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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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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埋下了种子。因此,大凡属于个人的意志,其欲望就都是无止境的。为什么会这样的
呢?探讨其真正的原因,不过是因为就其本质而言,意志是整个世界的主宰,其他的一
切均是附属物,除了无穷无尽的整体外,没有任何一种事物能使意志得到满足。所以,
当作为世界主宰的意志以个人的形式出现时,就会引起我们的同情,常觉得它所获得的
是多么的少,以致只能维持其自身的肉体,这也就是人类会如此悲惨的缘故。
    生活仅仅是表现为一个任务——我指的只是生存的任务,亦即挣钱谋生。这种任务
一旦完成,生活就成了累赘,于是就有了第二个任务,用此现有的生存条件来解脱无聊
的感觉。这也就好像是在我们头上盘旋的鹰隼一样,一旦发现了地面上那无忧无虑的小
生命后,便即刻俯冲下来。第一个任务是获得某种东西,而第二个任务则是摒除满足的
情感,否则,生活就真是一个累赘了。
    人类生活定然是一种过失,其理由是极易明晰的,但是应该记住,人是欲望的复合
物,是很难满足的,即便得到了满足,也不过呈现出毫无痛苦的样子,除了陷入到厌烦
之外,其他均一无所留。这一点可以直接证明,人生本身毫无真正的价值可言,而厌烦
不正是生活空虚的情感吗?如果生活——我们对生存的渴望,就是我们生存的本质——
真拥有任何积极的内在价值的话,那就不会有厌烦这类东西存在了;如果就是这种生存
也使我们觉得满足了,那么还有什么事情能使我们产生欲望呢?但实际上,我们除了为
一件事而去竞争外或为某种纯粹的智力趣味而全神贯注外,我们在生存中就不能获取快
乐。前者,距离的缩短和困难的克服,能使目标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就好像它能使我们
得到满足——其实这只不过是一种幻影罢了,真等到我们接近时就消失了;后者,我们
则好像是看剧的观众一样,必须从人生的舞台走出来,从外部去观察它才行。就是肉体
欢乐的本身也无其他意义,只是意味着斗争和渴望而已,目的达到了,这种欢乐也随之
结束了。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不为这些事物所支配时,并且一切顺其自然发展时,我
们就会清晰地看到生存的空虚和无价值的实质,也就是无聊的含义所在。追逐非常奇异
之事并且还非常迫切的去追逐——乃是人类的本性,是与生俱来的、难以改变的本性—
—足以说明,当我们中断任何乏味至极的事物的自然过程时,是多么的兴高采烈啊!
    这种求生意志的完全表现,是人类的有机组织,具有巧妙复杂的机构,其最后必定
会化为灰烬,而且随同它本身及所有的奋斗一起归于灭绝——这就是自然的极其粗俗的
方式,它宣布这种意志的全部抗争就其本质而言,是无聊的且毫无裨益的。如果生命本
身寓合了某种价值,寓合了某种绝对的东西,它绝对不会在纯粹的乌有之中就此结束的。
    要是我们不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尤其是不把一代又一代的人看作是瞬息相
随的生存,随后就立即消亡的话;如果我们不这样来看,却是观察生活的枝梢末节,也
就像在喜剧中表现的那样,那所有的一切看起来是多么地荒谬可笑啊!它像是显微镜下
的充满毛毛虫的一滴水珠;或者像是一块布了满了肉眼所看不见的蛆虫的乳酪,见它们
在那样狭小的地盘上如此忙碌不止地互相格斗,我们会怎样的捧腹大笑啊!无论是在显
微镜下,还是在短暂的人生中,这种可怕的活动总要引出喜剧的效果来的。
    不过,我们的生命只有在显微镜下才会看起来是如此的硕大。生命只是一个细小的
微点,但是这个微点却在时间和空间巨大效率的镜片中才会变得巨大。



论自杀



   据我所知,除了迷信一神论者,即犹太教徒外,没有人认为自杀是犯罪。尤其使人
惊异的是:无论是在《旧约》里,还是在《新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自杀的禁条来,
