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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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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在同一个期间内,一个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税款支付的增加,而另一个纳税主
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引起税款支付的减少。
所得税费用

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77。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收益表内列报。
递延国外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汇兑差额 


78。《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要求将某些汇兑差额确认为收益或
费用,但没有规定这些差额应在收益表内什么位置列报。相应地,当国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
资产的汇兑差额在收益表内确认时,这些差额可以归类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如果认为
这种列报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最为有用的话。

披露 


79。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单独披露。 
80。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部分可能包括: 
(1)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 
(2)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所作的调整; 
(3)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 
(4)与税率改变或开征新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 
(5)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暂
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6)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
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7)根据第 
56段,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或转回以前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8)与会计政策的变更和重大差错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该金额包括在根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确定的本期净损益中。 
81。以下内容也应单独披露: 
(1)与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的总额; 
(2)与本期内已确认的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3)用以下一种或两种形式对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 
①在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的乘积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
计算适用税率的基础; 
②在平均实际税率与适用税率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计算适用税
率的基础; 
(4)与以前的会计期间相比,适用税率发生改变的说明; 
(5)在资产负债表未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应税
收益额的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金额(以及满期日,如果有的话); 
(6)与对子公司、分支机
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额;对此,并不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参见第 
39段); 
(7)就每一类暂时性差异以及每一类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而言: 
①在每一个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②在收益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或费用的金额(如果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金
额的变化看不明显的话); 
(8)就已终止经营而言,与以下①和②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①终止经营的利得或损失; 
②已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以及每一个列报前期的对应金额。 
82。企业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当: 
(1)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用取决于未来应税利润超过因转回现存应税暂时性差异
所形成的利润的部分; 
(2)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企业在当期或前期发生了亏损。 
83。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个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作这种披露时,所有非常项目的总金额减去相关所得税费用(收益)的总额,应在
收益表内披露。虽然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认为披露与每一个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是有用的,但有时却难以将所得税费用(收益)在这些项目之间分摊。在这些情况下,与非常
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可以用总额披露。 
84。第 
81段(3)要求的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
间的关系是否正常,同时也能了解在未来可能影响这种关系的重要因素。所得税费用(收益)
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诸如免税收入、在确定应税利润 
(亏损)时不能抵扣的费用、
可抵扣亏损和国外税率等因素的影响。 
85。在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应使用能给财务报表使
用者提供最有意义的信息的适用税率。通常,最有意义的税率是企业居住地所在国的国内税
率,它是适用的国家所得税税率和按基本相同的应税利润 
(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地方所得税税
率合在一起的税率。但是,对在几个税收管辖区内经营的企业来说,把在各别税收管辖区内
使用国内税率所作的分别调节汇总起来,可能更有意义。下面的示例说明了适用税率的选择
如何影响数字调节的列报。
说明第 
85段的示例 


19X2年,某企业在其自己的税收管辖区内(国家甲)的会计利润是 
1500(19X1年为 
2000),在国家乙的会计利润是 
1500(19X1年为 
500)。国家甲的税率是 
30%;国家乙的税率是 
20%。在国家甲计税时,费用 
100(19X1年为 
200)是不可抵扣的。

下面是调节为国内税率的示例: 
19X1 19X2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国内税率 
30%计算的所得税 
750 90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国家乙低税率的影响 
(50) (15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下面是按每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区的分别调节汇总编制调节表的例子。根据这种方法,

报告企业自己的国内税率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国内税率之间的差额,其影响并不作为一个单
独的调节项目。企业可能需要论述税率或是不同税收管辖区内赚得的利润的汇总数的重大变
化,以说明适用税率的改变,如第 
81段(4)所要求的那样。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利润


的国内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700 75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86。平均实际税率是用会计利润除所得税费用(收益)的商。 
87。要计算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参见第 
39
段)所产生的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通常不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本准则要求披露
潜在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金额,而不要求披露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可行的话,应鼓励
企业披露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因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发现这种信息有用。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
则第 
10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披露任何与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利得
和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利得和或有资产损失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未解决的争
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露这些改变对
其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
生效日期 


89。本准则对报告期自 
1998年 
1月 
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如果企业
对报告期自 
1998年 
1月 
1日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运用本准则,那么该企业应披露其运用本准

则而不是 
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这一事实。 


90。本准则取代 
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
附录一:暂时性差异的示例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准则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准则的运用,
以帮助明晰其含义。

 (一)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的示例
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利息收入有推延,它按时间比例基础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按收付实现制包含
在应税利润中。 
2。商品销售收入在交付商品时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当收到现金时才包含在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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