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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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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便至少也可以免于因内发疾病而死亡。因为国家根据其建
立的性质说来,原来是打算与人类、自然法或使自然法具有
生命力的正义之道共久长的。所以当国家不是由于外界的暴
力、而是由于内部失调以致解体时,毛病便不在于作为质料
(matter)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建造者(maker)与安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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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上。因为当人类最后对于紊乱地互相冲突、互相残杀
感到厌倦以后,便一心想要结合成为一座牢固而持久的大厦;
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技艺,无法制定适当的法律
使彼此的行为互相一致;另一方面又缺乏谦恭和忍耐,不肯
让自己现在这种庞然大块的材料上粗糙而碍事的棱角削去,
其结果没有十分能干的建筑师的帮助,所砌成的建筑物就不
可能不是摇摇晃晃的;这种建筑物在他们自己那一时代就很
难支持,而将来则一定会倒下来打在他们子孙的头上。
因此,在国家的缺陷中,我首先要举出的是按约建立的
过程不完善所造成的那一些,它们和人类天生躯体上先天不
足所造成的疾病相类似。
其中一种是:人们在取得王国时,有时对于保障和平与
国家的防卫所必需的权力即使不足也表示满足。从这一点就
产生一种情形,也就是当他为了公共安全而运用被放弃的权
力时,看起来就象是一种不义的行为;这种情形在一旦出现
机会时就会使许多人起来叛乱。这就象有病的父母所生的子
女的身体一样,要不是早夭,便是为了清除先天胎毒所造成
的痼疾而散发为脓疱与疙痂。当君主放弃这种必要的权力时,
虽然有时是由于不知道自己所担当的职责所必需的是什么,
但却并非总是如此,许多时候是由于希冀将来自己可以随便
收回。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推论是不高明的,因为原先使他
们遵守诺言的理由将被外国利用来反对他们;这些国家为了
本身臣民的利益,很少会放过削弱邻邦的机会。比如坎特伯
雷大主教托马斯柏克特便曾象这样受到教皇的支持来反对
亨利二世;原因是原先征服王威廉即位时曾宣誓不妨碍教会
的自由,因而免除了教士对国家的服从。此外,威廉奴佛
斯王曾借助男爵的势力从他哥哥手里夺得王位继承权,因
而使男爵的势力扩张到与主权不相容的程度,后来在他们对
约翰王发起叛乱的时候,便也得到法国人的支持。
这种情形不独以君主国为然。因为在古罗马共和国,代
表国家名义的虽是元老院暨罗马人民,但元老院和人民都不
能要求具有全部的权力,这样就首先造成了提比略革拉古、
盖约革拉古、路西乌菲通尼奴斯等人的叛乱,后来在马
留和苏腊治下又在元老院和人民之间造成战争,接着在庞培
和恺撒治下也发生了这样的战争,终于导致了民主政体的摧
毁和君主政体的建立。
雅典人民曾约束自己,只有一桩事情不能做,那便是任
何人都不能提为夺回萨拉密斯岛而重开战端的事,违者处以
死刑。要不是梭伦因而佯狂,后来又穿着疯人的衣服,装成
疯人的样子,口里唱着歌谣向那些跟着他跑的人提出这问题,
他们就会因此而在城邦的大门口经常有一个敌人随时窥伺
着。这种损害和变故是权力稍稍受到限制的一切国家都会
被迫遭受的。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笰E惑人心的谬论的流毒所造成的国
家疾病。其中有一种说法是:“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行为的判
断者。”这说法在没有国法的单纯自然状况下是正确的,同时
在民约政府之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上也是如此。但在其
他情形下,善恶行为的尺度则显然是国法,而法官则是立法
者——他始终是代表国家的。根据这种错误的理论,人们会
