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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总是可以假定行省或殖民地的政府委派给一个会议掌管。
在这种情形下,我在这儿所要说的是:该会议所举的任何债
务以及其所规定并公布的任何非法行为,都只是同意者的行
为,而不是反对者或缺席者的行为,理由和前面所说的相同。
驻在境外掌管某殖民地的会议,在该殖民地以外的任何地点
对本殖民地的任何人或财货都不能行使任何权力、亦不能为
债务或任何其他义务将其拘留;因为除了该地法律允许给他
们的补救办法外,他们不能在其他地区享有司法裁判权或政
务职权,该会议虽然对于违犯其所订法则的任何成员有权课
以罚金,但在本殖民地以外却无权执行。这儿所谈的关于行
省或殖民地政务会议的权利,对于管理城市、大学、学院、教
会的会议或任何其他管理人事的会议也能适用。
一般来说,在所有的政治团体中,如果任何成员认为受
到该团体本身侵害,其案件的审理权不属于该团体本身,而
属于主权者以及主权者所派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或为审理
该案件而将要派定的法官。因为该团体整个说来在这案件中
都和他同样是一个臣民。但这种情形在一个主权会议中就不
同了。因为在这儿,主权者纵然是在自己的案件中,如果他
不当裁判者,就根本不可能有裁判者了。
为了良好地管理对外贸易而设的政治团体最适宜的代表
者是全体成员组成的会议,也就是每一个出资者自己愿意时
可以出席该团体一切事务的审议与决议的会议。为了证明这
一点,我们要考虑一下可以自己做买卖并输出与输入其商品
的商人却又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诚然,在
国内购买商品的商人中,很少有人能出得起运费自雇一只船
将其输出,在国外购买商品的商人将其运回本国也是这样,因
之他们便需要组成一个社团;其中每一个人可以按出资比例
分红,也可以自己经营,将所运或所进口货物按自己认为合
适的价格出售。但这不能成其为政治团体,因为其中并没有
一个共同的代表者强制他们服从一切其他臣民共同服从的法
律以外的任何其他法律。他们组合起来的目的就是获得更大
的利润。达到这一目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内外的独家
购买,另一种是国内外的独家销售。所以允许一群商人成为
一个法人或政治团体的话,就是允许他们进行双重的垄断;一
重是独家购买、另一重是独家销售。因为对某一个外国专门
组成了一个公司时,便只有他们输出能在该国推销的货物;这
便是在国内独家购买,并在国外独家销售。其缘故是在国内
只有一个购买者,在国外也只有一个销售者。这两种情形对
商人说来都是有利可图的,因为象这样他们就能以较低的价
格在国内购买,并以较高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在国外外国商
品也只有一个购买者,在国内又只有一个销售者,这两种情
形又是有利于投资者的。
这种双重独占一方面是不利于国内人民,另一方面是不
利于外国人。因为他们在国内通过独家出口便可以对人民的
农产品和手工产品任便规定价格,而通过独家出口则可以对
人民所需要的一切外国商品任便规定价格,这两种情形都对
人民不利。从另一方面说来,他们由于在国外独家销售本国
商品,而又在当地独家收购外国商品,于是便抬高前者的价
格而压低后者的价格,使外国人吃亏。因为独家销售的地方
商品都较贵,而独家收购的地方则较便宜。所以这种公司不
是别的,就是垄断公司。只是他们如果在外国市场上结成一
个团体,在国内则各听自由,每人都按自己可能订出的价格
做买卖时,对国家说来便是极为有利的。
这样的商人团体,在这种情形下,除了由各人投资中扣
除一部份作为建造、购买船舶,及备办粮食与配备船员外;没
有共同资本,其目的不是谋求整个团体的共同利益,而是每
一个出资者的个人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必须让每一个人都知
道自己所出款项的用途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让每一个人都参
加有权规定款项用途的会议,并知道他们的账目。所以这种
