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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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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法》第53 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 

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 

实施主体。如1998 年公布的《证券法》第11 章规定了34 项处罚条 

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机关。有学者认为这 

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立法意识的反映,即此情况属于法律法规未授权行 

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形,因而均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 

       (1)代执行(或者代履行) 

     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 

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如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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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代执行的主体:行政机关指定的第三人。行政机关一般应该和第 

三人签订代执行合同 (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单方面命 

令第三人。 

     代执行的客体:行政决定确定的作为义务,而且可以为第三人代 

为履行。不作为义务(停产停业)或者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义务(拘 

留、服兵役),不得代执行。 

     代执行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不过,义务人必须容忍第三人的代执行行为。第三人的报酬请求权是 

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付出。若义务人拒不付出, 

行政机关还可以就代执行费用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至于代执行费用的征收时间,德国规定在事前征收,日本则规定 

于事后征收。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 

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一般应用于不能为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如交纳税 

金)或者不作为义务。不过,执行罚必须考虑适用的目的、效果,有 

些不作为义务(如停产停业)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因为既然是责令停 

产停业,就意味着若不能即时停产停业,就可能对社会造成非常不利 

的影响。 

     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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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罚可以反复进行,不适用“一 

事不再罚”原则,直至其履行为止。而且,可以增加执行罚的力度。 

     ②如果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执行罚则必须停止。 

     ③有时,执行罚就是为执行罚款决定而作出的。 

      (3)直接强制 

     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 

履行义务。如强制传唤、强制划拨、强制销毁。 

     必须指出:直接强制是与上述两种间接强制方法相对而言的,主 

要是指行政机关自己采取执行行为。因此,直接强制一般情况下也必 

须以行政决定为依据,如传唤通知书、罚款决定、销毁决定。当然, 

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作出行政决定就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涉及 

到即时强制的概念。 

     由于直接强制相较间接强制更容易造成对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侵 

害,因此在适用上应该遵循由轻至重的顺序,只有在无法使用间接执 

行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代履行和执行罚的方法,仍然无法迫使相对人 

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时,才允许使用直接强制的手 

段。 

      【申请司法执行的模式】 

     司法解释第86 条至第95 条 

        (1)申请执行人 

       ①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未被行政相对方履行,由行政主 

体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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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行政裁决未被一方当事人履行,而行政主体又不申请执行的, 

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条件 

       事实方面 

       ①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已经生效”的理解:在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超 

过复议期间未申请复议的;在复议非必经程序的情况下,超过法定起 

诉期限未起诉的。 

       ②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 

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③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 

又不履行,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的。 

       申请人(如上)和被申请人方面 

       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期限方面 

       ①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期限: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日 

内; 

       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主体申请 

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  日内 

       管辖方面 

       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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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 

       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的 

        (3)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 

       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从 

实践看,有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之分。特殊程序宜于由授予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权的各项单行性立法作出规定。一般程序适用于代执行、执 

行罚以及直接强制。 

        (1)告诫。 

       行政机关指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并以书面形式提前告诫 

义务人。告诫可以与需要执行的行政决定一并作出。告诫必须指明特 

定的一种强制方法。 

       不经告诫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显然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相对人履行其义务。 

        (2)决定。 

       其内容原则上须包括:义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 

执行的依据;执行的主体、时间与方式;义务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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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的签名和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日期 

等一系列内容。至于是选择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一并加以表述的方 

式,还是选择另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书的办法,有学者认为:从充分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后者更为合理,况且行政处理决 

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3)实施。 

       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有:①执行开始时,负责 

执行的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执行文书和证明身份的文件,并说明有 

关情况。②实行执行见证人制度。义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见证人可 

为公民的亲属或被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 

有关执行记录上签字的义务。③执行完毕,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当场作 

出行政强制执行记录,对强制执行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的现状等给予 

详细的记载。对于不同的强制执行方式,其适用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 

       5.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是否具有对公共意 

志的处分权。根据传统的大陆法系传统的行政行为学说,行政机关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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