法官之外,远东法庭还有两位法官(苏联法官和美国法官)是现役军人。他们在开庭时不着“法袍”而是穿军服,因此特别引人瞩目。他们虽系军人,但都是正规的大学法科出身,在军队中有过长期的司法和检察工作的经验,并卓著功勋。苏联法官(六十二岁)是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历任战时军事法庭审判长、红军法律学院院长,并且参加过1935—1938年对托洛斯基分子及布哈林分子的审判。他是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20年服务勋章、莫斯科保卫勋章以及对德胜利勋章的持有者。
美国法官(六十五岁)是远东法庭成员中最年长的一个。他是著名的哈佛大学法科毕业生,从事过相当长期的律师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美国军队,在法国作战。战后一直在美国军队中担任军法官职及法律教学任务,凡二十余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至战争终结,他担任着美国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中最高的司法官职。他对美国战时军法制度颇多兴革,卓具成绩。1945年11月他已经退休,但是由于希金士的去职,他在1948年8月又被美国政府征召入伍,来东京法庭担任法官。他是美国劳绩勋章、卓越服务勋章及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的持有者。
(二)法官们的工作关系与“法官会议”
这十一个成员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大都是辛勤奉公的,彼此相处也很和谐。例如印度法官,他几乎对每个重大法律问题都有其奇特的见解,在法官会议上时常闹蹩扭,争得面红耳赤;但是,会议一散,大家对他并不歧视。又如苏联法官,由于他是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惟一代表,他的观点方法每每是与众不同的,因而他在会议上滔滔不绝的发言也时常引起反感和攻击,甚至成为众矢之的;然而会议一过,大家又谈笑自若,一团和气,并无彼此仇视或轻视的现象。在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占压倒多数且他们的平均年龄又在五十岁以上的法庭里,这种现象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的。
法官会议是用英语进行的。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的一切程序都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了解的语言——日文。为了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和被告辩护的权利,当然应该使被告们了解法庭上进行的一切,因此,使用日文为工作语言之一是需要的。但是法官会议既没有被告在场而且系秘密性质,自无译成日语的需要。因此,在法官会议上,大家都是以英语发言的,不通晓英语的法官由他自己携带翻译。
事实上由于英美系的法官在远东国际法庭成员中占多数,这件事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困难。英、美、加、澳、新固不待论,即印度和菲律宾,由于长期是英美统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进行的,因此这两国的法官不但能说英语,而且他们所受过的还是英美派的法律教育。至于中、法、荷三国,他们不是英语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也不属于英美派而是属于所谓大陆派(这是与英美派相抗衡的世界另一主要法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