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海关法》第53 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
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
实施主体。如1998 年公布的《证券法》第11 章规定了34 项处罚条
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机关。有学者认为这
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立法意识的反映,即此情况属于法律法规未授权行
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形,因而均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
(1)代执行(或者代履行)
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
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如
95
… 页面 96…
拆除)
代执行的主体:行政机关指定的第三人。行政机关一般应该和第
三人签订代执行合同 (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单方面命
令第三人。
代执行的客体:行政决定确定的作为义务,而且可以为第三人代
为履行。不作为义务(停产停业)或者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义务(拘
留、服兵役),不得代执行。
代执行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不过,义务人必须容忍第三人的代执行行为。第三人的报酬请求权是
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付出。若义务人拒不付出,
行政机关还可以就代执行费用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至于代执行费用的征收时间,德国规定在事前征收,日本则规定
于事后征收。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
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一般应用于不能为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如交纳税
金)或者不作为义务。不过,执行罚必须考虑适用的目的、效果,有
些不作为义务(如停产停业)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因为既然是责令停
产停业,就意味着若不能即时停产停业,就可能对社会造成非常不利
的影响。
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
96
… 页面 97…
①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罚可以反复进行,不适用“一
事不再罚”原则,直至其履行为止。而且,可以增加执行罚的力度。
②如果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执行罚则必须停止。
③有时,执行罚就是为执行罚款决定而作出的。
(3)直接强制
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
履行义务。如强制传唤、强制划拨、强制销毁。
必须指出:直接强制是与上述两种间接强制方法相对而言的,主
要是指行政机关自己采取执行行为。因此,直接强制一般情况下也必
须以行政决定为依据,如传唤通知书、罚款决定、销毁决定。当然,
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作出行政决定就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涉及
到即时强制的概念。
由于直接强制相较间接强制更容易造成对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侵
害,因此在适用上应该遵循由轻至重的顺序,只有在无法使用间接执
行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代履行和执行罚的方法,仍然无法迫使相对人
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时,才允许使用直接强制的手
段。
【申请司法执行的模式】
司法解释第86 条至第95 条
(1)申请执行人
①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未被行政相对方履行,由行政主
体申请法院执行;
97
… 页面 98…
②行政裁决未被一方当事人履行,而行政主体又不申请执行的,
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条件
事实方面
①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已经生效”的理解:在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超
过复议期间未申请复议的;在复议非必经程序的情况下,超过法定起
诉期限未起诉的。
②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
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③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
又不履行,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的。
申请人(如上)和被申请人方面
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期限方面
①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期限: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日
内;
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主体申请
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 日内
管辖方面
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法院执行
98
… 页面 99…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
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的
(3)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
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从
实践看,有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之分。特殊程序宜于由授予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权的各项单行性立法作出规定。一般程序适用于代执行、执
行罚以及直接强制。
(1)告诫。
行政机关指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并以书面形式提前告诫
义务人。告诫可以与需要执行的行政决定一并作出。告诫必须指明特
定的一种强制方法。
不经告诫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显然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相对人履行其义务。
(2)决定。
其内容原则上须包括:义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
执行的依据;执行的主体、时间与方式;义务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
99
… 页面 100…
限;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的签名和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日期
等一系列内容。至于是选择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一并加以表述的方
式,还是选择另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书的办法,有学者认为:从充分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后者更为合理,况且行政处理决
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3)实施。
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有:①执行开始时,负责
执行的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执行文书和证明身份的文件,并说明有
关情况。②实行执行见证人制度。义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见证人可
为公民的亲属或被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
有关执行记录上签字的义务。③执行完毕,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当场作
出行政强制执行记录,对强制执行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的现状等给予
详细的记载。对于不同的强制执行方式,其适用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
5.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是否具有对公共意
志的处分权。根据传统的大陆法系传统的行政行为学说,行政机关同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