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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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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工具 


11.企业可能有可以通过交付金融资产或自身的权益证券来结算的合同义务。在这各情
况下,如果结算该义务所需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化,以致于交付的
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总额总是与该合同义务的金额相等,则说明该义务的承担风者没有经受
权益证券价格波动引起的利得或损失风险。这种义务应作为企业的金融负债,因而属于本准
则规范的范围(按第 
1段(5))。 
12.企业可能有远期、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其价值随企业自身的权益主送的市场价格
以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但企业可以选择或被要求用其自身的权益证券结算。在这种民政
部下,企业应将这些工具核算为衍生工具,而不是权益工具,原因在于这各工具的价值与企
业的权益变动无关。
衍生工具 


13.衍生工具的典型例子是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掉期合同和期权合同。衍生工具通常

有名义金额,它指货币金额、股份数量、重量或体积单位数量,或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单位
的数量。但是,衍生工具不要求持有者或签发方在合同开始时投入或收取名义金额。不过,
由于某些与名义金额无关的未来事项,衍生工具可能要求作固定支付。比如,如果六月期伦
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增加 
100基点(basis points ;指利率计算基点,一基点为 
1%的 
1%;译注),
合同可能要求支付固定金额 
1000。在这个例子中,没有规定名义金额。 


14.对于买入或卖出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承诺,如果报告企业打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通
过实物交割进行结算,同时又不能通过与对方协商或签订抵销合同进行净额结算,则其不应
作为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待执行合同。净额结算指基于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现金支付。 
15.衍生工具的一项明确条件是,相对于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它要求
很少的初始净投资。期权合同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因为期权价格大大小于为获得与期权相关
的潜在金融工具所要求的投资。 
16.如果企业订立合同购买金融资产,且合同条件明确应在按所涉及市场的规则或惯例
通常要求的时间内交付该资产(有时称为“正常方式”合同),则交易日和结算日之间的固定
价格承诺是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远期合同。本准则对这种正常方式合同规定了特别的会计处
理方法(见第 
30至 
34段)。
和构机管监)2;(金佣费和续手的商销、经问顾、商理代给支付)1(包括费用交易.17

证交所征收的款项;( 
3)证券交易税。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或折价、筹款费用和内部管
理费用或持有成本的摊销。

即(方卖头空付交)2;(负债生衍的具工期套于属不)1:(包括的负债而持有交易为.18

卖出尚未拥有的证券的企业)所借证券的义务。一项负债用于为交易活动筹措资金,不说明
该负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

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19.对于因参与另一借出方的贷款所形成的贷款如果企业在该借出方发起贷款的当日就
提供了资金,则所取得的贷款属于企业发起的贷款。但是,获得在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中的
权益(比如,与证券化联系在一起)是购买行为而不是“发起”行为。因为企业没有直接提
供货币、商品、劳务给予潜在的债务人,也没有在潜在贷款或应收款项发起日,通过与其他
借出方共同参与的贷款获得其权益。本质上是购买以前发起的贷款的交易,不是企业发起的
贷款。例如,对未合并的特定目的实体的贷款。其中,特定目的实体是为融资来购买其他实

体发起的贷款而设立的实体。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贷款如果被购买企业对其作了类似分类,
则该贷款应认为是由购买企业发起的。这种贷款应在购买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
业合并》的规定进行计量。通过辛迪加贷款取得的贷款是发起的贷款,因为各借出方参与了
该贷款的发起,直接为债务为提供了资金。 


20.由企业购入而非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适当地归类为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或
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1.如果金融资产不能适当地归为三种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即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
产、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则其应归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属于同类资产组合的组成部分,且对该资产组合存在某种交易方式,使企
业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则该项金融资产应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
金融资产。
嵌入衍生工具 


22.有时,一项衍生工具可能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
的组成部分。结果,组合工具的部分现金流量,以类似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的变动方式变
动。这种衍生工具有时称作“嵌入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使得本由该合同要求的现金流量
的一部分事全部根据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
量等进行修改。 
23.嵌入衍生工具在符合以正月条件时,应与主合同分开,并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作为衍
生工具核算;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没有密切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相同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混合(组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如果嵌入衍生工具被分开,则当主合同本身就是金融工具时,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
如果不是,则按其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 


24.在下列例子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密切关系(见第 
23段

(1))。在这些情况下,假定第 
23段(2)和(3)的条件也符合,则企业应根据本准则的要
求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来核算。

(1)企业所持权益工具的卖出期权与主权益工具没有密切关系。
(2)嵌在企业所持权益工具中的买入期权,从持有者角度看,与主权益工具没有密切关
系(从发行者有权要求这么做入期权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此时,该买入期权应排除出本准
则规范的范围)。
(3)将债务展期(至到期日)的期权或自动展期条款,除非在展期时对市场利率同时进
行调整,否则与主债务合同没有密切关系。
(4)由于内含在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按权益指数计算支付的利息或本
金(即利息或本金按权益股份的价值指数确定),与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没有密切关系。
(5)由于内含在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按商品指数计算支付的利息或本
金(即利息或本金按商品价格指数确定),与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没有密切关系。
(6)嵌在债务工具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与主债务工具没有密切关系。
(7)以大额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务(不包括可按累积金额买回或卖出的债务,如零息债
券)的买入或卖出期权,与该债务没有密切关系。
(8)嵌在主债务工具中并允许一方(“受益方”)将资产(企业可能实际拥有,也可能不
实际拥有这项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担保方”)的安排(称作信用衍生工具),与
主债务工具没有密切关系。 
25.另一方面,在以下例子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
风险有密切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按本准则的规定,企业不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
来核算:
(1)嵌入衍生工具与利率或利率指数相联系,其能改变根据主债务合同支付或收取的利
息额(也就是说,本准则不允许将浮动利率债务作为具有嵌入衍生工具的固定利率债务处理)。
(2)债务工具发行时,如果嵌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或嵌入利率下限等于或
低于市场利率,且该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与主工具不具有杠杆关系,则该嵌入的利率下限或
上限被认为与债务工具的利率有密切关系。
(3)嵌入衍生工具是以外币表示的一串本金或利息支付。这种衍生工具不应与主合同分
开,因为《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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