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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事物本性所造成的,而总是由于一个特殊的用途:它因此是一个诡计,而且这就是
大家所知的称作为本体论证明的诡辩论。因为当通过宇宙论证明已探得一原因并使该原
因成为第一因,似乎有必要到此即停止不前时,我们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果不
会停止不前,它还要继续追问“为什么”,因此它只能被搁置在一旁,而跟它略有想象
的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就被用来取而代之了;本来追求的是原因,现在给的却是认识根据
——概念本身尚需论证,而从这个概念中而来的认识根据其存在仍然是一个问题,而且
这一根据毕竟是个根据,现在却不得不作为一个原因。当然,这一概念本身事先即已为
此而准备好了,出于面子上的需要,表面上显得并非很有价值的存在这时就安放其中,
以便在发现它时能惊喜一番——正如我在第7节所说明的。另一方面,假如判断系列完全
依赖于先验或超逻辑真理的规则,我们又仍然继续追问“为什么”,那我们根本就找不
到答案,因为这一问题没有意义,即不知道所追问的是哪一类根据。
因为充足根据律是一切说明的定律,说明一事物即意谓着把既定的存在或联系归结
到充足根据律的某一形式中,而与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联系也必须是这样的存在或联系。
因此,充足根据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种形式所表明的联系,不能再行解释;因为不
存在一个可以用来说明一切解释之源的原则:正如眼睛能看到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却
不能看到自身。当然存在着各系列的动机,因为寻根究底的决心变成了决心使用一个完
整的手段系列的动机;这一系列无疑仍然在属于我们前两类表象之一中的一个表象之前
结束,动机就存在于其中,并且一开始就具有一种促使具体意志活动起来的能力。动机
完成这种任务的事实,就是对我们认识这里所给出的经验特征所作的说明,但是这一事
实不能回答为什么此一特殊动机作用于此一特殊特性这一问题;因为理智特性不在时间
之内,而且永远不会成为客体。因此,类似这样的动机系列在某一个这样的终极动机中
能够找到终点,而且根据这种终极环节的性质,会变为原因系列,或认识根据系列,即
当终极环节是一个实在客体时变为前者;当终极环节是一个纯粹概念时变为后者。
第51节 每一门科学都从充足根据律的各形式中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一种形式作为其
引线由于“为什么”这个问题总是需要一个充足的根据,也由于它依据充足根据律把它
的概念联系起来,且正是充足根据律把科学从纯粹堆积的概念中划分出来,因此我们称
这个“为什么”为整个科学之母(第4节)。况且,我们发现,在每一门科学中,都有一
种根据律的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在该学科中起导向作用。因而,在纯数学中,存在律是
其主要引线(虽然这些证明的解释只能从认识律而来);在应用数学中,因果律则同存
在律一同展现,但在物理学、化学、地质学中,因果律则完全处于支配地位。认识的充
足根据律对整个科学都广泛适用,因为在整个科学中都是通过一般认识个别;而且在植
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其他分类科学中,它是其处于绝对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线。当我
们把一切无论什么样的动机和准则作为说明行为的材料来加以考察时,动机律(动因)
就是历史、政治、实用心理学等的主要指南——而当我们从它们的价值和来源出发并使
之成为探讨研究的对象时,动机律就成为伦理学的指南。在我的代表作中,我根据这一
原则对各科学进行了详尽的划分①。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二版第126页(第三段第139页)。
第52节 两个主要结论在这篇论文里,我已尽力表明充足根据律是对完全不同的四种关系的共同表述,这
四种完全不同的关系的每一种都以一个先天给予的特殊法则为基础(充足根据律是先天
综合律)。根据统一律,我们不得不假定根据分解律所发现的这四个法则,由于它们都
在一个述语中被表述出来,因此这四个法则必然源自于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原初的特
性并以此作为它们共同的根,因此我们将不得不把这个根看作是我们意识之客体的彻底
的依赖性、相对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识本身则局限于感性、知性、理性、主体和
客体——或称之为世界有限性的最内在的起源,柏拉图则反复贬称这个世界为不断生灭,
但事实上从不存在,这种认识不过是一个“凭借无理性知觉的观念”。而且基督教徒凭
籍本能,按照根据律的这一形式(时间),正确地把它称之为暂存的事物。我已经把这
种形式定义为所有有限物之最简单的范式和原型。充足根据律之一般意义,究其大概,
可以概括为:每一无论于何地何时存在的事物,都是由于别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过,
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先天的,即它的根就在我们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不适用于全
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现自身的理智。因为这样一个世界,凭藉着先天形
式展现自己,它只能是现象;因此,作为这些形式之结果而适用于现象的,却不能应用
于世界本身,即在这个世界呈现自身的物自体。因此,我们不能说:“世界及其万物都
是由于别物的存在才存在的”,这个命题是典型的宇宙论证明。
如果这篇论文能够得出刚才表达过的结论,在我看来,任何一个欲把结论建立在充
足根据律基础上的或确实谈到一个根据的思辨哲学家,都要指明他是指哪一类根据。人
们或许认为,只要对一个根据有些疑问,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这样做,然后一切混乱
也就迎刃而解了。然而,我们不是常常发现,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术语在不加区分的使用
中被混淆了:就是听到人们以一种一般的、无明确定义的方式谈论基础和以…为基础、
条件和以…为条件以及原则和根据原则的,或许因为有一个隐秘的意识,因此这些概念
正在以一种未经认可的方式加以使用。因而甚至连康德也把物自身说成是现象的根据,
而且说成是一切现象之可能性的根据①,现象可解性的原因,整个感觉系列之可能性的
一个尚未被认识的根据,作为一切现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②以及我们的感觉为什么在所
有的条件中须以此为决定条件的根据,等等。所有这些说法在我看来与康德下面所说的
更有份量、更加深远、永垂青史的话③极不吻合,他说:“事物的偶然性④本身只是现
象,而且只通向确定现象的经验的回归。”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1,562,564页,第五版第590页(M.米
勒英译本第483~486页)。
②同上,第一版第540页,第五版第641页(英译本第465页)。
③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3页,第五版第591页(M.米勒英译本第485
页)。
④经验的偶然性在康德看来其含义是指,它表明它几乎要完全依赖于别物就这一点
而言,请读者参阅我在《康德哲学批判》第二版第524页,第五版第552页中对康德的诘
难。
因为自康德以来根据和推论,原则和根据原则等概念,一直是在一种更不明确甚至
非常超验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现在还在这样使用,每个人都会知道最近几年出的哲学著
作对康德是了解的。
下面是我对“根据”这个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充足根据律不加区别地加以使用的
驳斥;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个结论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结论。我们
认识能力的四个法则,以充足根据律为其共同表述,由于它们的共同特点以及由于所有
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都在它们之间加以划分这样一个事实,表明这四个法则本身是由
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初始的本性和内在的特质所决定的,而我们的这种认识能力自身
则表现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们设想有可能出现第五种客体,在这种情况
下我们同样不得不设定充足根据律还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类客体中出现。尽管如此,
我们仍无权力谈论一个绝对的根据,一般的根据,正如一个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为通
过推论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个概念而存在,这个概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