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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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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动物呢,它们没有靠理性获得知识的能力,即没有构造抽象观念的能力,因而它们根
本不可能有固定不变的决定,更不必说原则了;因此它们完全没有自制能力,不得不完
全受外在印象和内在冲动的支配。这就是为什么它们没有自觉的或有意识的道德的缘故;
不过,不同种类的动物表明它们性格中善与恶存在着巨大差别,并且就最高级族类来说,
这些差别甚至在个体中都可以觉察到。
    从前述种种思考,我们知道,在公正的人的单一行为中,同情仅仅间接地通过他公
式化的种种原则而奏效,而且像是潜力而不那么像是动力;很像静力学中那样,天平横
杆较长的一端放置较小重量,由于它的运动力较大,能够和放置另一端的较大重量保持
平衡,当静止不动时,只是潜力起作用,不是动力起作用;可是产生一样的效果。
    然而,同情永远容易变成积极的动作。所以,无论何时,在特殊情况下,确定的规
则显出有失灵的迹象时,那一个能够向其中注入新鲜活力的动机(因为我们当然排除建
立在利己主义上的那些动机),便是从源头本身引出来的——同情。这样说不仅对个人
暴力的问题是正确的,而且对涉及所有权方面,例如当任何一个人意欲保有他发现的某
种有价值物品时,也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撇开一切由处世本领及由
宗教驱动的动机不谈——没有任何东西能像对失物者的困难、焦急与悲哀之理解那样,
能把一个人很容易地带回到公正的正路上来。因为人们感到同情这种不幸是正确的,所
以当公布遗失钱财时,经常还附带保证说遗失者是个穷人、仆人等等。
    我希望这些思考已经说明了,虽然最初看来可能是相反的现象,可是毫无疑问,公
正,作为一种真正的、自觉自愿的德行,其根源在于同情。但是,如果任何人会认为这
样一个不毛而过于贫瘠的国土竟无法产生这一伟大元德的话,那么请他回顾以上的论述。
并请记起,在人们之中,他们真正的、自发的、不自私的、不伪装的公正是多么少啊;
这真正的东西是如何仅仅以令人惊奇的例外出现,并且和它的假冒品,——那种只不过
建立在处世本领上而且到处广为传播的公正——的关系,如何无论在质无论在量方面,
乃是金子之对铜的关系。我愿意称一个是平凡的,尘世的公正,另一个是即天上的,崇
高的公正。因为后者就是公正女神,根据赫西俄斯(Hesiodus)A,她在石器时代离开尘
世和天上诸神住在一起。提出像这样一个罕见的外来词,可见我们已指出的这根源是充
分强有力的。    
  A赫西俄斯,古希腊诗人,生于公元前于770年。《工作与日子》、《神谱》的
作者。

 
    现在我们将理解,不公正或不义永远在于设法损害别人。所以,不义的概念是积极
的,并且是在正义概念之前的,正义概念是消极的,仅仅表示无害于人的可行的行动;
换句话说,所行并无不义之处。不难得出这一推论,即,不论什么行为,只要它的目的
是防止自己预谋的、导致危害的行为,便也属于上述一类的行为。因为不参与另一人的
利害,并且对他没有同情,这能够要求我宁可使自己受他的损害,也就是忍受不义或冤
屈。正义或公正是消极的、与人起积极作用的不义相矛盾,这一理论,我们感到有哲学
法学家H.格劳修斯(Grotius)的支持。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Jure Belli
etPacis,第1册,第1章第3节)的开端,他给正义下的定义如下:“正义在这里表示的
不过是那为公正的东西,并且这勿宁说是在消极意上而不是在积极意义上说的;所以那
些不是非公正的东西被认为就是正义。”正义或公正的这种消极特性,看起来可能不重
要,甚至也由人们所熟悉的公式确定了:“个人的东西归己。”可是,如果他有那东西,
就不需要把他自己的东西归他。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拿任何人的东西。”既然公
