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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易类金融资产,企业才能作这种再分类(见第
21段)。
不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108.对于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
73至
93段),企业应在它们终止
确认、减值或摊销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是,如果在这些金融资产
或负债(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如第
121至
152段的描述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企业应
按第
153至
164段的规定核算这些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的减值和不可收回
109.如果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评价,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
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或该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第
111段(针对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或第
117段(针对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的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110.表明某项金融资产或某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不可收回的客观证据包括(站在资产
的持有方看):
(1)发行方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
(2)合同实际违约,比如利息或本金支付方面的违约或拖欠;
(3)由于与借入方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出方给予借入方平时不愿
做出的让步;
(4)发生方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在前一个财务报告期间,确认了该项资产的减值损失;
(6)由于财务困难,致使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7)以往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表明就上帐款组合的面值不能全部收回。
由于企业的证券不再公开交易致使活跃市场消失,不能算作减值的证据。企业信用等级
下降与其他可利用的信息一并考虑时,可能会成为减值的证据,但其本身不是减值的证据。
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
111.如果企业很可能不能按贷款、应收款项或以摊余成本记录的持有至于期投资的合同
条款收回到期金额(本金和利息),则说明已发生减值或坏账损失。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
间的差额:(1)资产的账面价值;(2)以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进行
折现后的金额(可收回金额)。与短期应收款项有关的现金流量通常不予折现(见第
74段)。
资产的账面价值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坏账备抵(视情况定),减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损失金额
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12.对于单项看金额重大的一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
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类似金融资产的组合,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按组合进行确认和计量。
113.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应采用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来计量。因为
以现行市场利率折现,实际上是对那些本准则认为可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要示按
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利率变动,则按第
111段计量可
收回金额的折率,应是合同规定的实际利率。作为这种公允价值计算方法的替代方法,债权
人可以基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运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计量减值。如果金融资产被抵押,
且可能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则持有方应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减值。
114.在后续期间,如果减值或坏账损失降低,且这种降低客观上与减记之后发生的事项
(如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提升)的联系,则金融资产的减决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调整趟账务抵转
销。转销不应导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不确认减值情况下转销的摊余成本。
115.对于因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在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通过分析预期现金净流入来检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见第
69段(3)),看是
否发生了减值。如果出现减值的迹象,则这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额,应为其账面价值与按
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认减值后的利息收益
116.一旦金融资产减记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利息收益随后应以计量可收回金额时对未
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利率来确认。另外,在最初确认减值损失后,企业还应在随后的
财务报告日地该资产进行检查,看是否发生了进一步的减值(见第
110段(5))。《国际会计
准则第
18号;收入》第
30段提供了有关未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益确认的指南。
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117.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可收回金额低于原购置成本),已按第
103
段(2)②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且存在客观证据(见第
110段)表明该资产已减值,则
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净损失额应从权益中转出,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即使该金
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
118.已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损失金额,指金融资产的购置成本
(减支付的本金和摊销额)与现行公允价值(对权益工具)或可收回金额(对债务工具)之
间的差额,减以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的该资产减值损失。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债务工
具的可收回金额,指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19.在后续期间,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增加,且增
加额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该损失应予转销,转销
的金额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允价值会计
120.在有些国家,基于国家法律或通行的行业惯例,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企业几乎均以
公允价值计量各项金融资产。在某些国家,这些行业包括:共同基金、单位信托、证券经纪
商和保险公司。根据本准则,如果这些企业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的规定归类为可供出售或为
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则其可以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其金融资产。
套期
121.如果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相关项目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如第
122至
152段所述),
则企业应按第
153至
164段的规定核算相关利得或损失。
套期工具
122.虽然在套期会计中,本准则没有对某项衍生工具因为符合第
142段的条件而可以被
指定为是套期工具的情形(签出的期权除外见第
124段)施以限制,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
债只有在其是对外币风险进行套期时,才能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作这种限制的
原因在于计量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基础不同。在本准则中,衍生工具通常被认为是为交
易而持有或为套期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因而应进行再计量,以体现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不
可以可靠计量的未上市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除
外);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如果衍生工具是现金流量套期,则计入权益。
另一方面,非衍生工具有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有时虽
然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权益,甚至还有可能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不
加限制地允许非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会导致计量的不一致。
123,企业自身的权益证券,既不是企业的金融资产,也不是企业的金融负债,因而也不
是套期工具。
124.套期涉及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之间或在归属于它们的现金流量
变动之间按比例冲销收益。企业签出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大大地超过相关被套期项目的潜
在利得,这就是说,签出期权在降低净利润(或亏损)风险方面是无效的。因此,除非签出
期权被指定为是冲销购入期权的期权,否则该签出期权不是套期工具。这里所指签出期权也
包括嵌在另外的金融工具中的签出期权,如用于对可赎回侦券进行套期的签出期权,相反,
购入期权有等于或大于亏损的潜在利得,因此其有可能减少由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