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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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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中国检察组在国际险察处中较之其他各组(苏联组除外)也还算是人力充足的。但是由于日本对华侵略的历史太长,案情复杂,绝大部分的检察工作都还是由检察长和他指定的美国人员担任的,中国组只是从旁协助而已。由于当时政府的腐化吝啬,对法庭工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开庭的初期中国陪席检察官只带去了两名秘书(裘劭恒、刘子健)。随着审讯的进展,经有关方面的再三请求和呼吁,在审讯的后期,国民党政府才允许增加几名顾问(倪征燠、吴学义、鄂吕弓、桂公绰)。自从这几位到来以后,中国检察组的工作才有了一些进展。对于侵华证据资料的搜集、补充,以及对于被告证人的反诘方面,中国检察组都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吴学义和刘子健在日本政府秘密档案里搜集了不少关于被告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罪恶活动的有力证据,这些证据在审判后期都作为补充证据由检方陆续向法庭提出了。在被告板垣征四郎亲自登台作证的时候,倪征向他所作的长时间的反诘是很有声色的,对法庭最后判处板垣以极刑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苏联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苏联组在日本对苏、对蒙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中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中国组在日本对华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之外,其他各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以国别命名的检察组大都有名无实。但这并不是说这些陪席检察官无事可做或者毫不重要。相反,在整个检察工作的分工里,他们是时时被检察长指定担任或大或小的任务的。比方说,检方要向法庭提出一个有问题的重要作证文件(辩护方面可能反对,因而可能引起言辞辩论),或者反诘一个重要但狡黠的被告或被告提供的辩护证人(必须对他的证言进行无孔不入、无隙不乘的盘质和非难),那么,检察长便非时常借重那位能力特强的英国陪席检察官不可。由此可见,陪席检察官在法庭的任务的多寡和艰易是因他自己的能力的强弱大小而异的。一般说来,各国派遣的陪席检察官的能力都在那些美国助理检察官之上,但是由于季楠的私心,这些美国助理在法庭“表演”的机会却是很多的,几乎占三分之二以上。季楠是一个标准的美国政客,本位主义非常浓厚。他竭力要把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做成是一出美国人独演的“美国戏”。因此,非不得已,他是不愿意借重别国人的。这是各盟国的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漫长的讯审过程中经常感觉苦闷和不满的原因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


 辩护机构的庞大和辩护律师的众多是东京审判的一个主要特点,也是它同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大差别。东京审判之所以持续至两年半之久,辩护方面组织的畸形以及它在审判中所实行的“延宕战略”实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辩护律师的人数和国籍在两个宪章中都没有硬性的规定,东京和纽伦堡便发生了迥然不同的现象。在纽伦堡,每一被告都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由一名他自己聘任的德国律师替他辩护;在东京,则每一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自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之众多和庞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东京法庭和东京审判的最大特征之一。 

  每一名被告拥有好几名日本律师已经是有点反常的现象,但是有鉴于案情的庞大和复杂,这还不能说是十分不合理的现象。然而每一名被告必须同时拥有一名甚至一名以上的美国律师为他辩护,却是一个极不正常而且很不合理的现象。 

  被告和日本律师最初请求要有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理由是: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反,有的地方还特别声明法庭不受任何技术性的诉讼规则的拘束;例如宪章第十三条(甲)项中规定:“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但是,实际上,由于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人员所拟订以及英美法系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占有压倒的多数,因此,远东法庭的整个诉讼程序都受着英美法系的严重影响。日本一向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律师对这种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是不熟识的,更说不到运用自如。以为了保证公平和迅速的审判为借口,他们便请求法庭给每一名被告加派一位英美法系的盟国律师去帮助他们,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以便顺利地进行辩护。 

  日本被告辩护方面的这个请求迅速地得到了总部和法庭的核准。起先总部还打算除了美国律师之外,也邀请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律师来参加辩护,以冲淡美国遇事包办的气氛。但是英联邦各国,包括联合王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都表示不愿意为日本战犯辩护,因而都拒绝了派遣他们的律师担任远东国际法庭的辩护工作。因此,所谓“英美法系”的盟国辩护律师实际上全都是美国人。 

  由上所述,可见远东国际法庭的每一被告除拥有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的日本律师之外,还各拥有一名(甚至两名)美国律师。这就造成了律师盈庭、喧宾夺主的反常现象。这种现象是纽伦堡国际法庭所没有的,也是任何国际法庭所罕见的。 

  现在把各被告所拥有的日本籍和美国籍的辩护律师的姓名开具如下: 

  荒木贞夫:(日本律师)菅原裕、莲冈高明、德冈二郎 

  (美国律师)L。G。Mac Manus 

  土肥原贤二:(日本律师)大田金二郎、加藤隆久、木村重治、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F。N。Warren 

  桥本欣五郎:(日本律师)林逸郎、奥山八郎、金濑薰二、菅井俊子、岩间幸平 

  (美国律师)E。R。Harris 

  俊六:(日本律师)神崎正义、国分友治、今成泰太郎 

  (美国律师)A。G。Lazarus 

  平沼骐一郎:(日本律师)宇佐美六郎、泽邦夫、毛利典一、柳井恒夫、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F。N。Warren 

  广田弘毅:(日本律师)花井忠、泽信一、广田正雄 

  (美国律师)George C。Yamaoka 

  星野直:(日本律师)藤井五一郎、右田政夫、松田令辅 

  (美国律师)G。C。Howard,G。C。Williams 

  板垣征四郎:(日本律师)山田半藏、佐佐川知治、阪淳吉、大越兼二 

  (美国律师)F。G。Mattice 

  贺屋兴宣:(日本律师)高野弦雄、田中康道、藤原谦治、山际正道、桥渡 

  (美国律师)M。Levin 

  木户幸一:(日本律师)穗积重威、木户高彦 

  (美国律师)W。Logan 

  木村兵太郎:(日本律师)盐原时三郎、是恒达见、安部明、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G。C。Howard 

  小矶国昭:(日本律师)三文字正平、高木一也、小林恭一、松坂时彦、斋藤诚一 

  (美国律师)A。W。Brooks 

  松井石根:(日本律师)伊藤清、上代琢禅、大室亮一 

  (美国律师)F。G。Mattice 

  南次郎:(日本律师)冈木敏男、松泽龙雄、近藤义一 

  (美国律师)A。W。Brooks 

  武藤章:(日本律师)冈本尚一、佐伯千仞 

  (美国律师)R。Fle 

  冈敬纯:(日本律师)宗宫信次、小野清一郎、藏重铁一 

  (美国律师)S。A。Roberts,G。G。Brennan 

  大岛浩:(日本律师)岛内龙起、内田藤雄、牛场信彦 

  (美国律师)O。Cunningham 

  佐藤贤了:(日本律师)草野豹一郎、数马伊三郎、井上益太郎 

  (美国律师)G。G。Brennan,G。N。Freaman 

  重光葵:(日本律师)柳井恒夫、金谷静雄、三浦和一、宇佐美六郎

(美国律师)G。A。Furness 

  岛田繁太郎:(日本律师)高桥美次、奥山八郎、泷川政治郎、祝岛男、安田重雄、铃木勇 

  (美国律师)G。G。Brennan,E。R。Harris 

  白岛敏夫:(日本律师)成富信夫、佐久间信、广田洋二 

  (美国律师)C。B。Carlyle 

  铃木贞一:(日本律师)高柳贤三、戒能通考、加藤一平、福岛寿 

  (美国律师)M。L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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