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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比率。因此,采用权益法可以提供投资者关于净资产和净收益的资料更
丰富的报告。
10.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
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
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11.从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1)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但仍保留其部分或全部投资;
(2)由于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
能力,从而不宜再使用权益法。
在该日期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投资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
12.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根据在投资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采用的方法,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
核算;或
(2)根据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丞估价全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
“投资会计”)。
1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身并不排除投资者提供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的需要。
14.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在投资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假定情况下,按联营企业所适用的权益法或成本法进
行核*;或
(2)根据长现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重估价金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
“投资会计”)。假如投资者在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对联营企业本应采用权益法的,
则投资者应这揭示如果采用权益法将会发生的影响。
15.拥有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投资者,可能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这
类投资者应与那些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一样,提供有关对该联营企业投资的相同资料。
权益法的应用
16.权益法适合采用的许多程序,都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
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规定的合并程序。而且,收购附属公司所采用的合并程序所依据的一
般性概念,对购买联营企业的投资也适用。
17.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自其符合联营企业的定义之日起,按照权益法予以核算。在
购买一项投资时,对于购买成本与投资者占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
的差额(不论是正数或负数),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业合并”进行核算。对于
购买日以后投资者占损益中的份额应作适当调整,以便对以下内容进行核算:
(l)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性资产的折旧;
(2)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
18.投资者在应用权益法时,应采用联营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通常按与投资
者的财务报表相同的日期编制。如果投资者的报告日期与联营企业的报告日期不同,为了供
投资者使用,联营企业通常应编制与投资者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在不能这样做时,可以采
用按不同报告日期编制的财务报表。按照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与报告日期的差
别,各期应该相同。
19.在采用具有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在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日期和投资者
的财务报表日期之间,由投资者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应当
予以调整。
20.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对于类似情况下的同样的交易和事项,通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
政策加以编制。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联营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不是投资者在类似情况下对
同样的交易和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用权益法时采用这种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作出
适当的调整。如果这类调整不便于计算,就应当揭示这一情况。
21.如果联营企业具有发行在外的可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则不管股利
是否已经宣布发放,投资者均应在调整优先股股利后。计算它在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
22.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亏损中的份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帐面金额,
投资者一般应中止登记更多的亏损份额,投资应按价值为零予以列报。登记更多的亏损,仅
限于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
务或支出。如果联营企业此后报告利润,投资者只有在其应占利润的份额与未确认的净亏损
的份额相等以后,才能重新确认其应占利润的份额。
23.23.
。
24.当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减少帐面价值来确认这种贬值。
由于对联营企业的许多投资对于投资者各具重要性,投资的帐面金额应按每个联营企业分别
确定。
所得税
25.由于对联营企业投资而发生的所得税,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
进行核算。
或有事项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投资者应
揭示。
(1)投资者可能也要负责的它在联营企业的或有事项和资本承诺中占有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或有事项。
揭示
27.除第
14段所要求的揭示以外,以下事项应予以揭示:
(1)重要联营企业的名单和适当的说明,包括所有权的比例。如果所有权的比例与表决
权的比例不同,还应揭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比例;
(2)对该项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28.按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归类为长期资产,并作为单
独项目予以揭示。投资者占该类投资损益中的份额在损益表中应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投
资者在非常项目和前期项目中的份额也应单独予以揭示。
生效日期
29.29.从
1990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IAS 29: 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IAS 29;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April 1989 and reformatted in 1994。 No
substantive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approved text。
The following SIC Interpretation relates to IAS 29:
SIC 19: Reporting Currency …Measurement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Under
IAS 21 and IAS 29。
Summary of IAS 29
Hyperinflation is indicated if cumulative inflation over three years is 100 per cent or more
(among other factors)。
In such a circumstance;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be presented in a measuring unit that is
current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parative amounts for prior periods are also restated into the measuring unit at the current
balance sheet date。
Any gain or loss on the net monetary position arising from the restatement of amounts into the
measuring unit current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included in net ine and separately
disclosed。
国际会计准则第
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1989年
7月公布,1994年
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以恶性通货因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
合并财务报表。
2.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以当地货币报告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作重新表述是没有
用处的。货币丧失购买力的速度,使得对在不同时间(甚至在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交易和
其他事项进行金额上的比较,也会使人产生误解。
3.本号准则并不确定判断是否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绝对通货膨胀率。什么时候需要按照
本号准则的规定重新表述财务报表,是一个运用判断力的问题。恶性通货膨胀由一个国家经
济环境的特点所显示,这些特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一般公众倾向干以非货币性资产或某种相对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