在心里打算盘,对国家命令持异议,然后按照个人判断,看
看是否合适再来决定是否服从,这样就会使国家陷于混乱并
被削弱。
另一种与民约社会不相容的说法是“一个人违反良知意
识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个人自己成
为善恶的判断者这一假定。因为一个人的良知意识,和他的
判断本是一回事。正象判断一样,良知意识也可能是错误的。
因此,对于一个不服从任何民约法的人说来,一切违反良知
意识的事情都是犯罪,因为他除开自己的理性以外没有其他
法则可以遵循。但就一个生活在国家之中的人说来,情形就
不然了,因为法律就是公众的良知意识,是他原来就已经保
证要遵从的。否则在个人的良知意识(只不过是个人的意见
而已)如此分歧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就必然要陷入混乱;而
且人们在服从主权者时,便都不敢超过自己认为有利的程度。
一般人还十分普遍地受到教导说:信仰和圣洁之品不可
能通过学习和理性获得,而只能通过超自然的神感或传渡获
得。承认这一点的话,我就看不出一个人为什么要为他的信
仰提出理由,为什么不能每一个基督徒都是一个先知,或者
为什么还有任何人要拿国家的法律当准绳而不能拿自己的神
感当行为的法则。这样一来,我们便又犯了自行判断善恶的
病。或是把那些自称在超自然方式下获得了神感的私人当成
善恶的评断者,这样一来就会使一切民约政府趋于解体。信
仰来自听道、听道来自导使我们到讲道者面前去的偶然因素、
而这些偶然因素则都是全能上帝安排的,但它们却不是超自
然因素;只是汇聚凑成每一种效果时,这种因素的数量都很
大,无法加以观察而已。信仰和圣洁之品的确不是很常见的,
但却不是什么奇迹,而只是上帝认为适当时通过教育、训练、
纠正和其他自然方式使它们在他的选民中发生作用后造成
的。这三种危害和平和政府的看法,在我们这里主要是出自
不学无术的神职人员的口头和笔下,他们违反理性地断章取
义,将圣经上的文字拼凑在一起,尽一切可能使人们认为圣
洁之品和自然理性不能相容。
第四种与国家的性质不相容的看法是具有主权的人要服
从民约法。
诚然,所有的主权者都要服从自然法,因为这种法是神
设的,任何个人或国家都不能加以废除。但主权者本身(也
就是国家)所订立的法律,他自己却不会服从。因为服从法
律就是服从国家,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主权代表者,也就是服
从他自己;这就不是服从法律,而是不受法律拘束了。这种
错误的看法由于将法律置于主权者之上,便同时也将一个法
官和惩办他的权力当局置于他之上,这样便是造成了一个新
的主权者;由于同一理由,又可将第三个人置于第二者之上
来惩罚第二者,象这样一直继续下去,永无止境,使国家陷
于混乱和解体。
第五种趋向于使国家解体的说法是:每一个平民对其财
物都只有可以排斥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所有权。诚然,每一个
人都具有可以排斥所有其他臣民权利的所有权。他的这种所
有权只是从主权者方面得来的;没有主权者的保障,每一个
其他人便都会对这些财物具有同等的权利。但如果主权者的
权利也被排斥的话,他就不能执行他们赋给他的安内攘外的
职责了;这样一来,国家也就不再存在了。
如果臣民的所有权不排斥主权代表者对他们财货的权
利,就更不能排斥他们的司法与行政机关的权利,在这种机
关中他们代表着主权者本人。
还有第六种说法,明显而直接地违反着国家的本质,那
便是主权可以分割的说法。分割国家权利就是使国家解体,因
为被分割的主权会互相摧毁。关于这些说法,一般人们主要
只是唯马首是瞻地看着那些师心自用、不以立法权力为据的
法律专业者而已。
正象错误的说法一样,邻邦不相同的政府的榜样也常常
促使人们想更改既定的形式。犹太人民便因此而被鼓动起来
抛弃上帝、并到先知撒母耳那里去要求象列国一样为他们立
一个国王。希腊较小的城邦也是由于这一原因,在贵族党与
平民党的煽动下而不断地受到骚扰。几乎每一个城邦都有一
部分人想要模仿拉栖第梦人,另一部分人则要模仿雅典人。
我不怀疑,许多人都心满意足地在看着英格兰最近由于模仿
荷兰所发生的骚乱;他们认为要使国家富裕,只要象他们那
样把政府的形式变一下就行了。因为人类天性的素质就是见
异思迁的。如果再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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