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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参见第
88段(2));
51.商誉的有用年限总是有限的。其不确定性要求对商誉的有用年限作出谨慎的估计,
但不要求对其寿命作不切实际的短估。
52.很少能找到(即使有)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应以直线法以外的方法对商誉进行摊
销,特别是其他方法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比直线法少时,更是如此。摊销方法的使用应保持前
后期一致,除非商誉产生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53.当对购买交易进行核算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购买形成的商誉不能反映预期
流入购买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例如,自商谈购买出价起,购入的可辨认净资产产生的未来
现金流量就在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对商誉进
行减值测试,并相应地核算减值损失。
54.摊销期和摊销方法至少应在每年末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商誉的预期有用年限与以前
的估计有巨大不同,则摊销期限应相应地改变。如果商誉产生经济利益的预期方式有重大变
化,则摊销方法应予改变以反映变化了的方式。这种方法的变化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
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设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调整当期和未来
期间的摊销费用。
账面金额的可收回性一减值损失
55.为确定商誉是否减值,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该准则解
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何时应确认或转记已
确认的减值损失。
56.除遵从《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归位》的要求外,企业至少应于每个财务年度
未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资产归值》的要求,对在从初始确认时起超过
20年的期间摊
销的商誉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即使没有情况表明其发生了减值也是如此。
57.有时,企业难以确定商誉是否已发生减值,其有用年限较长时尤其如此。为此,作
为最低要求,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商誉的有用年限自初始确认起超过
20年的情况下,每年对其
可收回金额进行计算。
58.对商誉进行年度减值测试的要求,适用于商誉的当前总预计有用年限超过
ZO年(自
初始确认时起)的情况。因此,如果商誉的有用年限在初始确认时预计少于
20年,但该预计
有用年限后来被延长,超过了
20年(自初始确认时算起),则企业应按第
56段的要求进行减
值测试,同时按第
88段(2)的要求进行披露。
购买产生的负商誉
确认和计量
59.在交易日,购买企业在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金额超过其购
买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负商誉。
60.负商誉的存在可能表明可辨认资产已被高估,可辨认负债已被消除或低估。重要的
是,在确认负商誉前应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61.就那些与在购买企业的购买计划中明确且能够可靠地计量的、但不代表购买日的可
辨认负债的损失和费用(见第
26段)相关的负商誉而言,其应在未来损失和费用确认时在收
益表中确认为收益。如果这些可辨认未来损失和费用在预期期间不予确认,则负商誉应按第
62段(1)和(2)的要求处理。
62.就那些与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可辨认预期未来损失和费用不相关的负商誉而言,
其应按如下方式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
(1)未超过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金额,应在购入的可辩认应
折旧/应摊销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以系统的方法确认为收益;
(2)超过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金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
63.就有些负商誉而言,它们与购买企业的购买计划中所认定的、预计将来会发生的损
失和费用不相关联,当所购得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资产中所体现的未来经济利益被消耗
时,这些负商誉就成为利得而被确认为收益。如果是货币性资产,利得应立即作为收益予以
确认。
列报
64.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商誉应在商誉所属类别中,作为报告企业资产的减项予以列报。
由于未来或有事项对购买出价进行调整
65.65.
。
66.购买协议可能允许根据某一项或若干未来事项对购买出价进行调整。调整可能是对
未来期间予以保持或将要达到的特定盈利水平的或有调整,也可能是对作为予以保持的购买
对价的一部分发行的证券的市场价格的或有调整。
67.初次核算购买交易时,即使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通常仍能对购买出价所作的调整
额作出估计而不降低信息的可靠性。如果未来事项没有发生,或者估计数需要修订,则应对
购买成本进行调整并可能对商誉或负商誉产生间接影响(依情况而定)。
购买成本的后续变化
68.如果影响购买出价金额的或有事项在烟买日后得到了解决,从而对支付金额可以作
出可靠的预计,则应对购买成本进行调整。
69.企业购买之后,如果被购企业的经营成果超过或低于约定水平,企业购买的条款可
能允许对购买出价作出调整。如果调整随之成为可能,并且其余额能够可靠地估计,则购买
企业应将额外出价作为对购买成本的调整,并可能对商誉或负商誉产生间接影响(依情况而
定)。
70.在某些情况下,购买企业可能要向出售人作补充支付,作为对购买出价减少的补偿。
例如,购买企业已保证以发售证券或债券的市场价格作为出价,且为恢复最初确定的购买成
本而不得不再次发行证券或债券就属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增加购买成本;相应地,
也不调整商誉或负商誉。增加发行的证券或债券代表着初次发行时的溢价的减少或折价的增
加。
后续确认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动
71.企业购入的、在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不符合第
26段设立的单独确认标准的那些可辨
认资产和负债,应在其以后符合标准时加以确认。如果购买以后,附加的证据有助于估计最
初核算购买交易时确定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则应调整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
账面金额。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誉或负商誉上的金额还应就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的规定,调增商誉的账面金额不应超过
其可收回金额;
(2)这项调整应在购买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进行(根据第
31段的要求确认的可辨认
资产除外,它应采用第
31段(3)规定的时限)。
除此之外,应将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调整作为收益或费用予以确认。
72.被购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可能由于在购买时不符合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确认标准
或购买企业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因而在购买交易发生时未得到确认。类似地,当额外的
证据有助于估计该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在购买日的价值时,需要调整购买日确定的可辨认资产
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或者对帐面价值的调整发生在自购买日
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不包括期中)末之后,则应确认收益或费用而不是调整商誉或负
商誉。这种时限长度尽管是主观规定的,但可防止对商誉和负商誉无限地重估和调整。
73.根据第
71段的要求,如果在购买后的第一个年度末以前,发现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发
生减值损失,且该减值损失与发生在购买之后的特定事项或情况变化不相关,则商誉的账面
金额应予调整。
74.如果在企业购买之后,自购买日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之前,购买企业意识到
在企业购买时就已经存在一项债务,或存在一项与购买日后的特定事项或情况变化不相关的
减值损失,则商誉的增加不应超过《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所规定的可收回金额。
75.如果因为中止或减少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按照第
31段的要求确认了准备,则当
且仅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将这些准备转回:
(1)经济利益的流出不再是很可能的;
(2)详细的正式计划①将不以该计划既定的方式实施,或②将不在该计划设定的时间内
实施。
这样的转回应作为对商誉成负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