团体的代表者便必须是一个会议,每一个成员如果愿意的话
都可以出席会议会商。
如果一个商人的政治团体通过其代表会议的行为而向外
人举债时,那么每一个成员便都应当自行对金额负责。因为
外人不可能知道他们自有的法规,而只会把他们当成许多个
人看待,于是在某一人所付债款解除了所有其他人的债务以
前,便使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归还全部债款。但如果是向团体
中的一个成员举债,那么债权人自己便是全部款项的债务人,
因而除开从公共资金(如果有的话)中索还以外,便不得在
其他方式下索债。
如果国家向这团体征税,便应认为是按每一成员在该团
体中所出款项的比例向各人征收。因为在这种情形下,除开
个人所出的款项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公共资金。
如果由于某种非法行为而向该团体课以罚金时,则只有
那些对该行为的公布投了赞成票,或是对行为的执行给予了
协助的人才应付罚款。因为其余的人除开参加了该团体以外
并没有别的罪行;如果真是一种罪行的话,便也因为该团体
是根据国家的权力规定成立的而不成为他的罪恶。
如果其中一个成员欠有整个团体的债务的话,该团体可
以控告他,但他的货物不能根据该团体的权力予以没收,其
人身也不得拘禁,而只能根据国家的权力这样做。因为如果
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的权力这样做的话,便也能够根据自身的
权力判定债务应当归还,这就等于是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官
了。
这些管理人或商务的团体要不是永久的,便是有明文规
定时限的。还有一种团体的存在时间也是有限制的,但却只
受本身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限制。比方说,如果一个主权君
主或一个主权会议认为应当下令各城市以及境内其他各地区
派遣代表呈述臣民的情况与需要,或为制定良法提供咨询意
见等等,让一个人代表整个一个地区,并规定了会聚的时间
与地点,那么这些代表在该地和当时便是一个代表着境内每
一个臣民的政治团体;但他们只是在根据主权召集他们前来
的个人或会议提交给他们的问题上才成为这种团体。一旦宣
布没有其他事情提交给他们或叫他们讨论时,这团体就解散
了。因为他们如果是人民的绝对代表,那么他们就形成主权
会议了;这样一来,同一人民便会有两个主权会议或主权者,
这种情形跟他们的和平是不能协调一致的。因之,一旦有了
主权之后,除开根据主权产生的以外,便不可能有绝对的人
民代表权。至于这种团体究竟能在什么限度以内代表全体人
民,则在召集会的文件中已经加以规定,因为人民不可能为
主权者发布给他们的召集会的文件中所没有载明的目的而选
派代表。
合法的正规私人团体是那些在组成时除开所有其他臣民
共同遵守的法律外,没有其他特许状或书面证件的团体。由
于这种团体联合在一个代表者身上,所以便被认为是正规的,
比如所有由父亲或家长管理全家的家庭便都是这种团体。因
为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束其子女与仆人,只是不能
超出这范围之外;原因是他们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中没有一
个人有义务要服从。在所有其他的行为方面,在他们处于家
庭管理之下的时期中,他们都要把父亲和家长当成直接的主
权者服从。因为父亲和家长在按约建立国家以前是自己家里
的绝对主权者,往后所失去的权力也不超过国家法律所取走
的限度。
正规而不合法的私人团体是联合在一个代表者身上,但
却完全没有公共权力作为根据的私人团体。如乞丐、小偷和
吉普赛人为了更好地偷盗和平讨而组成的邦会便属于这一
类,根据任何外国人的权力,在他国领土内为了更便利地传
播学说并组成党派反对该国权力的集团也属于这一类。
非正规团体就其性质来说只是一种联盟,有时则仅是汇
聚起来的一群人;这种团体并不为任何特殊目的而联合,也
不由互相义务而结为一体,只是由于意志和意向相类似而产
生的。其性质是否合法,则要看其中每一个人的目的是否合
法而定,而每一个人的目的则要根据当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