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等而起,行政诉讼法又明确排除了对这些行为的审查。因此,行政诉
讼也只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由属于司法系统的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
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被称为司
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也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
就是一部司法审查法。其理由在于,与熟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相比较,行政诉讼法至少有着三个方面重要不同:其一,它确立了
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
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利免受国家行
政机关侵害;其二,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其三,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
规范,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它在第53 条中将违法的行政行
为概括为七大类,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显失公正,在第11、12 条中具体规定了公
民和组织以上述违法情形为由提请法院审判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这些
规定虽然是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
实体规范。行政诉讼法是一身二任的,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
160
… 页面 161…
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
者可以说居于核心地位。提出此说的学者还特别强调,说行政诉讼法
是司法审查法,并不是为了改换一个称谓,而是因为这一说法更有助
于把握其精髓。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为司法审查制度,这一认识已经为行政法
学界普遍接受。只是那些受到西方违宪审查概念颇深的人,依然坚持
中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其实,从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这一词
的渊源看,其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上是指,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用英
王的名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
关的决定进行复审,禁止他们的活动超出各自的权限范围。司法审查
没有成文法的规定,它的根据在于普通法上的越权无效 (ultra vires )
原则。由于英国在近代以后采议会至上原则,故司法审查在这个国家
不涉及对议会立法的审查、没有推翻立法的权力,且英国又沿用不成
文宪法制度,故司法审查也没有非常明确的、严格的违宪审查和违法
审查之分。美国虽然承袭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
写出近代成文宪法的国家,而且,其宪政制度并没有确认立法、行政、
司法三种权力中哪一个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不像英国议会至上
原则那样,在法院审查代议机关立法方面设置不可逾越之障碍。然而,
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也非其宪法所明定,而是由一个著
名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 年)——所确立的一种制度传
统。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之下,美国的司法审查既包括对代议机关的审
查、也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审查,审查内容既涉及合宪性问题、也涉及
161
… 页面 162…
合法性问题。与英国、美国不同的是,德国有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
分别承担对所有国家机关的违宪审查和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查功能。
由于独立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在性质上仍属于司法系
统,故用司法审查概念称之也未尝不可。综合以上观察,“司法审查”
一词在不同国家的运用,其所指向的制度是有较大差异的。如果我们
忽略“司法审查”话语形式上的渊源,给予其一个实质意义上界定的
话,它可以是指在民主宪政体制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
案件的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
制度,它在不同国家的具体体现则是各有一番风景。唯有一点值得注
意的是:像法国这样把行政法院纳入行政系列的,似乎就难以用司法
审查来指称它了,尽管在制度的功能上与司法审查相差无几。
因此,不能因为我国至今还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在现行宪法
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也不可能有法院对立法的违宪审查,
就不承认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问题在于,
在“行政诉讼”这一话语基础上增加“司法审查”概念,同时指向一
种制度,这种作法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呢?必须承认,在中国语境下,
运用司法审查这一术语也许真的具有促进观念转换的作用。因为,“行
政诉讼”或者民间简而化之的“民告官”诉讼概念,在相当程度上只
是给人以一种粗浅的印象,即它是为解决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间争
议的。而在我国法制史上,民告官不可谓没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
罪”的观念不可谓没有。关键在于目前实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内涵权力
制衡权力的理念,更进一步,内涵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毕竟,在抽
162
… 页面 163…
象意义上统一的国家权力因此制度而得到具体的分解、且分解后的一
种权力负有监督另一种权力的职责,这无疑宣告了国家权力不是无限
的,为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正当权益,其必须受到制度安排上的内在限
制。而司法审查概念比起行政诉讼、民告官诉讼概念,更能凸显这样
的现代宪政、法治精神。当然,观念上的转换,也不是单纯依靠一两
个概念的提出就可以实现的。制度上贴近这种精神的进一步变革(如
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在努力倡导的司法改革),各种各样媒介将此理
念的传播,以及公民和组织真正能够感受到独立司法对行政的有效监
督,才会使观念转换成为更广范围内的现实而不是局限于少数人的清
谈。
三、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 (亦或司法审查)制度,乃借助于一种国家权力(司
法权)对另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施以监督,其方式是审理在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目的在于矫正行
政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这样的制度既非在人类历史伊始就存在的,也不是在某年月日一下子
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类社会长期演进的结果。具体到目前确立这
种制度的各个国家,也是经历不同的演进过程而达致的。其间,政治、
经济、文化、宗教、地理环境、战争、跨国界交往等等各种各样因素,
都在其中发挥着我们可能永远无法梳理清晰的作用。然而,无论国家、
地区间差异有多大,行政诉讼制度至少需要建立在人权理论、法治理
163
… 页面 164…
论和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之上。若无这些理论作为支撑,很难想
像为什么要建构之。尽管各国在其特殊历史积淀、传承的影响下,对
人权、法治、权力分立与制衡有着不同的理解,制度上因此也有不同
的反映,但是,这些理论的基本要义仍然是各国所公认的。
1.人权理论。人权,虽然是一个舶来于西方世界的概念,但这
丝毫不影响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各种制度普遍追求的理想所具有的吸
引力。同样来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确实曾经对早期自诩弘扬人
权的资本主义制度如何导致人的异化进行过批评,可其目标也是希望
实现人的真正解放。目前,人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如各种权利之间
的关系和权利等级序列问题),决定了各国在如何具体地建构相应的
制度以实现人权这一问题上,难免存在差异,而且,还没有哪个国家
的人权保障可以说是接近完美的、更不必言完美了。然而,世界上大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