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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诸如预付费用之类的资产,因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是收取货物或劳务,而不是收取
现金或其他的金融资产,因此,它们不是金融资产。类似地,诸如递延收入和大多数担保债
务之类的项目也不是金融负债,因为与它们有关的可能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是交付货物和劳务,
而不是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13.13.
第
12号“所得税会计”
中涉及。
14.不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契约性权利和义务,不属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范围。例如,由
商品期货合同产生的某些契约性权利(义务),只能通过收取(交付)非金融资产得以了结。
类似地,由租用某项实物资产的经营租赁所产生的契约性权利(义务),也只能通过收取(交
付)劳务得以了结。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一方收取非金融资产或劳务的契约性权利以及另一
方相应的义务,并不会为任何一方产生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资产的当前的权利或义务。
15.实施契约性权利的能力或满足契约性义务的要求,可能是绝对的;在未来事件发生
时,它可能是偶然的。例如,金融担保是放款人从担保人那里取得的收取现金的契约性权利,
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相应的契约性义务是付款给放款人。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假
定是担保),产生了契约性权利和义务,即使放款人实施其权利的能力和担保人执行其义务的
需要,对借款人将来无力偿还的情况来说都是偶然的。或有的权利和义务满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定义,虽然许多这样的资产和负债并不符合财务报表中的确认标准。
16.企业发行或交付自己的权益工具(如股票选择权或认股证等)的义务,本身也是一
种权益工具,并不是金融负债,因为企业没有义务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类似地,企业
购买向另一方赎回其自己的权益工具的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应作为其权益的减项,而不是作
为一项金融资产。
17.由于合并一家附属公司而使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可能产生的少数股东权益,不是企业
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
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来反映其他股东在其附属公司中的权益和收益。因此,在附属
公司被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当被母公司所持有,或被母公司在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单独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而与其本身的股东权益分别列示时,这种金融工具在合并中会被剔除。
而在附属公司被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仍然被列示为负债,
除非作为集团内部往来余额在合并中剔除。母公司在合并中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附属公司
在其财务报表中的呈报方法。
呈报
负债和权益
18.18.
。
19.金融工具的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决定着它在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的分类。实
质和法律形式通常是一致的,但并不总是一致。例如,一些金融工具采取了权益的法律形式
但实质上却是负债。金融工具第一次被确认时,根据对其实质所作的评估,对金融工具作出
分类。这种分类需要持续到每一个随后的报告日,直至金融工具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为
止。
20.将金融负债从权益工具中区分出来的关键是,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人)存在
着这样的契约性义务,发行人需要在对已潜在不利的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另
外一方(持有人),或者是与持有人交换其他金融资产。当存在着上述契约性义务时,所发行
的金融工具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不管这种契约性义务的结算方式如何。对发行人履行
义务的能力的限制,例如,缺乏外币渠道或需要经过有关当局批准后才能付款等,并不否定
在此工具下发行人的义务或持有人的权利。
21.当金融工具不产生上述契约性义务,即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不需要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或者不需要在对已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交换其他金融工具时,这种金融工具就是权
益工具。虽然权益工具的持有人有权收取按比例分配的股利或权益的其他分配金额,但是发
行人却并不具有作出这类分配的契约性义务。
22.当优先股规定了要求发行人在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按照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
强制赎回的条件时,或者当优先股给予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在某一个特定或以后的日期,按照
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赎回其股份的权利时,这种优先股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并且应该
归类为金融负债。没有明确建立这种契约性义务的优先股,可能会通过其条款和条件间接地
建立这种契约性义务。例如,没有强制要求赎回或者是由持有人有权选择赎回的优先股,可
能具有合同规定的加速股利,这样,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股利率预计将会很高,因此,从经
济上来说发行人将不得不赎回此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将它归类为金融负债是恰当的,因为
发行人几乎无权避免赎回这种工具。类似地,如果标明是一种股票的某种金融工具给予了持
有人,在很可能发行的未来事项发生时可以要求赎回的选择权,那么,将这种股票在初始确
认时归类为金融负债,可以反映这种工具的实质。
发行人对混合工具的分类
23.23.第
18段的要求将工具
的组成部分作出单独划分。
24.本号准则要求在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由某个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要素和
权益要素。由单个金融工具而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具所同时产生的负债和权益,这更
是一件形式掩盖实质的事情。将单个工具中所包含的负债和权益的组成部分按照它们的性质
分别呈报,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25.为了资产负债表呈报的目的,发行人应分别确认这样一种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它
为发行人产生了初级金融负债,又给予这种工具的持有人将其转换为发行人的权益工具的选
择权。可以由持有人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之类的工具,就是这种工具的例子。对发行人来
说,这种工具由两部分组成:金融负债(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安排)和权
益工具(在特定时期内具有保证持有人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的权利)。发行这种工具,实
际上与同时发行具有提前结算条款的债务工具和可以购买普通股的认股证,或者与发行附带
认股证的债务工具,它们的经济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都应该在其资
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负债和权益要素。
26.将可转换工具的负债和权益的组成部分作出划分,不会因为行使转换权利的可能性
发生变动而需要修订,即使行使转换权利对某些持有人来说经济上是有利的。持有人并不总
是按可能的预想方式行使权利,因为各持有人之间由于转换所产生的税务结果是不相同的,
而且,转换的可能性是不时变化的。只有当这种工具通过转换,工具到期或者发生了其他交
易时,发行人需在未来付款的义务才能得到解除。
27.金融工具可能包括既不属于发行人金融负债又不属于发行人权益工具的组成部分。
例如,某种工具可能既给予持有人在结算时收取诸如商品之类的非金融工具的权利,又给予
持有人将这种权利交换发行人股份的选择权。发行人应从混合工具的负债组成部分中划出权
益工具(交换选择权)进行单独确认和呈报,不论这些负债是金融负债还是非金融负债。
28.本号准则并不涉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计量问题,因此,也就不规定
分配包含在单个金融工具中的负债和权益要素的帐面金额的具体方法。可采用的方法大致有:
(1)将较易于计量的组成部分所单独确定的有关金额从整个工具中扣除后,再将剩余的
金额分配给比较不易于计量的组成部分(通常是权益工具);和
(2)分别计量负债和权益的组成部分,在必要的范围内以匡算比例的基础调整上述金额,
使得各组成部分的总额相等于整个工具的金额。
在初始确认时,分配给负债和权益组成部分的帐面金额,总是等于该工具的帐面金额。
在单独确认和反映该工具的各个组成部分时,不会产生利得或损失。
29.根据第
28段描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