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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时,必须确定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将此价值与该现金产出单位的帐面价
值相比较,如有减值损失,按本准则第
88段加以确认处理。
80.在测定现金产出单位是否减值时,企业应确定与该现金产出单位相关的商誉是否已
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如果己确认,企业必须:
(1)进行次自下而上的测定,即:
①商誉的帐面价值是否能在合理、致的基础上分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
②比较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与帐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商誉的帐面价值,如果存
在),并按本准则第
88段确认减值损失。
企业必须进行自下而上测定的第二步,即使商誉的帐面价值不能在合理、致的基础上分
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
(2)如果在自下而上的测定中,企业不能将商誉的帐面价值以合理、一致的基础分摊到
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企业还须完成次自上而下的测定,即:
①确定最小的现金产出单位,该现金产出单位包含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并且估计商
誉的帐面价值能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摊(即上一级现金产出单位);
②比较上一级现金产出单位的帐面价值与可收回价值(包括分摊的商誉帐面价值)。如有
损失,按本准则第
88段加以确认。
81.测定现金产出单位的减值时,企业必须考虑有助于现金产出单位为企业带来未来现
金流量的所有商誉。如果商誉的帐面价值能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企业只需施行自下
而上测定。如果商誉的帐面价值不能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企业需施行自上而下的测
定(见附表
A,例
7)。
82.自下而上测定确保企业确认现金产出单位的任何减值损失,包括以合理、一致的基
础分摊的商带减值损失,当商誉不能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时,自下而上测定和自上而
下测定相结合以确保企业确认:
(1)不包括商誉在内的现金产出单位的资产减值损失;
(2)商誉的减值损失,由于企业在自下而上测定中已将所有可能减值的资产考虑在内,
自上而下测定对上一级现金产出单位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只与分摊的商誉有关。
83.在自上而下测定时,企业通常需要确定上一级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除非有
明显证据表明上一级现金产出单位没有发生减值。(见本准则第
12段)
总部资产
84.总部资产包括单个资产或资产组合,例如总部办公楼、分厂、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或
研究中心等。对于特定的现金产出单位,企业的结构决定了一项资产是否满足本准则关于总
部资产的定义,总部资产的关键特征在于脱离了其它资产或资产组合,它们不能独立地为企
业带来现金流量,而且其帐面价值不能全部分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
85.因为总部资产不能单独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当管理部门决定处置该项资产时,其
可收回价值是无法确定的,所以,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总部资产可能已发生减值,则需确认
其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与现金产出单位的帐面价值相比较,如有损失,按本准
则第
88段处理。
86.在测定现金产出单位的减值时,企业必须确认所有与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有关的
总部资产。对于每项已确认的总部资产,企业应按本准则第
80段处理,即:
(1)如果总部资产的帐面价值能在合理、致的基础上分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
企业只能采用自下而上测定;
(2)如果总部资产的帐面价值不能在合理、致的基础上分摊到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
企业必须同时采用自下而上测定和自上而下测定。
87.附录
A中的例
8给出如何处理总部资产的例子。
现金产出单位的减值损失
88.88.
(1)抵减分摊到现金产出单位的商誉的帐面价值;然后,
(2)根据现金产出单位中各项资产的帐面价值,按比例抵减其他资产。
以上帐面价值的减少,应作为单个资产的减值损失,按本准则第
59段予以确认。
89.在按第
88段分摊资产减值损失时,资产的帐面价值不能减少到低于以下两者中的最
高值:
(1)销售净价(如果可确定);
(2)使用价值(如果可确定);
(3)0。
应当分摊到资产的减值损失金额,应按比例分摊到现金产出单位中其它资产上。
90.分摊到现金产出单位的商誉帐面价值,应先于现金产出单位中其它资产加以减记,
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91.如果没有实用的方式估计现金产出单位中每项资产可收回价值,既然现金产出单位
中的所有资产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本准则要求将减值损失在除商誉外的其它资产间进行任意
分摊。
92.如果单个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法确定(见本准则第
66段):
(1)如其帐面价值大于销售净价和按本准则第
88、89段的规定进行分摊的结果二者中
更高者,必须对该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2)如果相关现金产出单位没有减值,单个资产不能确认减值损失,即使资产的销售净
价已低于其帐面价值。
示例:
一设备发生物理损坏,工作效率有所下降,但仍在使用。该设备的销售净价已低于其帐
面价值。在持续使用中,该设备并不独立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包括该设备、并能在持续使
用中独立带来现金流量的最小可辨认资产组合为该设备所属生产线。该生产线的可收回价值
表明其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发生减值。
假设一:管理部门通过的预算和预测表明并没有承诺重置该设备。
该设备的可收回价值无法单独计量,由于其使用价值:
(1)可能不同于其销售净价;
(1)可能不同于其销售净价;
由于生产线没有发生损坏,该设备不能确认减值损失。然而,企业也许需要重新估计该
设备的折旧年限或折旧方法,更短的折旧期间或更快的折旧方法也许更能反映资产的预计剩
余使用年限或其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假设二:管理部门计划重置该设备,并将其在不远的将来卖出。估计到处置该设备时止,
其持续使用带来的现金流量为
0。
由于可以估计该设备的帐面价值与其销售净价相近,从而可以确定该设备的可收回价值,
而不必考虑其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生产线),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既然该设备的销售净
价已低于其帐面价值。
93.在按本准则第
88和
89段进行处理后,未抵减完的资产减值损失余额,只有在其它
国际会计准则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现金产出单位中项负债予以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
94.本准则第
95到
101段对以前年度资产或现金产出单位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作
了规定。其中,“资产”一词同时指单个资产或现金产出单位,本准则第
102到
106段针对单
个资产,第
107到
108段针对现金产出单位,第
109到
112段针对商誉。
95.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础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是,企业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96.企业在判定是否己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的过
程中,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
外部信息
(1)资产的市价当期已大幅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资产提供服务市场在当期或未来期间
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正面影响;
(3)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已经降低,并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
用的折现率,从而大幅度提高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内部信息
内部信息
(5)内部报告所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营业绩已经或将会比预期的好。
97.本准则第
96段中列出的判定资产减值损失减少的几个迹象是与本准则第
9段相对应
的,企业在判断是否需要将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及确认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时,
需遵循重要性原则。
98.如果有迹象表明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己减少,即使没有冲回减值损失,
企业也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该项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折旧(摊销)方法或残
值进行重估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