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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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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如果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
抵扣亏损(从而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外币确定,汇率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因为这种暂时性差异与国外经营本身的资产和负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
投资相关,报告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遵从第 
24段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该递延所得税应借记或贷记入收益表(参见第 
58段)。 
42。联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控制该联营企业,通常也不能决定其股利政策。因此,如
果没有协议要求联营企业的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投资者应确认与联营企业投资相
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收回其在联营企
业的投资成本,有可能难以确定将来应付的税款,但能够断定应付的税款将等于或大于一个
最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这个金额计量。 
43。合营企业各方之间的协议,通常涉及利润分配,并明确对这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要
求得到所有合营者或合营者的特定多数的同意。如果合营者能够控制利润分配,并且该利润
在可预见的将来不是很可能被分配,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4。只有当以下情况成为很可能时,企业才能对所有由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
业中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 
(2)未来能够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抵扣的应税利润。 
45。要确定与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
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企业应考虑第 
28段至第 
31段设立

的指南。

的指南。
量 


46。本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
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的、预期应付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4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依
据的是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 
4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通常按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量。但是,在某些
税收管辖区内,政府对税率(和税法)的宣布对实际执行有重大影响,实际执行可能在宣布之
后几个月。在这些情况下,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采用已宣布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49。当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水平的应税收益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预期适
用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的平均税率计量。 
50。如第 
3段所说明的那样,本准则不规定企业应在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业的股利
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51。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其
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 
52。在有些税收管辖区内,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方式可能影响
以下一个或同时影响以下两个方面: 
(1)当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时适用的税率; 
(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应采用与收回或清偿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示例 
1

某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为 
100,计税基础是 
60。如果出售该资产,则适用税率 
20%;
税率 
30%适用于其他收益。

如果企业预期不再继续使用该资产而是将其出售,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8(40×20%);如果企业预期保留该资产并通过使用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 
12(40×30%)。


示例 
2

某项资产的成本为 
100,账面金额由 
80重估为 
150。计税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累
计计税折旧为 
30;税率为 
30%。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 
30将
包括在应税收益中,但超出成本的销售收入将不纳税。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 
70,同时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 
8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使用该资
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 
150,但只能抵扣折旧 
70。由此,存在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 
24(80×3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立即出售(收入 
150)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则递
延所得税负债可计算如下:

应税递延

暂时性差异税率所得税负债

累计计税折旧 
30 30% 9

超出成本的收入 
50 0% — 


总计 
80 9 

 

 (注:根据第 
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示例 
3

沿用示例 
2,但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将包括在应税收
益中(按 
30%征税);在扣减物价上涨调整的成本 
110后,出售收入将按 
40%征税。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 
150,但只能抵
扣折旧 
70。以此为基础,计税基础是 
70,存在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 
8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
延所得税负债 
24(80×30%),与示例 
2相同。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立即出售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 
150,则企业将能扣减物价上涨调
整的成本 
110。净收入 
40将按 
40%征税。此外,累计计税折旧 
30将包括在应税收益中,按 
30%征税。由此,计税基础是 
80(110减 
30),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 
7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延
所得税负债 
25(40×40%+30×30%)。如果在本例中计税基础当时还不明显,那么考虑第 
10
段设立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有帮助的。

 (注:根据第 
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53。53。。 
54。以折现基础来可靠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
差异转回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时间排定不是切实可行的或相当复杂。因此,要求对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是不恰当的。如果允许但不要求折现,将会导致企业之间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可比。因此,本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 
55。暂时性差异应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来确定,即使账面金额本身是以折现基
础确定也是如此,退休福利义务即是此例(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9号—雇员福利》)。 
56。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予以查核。如果不再是
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企业应该减少该
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当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这种减少金额应当转回。
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57。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影响的核算,应与该交易或事项本身的核算
一致。第 
58至 
68段贯彻了这项原则。
收益表 


5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并包括在该期的净损益中,但由以下(1)
或(2)产生的所得税例外: 
(1)在相同或另一个不同的期间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参见第 
61至 
65段); 
(2)购买式企业合并(参见第 
66至 
68段)。 
59。多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时,收益或费用包括在某一期间的会
计利润中,但包括在另一个不同期间的应税利润 
(可抵扣亏损)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
收益表内确认。例如以下两种情况: 
(1)当利息、使用费或股利的收取有推延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按
时间比例法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以收付实现制包含在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时; 
(2)当开发费用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8号―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并一直在
收益表内摊销,而计税时却在其发生时抵扣时。 
60。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可能改变,即使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没有
改变时也是如此。例如,这可能由以下改变引起: 
(1)税率或税法的改变;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性的重新估计;
(2)递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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