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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流逝,还因为其状态仍在变化,尽管空间固定不变。简言之,在这一复合体中,所
有客观的、实在的世界是为我们而存在的。任何一个对此产生兴趣的读者从《作为意志
与表象的世界》①第一卷第四节中可以找到对于这里概述的对于经验实在的分析的进一
步阐述,在那里更详尽地说明了知性实现这种统一并且进而为自身创造了经验世界的方
式。读者还可以从附于同一本书第二卷第四章“时间、空间和物质的先天知性概念”中
得到非常重要的帮助,我建议读者对此能给以足够的注意:因为它特别表明时间和空间
的对比如何以因果律形式在作为其产物的物质中得以均衡的。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一版第一卷从第12页开始,第三版从第9页开始。
现在我们将着手对构成经验实在之基础的知性功能进行一番细致的考察;不过,我
们必须也以几个附带说明作为开始,以免与我所采取的基本的唯心论观点发生直接的矛
盾。
第19节 表象的直接存在尽管这种统一是在把物质表象化并由此产生一个永恒的外部世界的过程中,通过对
内外感官的形式加以统觉才得以完成,但是,一切直接认识只能由主体通过内感官才能
获得——外感官又是内感官的客体,因为外感官的直观又转而为内感官所直观——因此,
对于它的意识中的表象之直接存在,主体作为内感官的形式,只服从时间法则,其结果:
在同一时间里只有唯一的一个表象呈现给它(主体),虽然这一表象可能很复杂。我们
谈到表象是直接存在的时,我们意指,它们不仅是在由统觉——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的一
种直观能力——所实现的时间和空间的统一中为我们所认识,并且通过统觉才产生了经
验实在的复合表象,而且是只有在纯粹的时间中作为内感官的表象才为我们所认识,正
是在被称作为此刻的中间点上它的两个流向分开。上一部分里提到的这类表象直接存在
的必然条件是指发生在我们的感官亦即有机体上的因果作用,当然有机体本身也属于这
类客体,也要服从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因果律,对此我们即将加以考察。一方面,根据
内外世界的法则,主体不可能在一个表象上突然停止;而且,另一方面,只有时间中是
没有共存的:单一的表象必然总要消失,被其他的表象取代,这是我们先天确定的法则
所不能决定的,但它依赖于我们很快就要提到的某些条件。想象和梦境可以再现表象的
直接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对这一事实的研究属于经验心理学的范畴。尽
管在我们的意识中直接存在的表象本质上是暂时的、分离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描述的,
通过统觉的作用,主体所握有的是关于实在的综合复合体的表象;通过这种对比,我们
就能看到从属于此复合体的表象与存在于我们意识中的直接表象有着显著区别。从前者
的观点来观察,它们被称作为实在事物;单从后者的观点出发,它们就是纯粹的表象。
这种普通的物质观点,我们可以从所谓的实在论中得到了解。随着现代哲学的兴起,唯
心论即与实在论相对立,并且一直在逐步发展。马勒伯朗士和贝克莱就是这种对立的最
初代表,康德创立了先验唯心论,强有力地推动了唯心论的发展,从此,事物的经验实
在与它们的先验理念之共存成为可能,康德把这一观点表述如下:“先验唯心论要表明
一切现象都只是表象,而不是物自身。”①又说:“空间本身只不过是纯粹的表象,因
此,存在于其中的任何东西都肯定被包含在这种表象中。它只是在其中被表象,此外别
无所有。”②最后说:“假如我们把思维主体抽掉,整个物质世界肯定消失;因为它仅
仅是我们自身主体感性中的一种现象及其表象中的一类。”③在印度,唯心论甚至成为
一种流行的宗教学说,这不仅指婆罗门教,而且包括佛教;只有在欧洲,它才变得似是
而非,这是犹太教本质上不可避免的实在论所造成的。但是,实在论完全忽略了这样一
个事实,即所谓的实在事物存在不过是指它们被彻底表象化,或者——假如一定要确切
阐明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只有主体意识中的直接存在可以被称作为现实性上被表
象的东西——甚至仅仅是作为表象的东西而被表象的可能性。实在论者忘记了如果客体
切除了与主体的关系就不成其为客体,而且如果我们抽掉了这种关系或者认为它不存在,
我们就等于同时消除了一切客观存在。尽管莱布尼茨切实地感觉到主体是客体的必要条
件,但他仍然摆脱不了这样一种看法,即客体是由自身而存在的,它与主体无任何联系,
就是说它不是主体的派生物。因此,他原先设想客观世界与表象世界是一样的,两者并
行不悖,没有直接的联系,唯一的是通过前定和谐发生外在联系;——很显然,这是最
多余的一件东西,因为它不会进入直观,而进入我们直观的这个与之完全类似的表象世
界却与它毫不关联。然而,当他需要进一步确定这些客观存在着的自在之物的本质时,
他发现自己不得不主张自在之客体就是主体,而且,他这样立论,就为我们的意识只是
为了认知,在理智——我们借以表象世界的工具——的范围内无力发现超出主体和客体、
表象者和被表象者之外的任何东西,提供了最有力的论据;因此,假如我们把客体的客
观性抽出,或者换言之,抽出它的被表象物,假如我们把它从作为客体的特性中取消,
然而还希望保留点什么,那么,这个保留物就是主体。相反,假如我们要从主体中抽出
主体性,还希望剩下点什么,这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那就是唯物论。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第369页。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374~375页注释。
③同上,第383页。
斯宾诺莎从未彻底地探究过这个问题,因此也未得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明晰概念,但
他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却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如果抛开这种必然联系,那么,
主客体就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他把它定义为在实体中认知与广延的统一。
注意——就与这一节有关的主要观点,我想借此机会说明一下。在这篇专论中,考
虑到在这有限的篇幅里尽可能更加简明易懂,在任何情况下都该使用实在客体,以说明
那些联接在一起形成经验实在复合体的直观表象,而经验实在自身总是观念的。
第20节 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在刚描述过的这类主体的客体中,充足根据律是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现的,我把它称
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有了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就我们所说的客体状态的出现和消失,
即在时间之流中运动,形成经验实在的复合体而言,所有在我们表象的整个范围内呈现
自身的客体就可以联系在一起。因而我们可以把因果律表述如下:当一个或几个实在客
体进入一种新状态,某一其他状态肯定在这一状态之前存在,新状态就是从这一先前状
态中必然而生的,只要先前状态出现。我们把这类衍生物称之为产生;把第一类状态称
作为原因,第二类称之为结果。例如,当一种物质着火,在此燃烧之前肯定存在一种状
态,即1.靠近氧气;2.与氧气接触;3.给予相当的温度。因为燃烧状态必然产生于这
种状态,而且因为它是刚发生的,这种状态不可能预先在那里存在的,而是相反,这种
状态恰好是随着前一状态而产生的。这一伴随过程称之为变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因
果律才只与变化相关而且也只能与它们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每个结果的产生都是一个
变化,正因为它不是抢先出现的,这就毫无疑问地表明在此之前有另一变化。当它与随
之而来的变化——结果相关时,它称为原因,而当它与此前的第三种变化相关时,它又
必然称为结果。这就是因果锁链。它必然不能有始端。因此,每一个紧随而生的状态肯
定是从先前一个状态产生的:例如,在我们上面刚谈起的情况中,就是由于物质与游离
热量接触才使温度得以上升;不过,这种联系又依赖一个先前状态,例如,阳光照在凸
透镜上;这又依赖于云雾的移动未把阳光遮住;这又依赖于风;风又依赖于密度的不平
衡;这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