正的要求仅仅是消极的可以靠强制达到;这些要求因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一样地实践这
“不损害人”的公式。这强制性的机构是国家,它的唯一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它的庶民,
个人方面互不侵犯,集体方面不受外敌侵犯。这一腐败时代的少数自诩为德国哲学家的
人,确实希望把国家歪曲成发展道德、教育和陶冶教化的机构。但是这样一种观点包含
暗藏的这一阴险的目的,即废除人身自由与个性发展,以及使人仅仅成为一个像在庞大
中国政府的和宗教的机器中的轮子。而这就是过去导致宗教裁判所,导致对异教徒的火
刑和宗教战争之路。菲德烈大帝(FriedrichdesGrossen)表明,他至少从来决不希望走
那条路,他这样说:“在我的国土上,每个人应当关心他自己的拯救,他自己认为怎么
最好就怎么做吧。”虽然如此,我们仍到处看到(显然必须排除北美),国家试图提供
它国民的形而上学的需要。各个政府似乎已经采取Q.库尔提乌斯(Curtius)A的信条作
为它们的指导原则了:“统治平民百姓没有比迷信更为有效的工具了。没有迷信,他们
便没有自制;他们是愚蠢的;他们是不能改变的;但他们一旦被某种无价值的宗教形式
迷住,他们就会更愿意听宗教预言者的安慰话,而不愿听从前他们自己领导人的话。”    
  A库尔提乌斯,公元一世纪的罗马历史学家。

 
    我们已经知道,可以从“非义”与“正义”转变为“为害”与“避免为害”的同义
语,并且防止损害自己包括在“正义”之内。显而易见,这些概念是独立于,并且先于
一切成文法律的。所以,有一种脱离一切成文法规的纯粹伦理的正义,或自然的正义,
以及纯粹的正义学说。这学说的最初诸原则无疑有一经验的来源,就它们产生自被损害
的观念而论是如此,但本质上它们建立在纯粹知性上,这种知性先天地具备这自明之理:
原因之因即结果之因。联系这一点理解,这句话可解释为:如果任何人想要伤害我,不
是我,而是他才是我被迫采取任何自卫手段的原因;所以我能够反对他对我的一切侵犯,
并不冤枉他。在这里可以说,我们有了一个道德相互作用的法则。这样我们可以看到,
经验上为害于人的观念与纯粹知性提供的自明之理的结合,便产生了非义和正义的基本
概念,人们先天地掌握这些概念,并且通过实际试用,学习尽快采纳。经验主义者否认
这一点,并拒不接收未经经验判断的任何事情,可以叫他们去查考野蛮民族的证明,后
者都能够非常正确地识别非义与正义,确实时常十分准确;当他们和欧洲人从事易物贸
易及办理其他业务或在他们船上作客时,这种情况看得特别显著。当他们是正义或正当
条件下时,他们勇敢而自信;但当他们得知他们是非义或错误时,他们则局促不安。在
争论中,公正的解决使他们满意,而不公正的处理则引发战争。权利的学说是伦理学一
个分支,它的功能是规定那些不得做出的行为,除非一个人想要损害别人,即是说,想
要犯恶行之罪;并且在这里,考虑到了所起的积极作用。但是立法则相反地利用道德科
学这一章,(即理论法学),即是说,对于这问题的消极方面宣告,上述那样的行为无
需忍受,因为没有任何人应该遭受非义之害。为防止这种行为,国家构建完整的法律大
厦,作为积极权利的保证。它的意向是,任何人都不该蒙受非义;道德权利学说的意向
是,任何人都应该不为非义(详细的权利学说可见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1卷第
62节)。
    如果我以不公正的行动损害某人,不论是对他的人身,他的自由,他的财产,或是
他的荣誉造成损害,这种非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但在程度上可能变化很大。道德家似
乎还没有研究所行非义这种程度差异的问题,虽然人们到处在实际生活中都认识到这一
点,因为对非义提出的责难总是同它给人的损害成正比。对公正行为也是一样,所行正
义在质上是恒常不变的,但在量上并非如此。解释得更清楚一些;一个饿得要死的人偷
了一块面包,犯了非义之罪;但是这一非义同一个富裕的所有者,不管用什么方法,都
要掠夺一个穷人最后一文钱的行为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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