或者是不赞成自杀的言论。于是,宗教教师不得已而判自杀为有罪的理由,建立在杜撰
的哲学基础之上。然而,这些基础又是如此的荒诞不经,为用以掩盖其议论的弱点,就
使用强硬措词,表示深恶痛绝的感慨。换句话说,对于自杀这样的事情,无须鸣鼓而攻
之。所谓自杀,乃最怯懦的行为,唯有疯子才会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对此加以同样无谓
的言论,或使用无聊之词直指自杀为罪过。其实,人生在世,具有把握自己生命与肉体
的权力,这是无可非议的事情。
    如上所述,自杀已被认为是犯罪。尤其是在粗俗偏执的英格兰尤其如此。对于自杀
而亡的人,使用了极不光彩的下葬仪式,而后还没收他的私人财产。正是有这种原由,
所以当遇到自杀案件发生时,陪审官们几乎常常附以神经病犯罪的判决书。现在,请读
者以自己道德上的情感来决定,自杀是否是犯罪的行为。试想,若有消息传来,说一个
我们平素曾相识的人,犯杀人或盗窃罪,或有迫害或欺诈行为的罪过,那么我们定会对
此人产生一种印象;与此相比较,当听说他自杀了,那你又会作何感想呢?对于前一个
案件,你必有憎恶之情油然产生,且有极端的愤恨兴起,或高声大呼,认为必须对此作
出处罚,应使之受到报应;在后一案件中,想你必会产生悲悯与同情之心,且会有较复
杂的想法,对他的胆略表示赞同,但又不会在道德上对于他的罪恶行为表示出恶感。谁
无相识?谁无朋友?谁无亲属?当他们以自由意志弃此尘寰之时,我们会对这样的行为
心怀怨恨,如对待罪犯那样吗?不!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我认为,应该让各位牧师受质
问并且必须加以说明,他们有什么权利上讲坛布道,或握笔以书,将我们所爱慕、所敬
仰的人,对于他的行为坚持认为有罪。有什么权力拒绝自愿抛弃尘寰的人以礼葬呢,他
们既无《圣经》上的证据可出示,而认为对自杀的判罪是正当的;亦无任何哲学上确凿
的理论可持,因此,要知道,我们所要求的是争论,而绝不是允许他们用空言或妄语来
进行搪塞。若刑法禁止自杀,那么这个理由,用在教堂就无效。并且此种禁条又是何等
的滑稽。人自己既不畏死,又怕什么惩罚呢?若法律可罚试行自杀的人,则正好可以罚
他缺乏技术而导致这种试行归于失败。
    古人对于此事的见解则大不相同,普林尼①说过:“生命并非是令人快意的,我们
不必费任何代价去延长它。无论什么人,必有一死,虽然他的生活充满着憎恨与罪恶。
心境烦恼的人,有一个主要的救济,即大自然所授予人的最崇高的幸事适宜而死,此法
的最佳之处,就是每个人都能利用它。”他又指出:“对于上帝来说,也并非能使一切
事物都成为可能,因为他即使情愿去死,他也决定不了自己的命运。在充满辛酸的人世
间,死亡便是上帝给予人的最令人心满意足的恩赐。”在玛西里亚和科斯岛,那些为弃
世而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人,当地行政官便赐给他一杯毒汁,并且是当众进行的。在远古
时代,有多少英雄豪杰和聪慧俊士都死于自愿。确实,亚里士多德曾宣称自杀是对国家
的冒犯,尽管这不是对个人的冒犯,而亚里士多德派的斯托贝斯在他自己的诠释中是这
样说的:“最不幸的善人和最幸运的恶人都应该了此一生。”“所以,他要择偶婚配、
生儿育女、参与国家事务。而且一般说来,他还要行善并且维持其生命。可是,一旦必
要,即当贫困向他袭来时,也就只能到墓穴里寻找自己的庇护所。”我们发现,斯多噶
派学者事实上把自杀称赞为崇高和英雄般的行为壮举,这在他们的著作中俯拾皆是。首
先是在塞尼加的著作中,对自杀极尽赞扬之辞。大家都知道,印度教徒们把自杀看作是
一种宗教行为,尤其是孀妇自焚以殉夫;也有的是委身于主宰毗瑟拿的御车轮下;或者
是在恒河里为鳄鱼所吞食;或者在神殿的圣水池中结束其一生,等等。同样的事也发生
在戏剧舞台上——这是生活的镜子。例如有一出著名的中国戏剧,名叫《赵氏孤儿》,
该剧中的几乎所有的杰出人物都以自杀了结了一生,既没有哪怕是一点点的暗示,也没
有任何可留给观众的、他们犯罪的印象。无独有偶的是,在我们的戏院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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