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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一切都应该承认,但是却有几种理由使封建形式的所有权不象是罗马的双重所有权所直接提示的。法律上的财产权和衡平的财产权之间的区别,看起来很微妙,极少可能为蛮族所理解;更有进者,除非
“法院”已经正常进行工作,这是很难被人懂得的。但反对这理论的最强有力的理由是,在罗马法中存在一种形式的财产权——这的确是“衡平”的一种产物——可以用来非常简单地说明从一套思想转变到另一套思想的过渡。这种财产权就是“永佃权”(Emphyteusis),虽然关于它把封建所有权介绍到世界上来时所作出的确切助力,我们知道得很少,但中世纪的“封地”就常常是建筑在这上面的。“永佃权”虽在当时也许还没有以它的这个希腊名称为人所知道,但却的确标志着最后引导到封建主义的一种思潮中的一个阶段。在罗马史中,第一次提到大地产,是在我们研究到罗马的贵族财产时,其规模之大绝非一个“家父”连同其子嗣和奴隶全家所能耕种的。这些大财产的所有人似乎完全不知道有自由佃农耕种的制度。他们的大地产(lati
eundia)一般都是由奴隶队在监工之下进行工作,监工本身可能是奴隶或自由人;当时试行的唯一组织,就是把低级奴隶分成为许多小团体,使他们成为较好的和较可信任的那些奴隶的特有产,因而也就使那些较好的和较可信任的奴隶关心他们的工作效率。可是,这类制度对于有一种土地所有人即“市政当局”特别不利。意大利的官吏从事于罗马行政的往往调动迅速频繁;因此由一个意大利法人来管理广大土地必定是非常不够好的。因此,市政当局开始把纳税地(agrivectigules)出租,换言之,即把土地以一定的租金、在某种条件下、永久租与一个自由佃农。这个办法后来为个人所有者广泛模仿,而佃农和所有人的关系原来是由契约决定的,后来为“裁判官”所承认,认为佃农也具有一种有限的所有权,这在后来就成为“永佃权”。从这时期,租地的历史分为两大支流。在我们对于罗马帝国记录最不完全的一段长时期内,那时罗马大家族的奴隶队逐渐转化成为土著农夫,他们的来源和地位构成了全部历史中最暧昧问题之一。我们不妨这样来猜测,即他们中一部分来自奴隶的上升,一部分来自自由农民的降格;同时他们也证明了罗马帝国的富人阶级逐渐注意到耕种者对于土地的出产物有一种利益时就可以使土地财产的价值增多。我们知道,他们的服役是属于土地的;这种服役性质并不完全具有绝对奴隶状态的许多特征;并且他们只要在每年收获量中以一定的部分付给地主就可以免除服役。我们也知道,他们经历了古代世界和现代世界中一切社会的变化而被保存下来,他们虽然包括在封建结构的较低级的地位,但他们在许多国家中继续以他们曾付给罗马土地所有人(dominus)的完全同样数量的贡税交与地主,而从土著农夫之中的一个特殊阶层、即为其所有人保留一半农产物的分益土著农夫(coloni
medietarii),传下来了分益佃农(metayer tenantry),几乎所有欧洲南部的土地到现在为止仍旧由这些人耕种着。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民法大全中”关于它的暗示的话,那末“永佃权”可以成为财产权的一种人人欢迎和有益的变更;并且可以设想,凡有自由农民存在的地方,支配着他们在土地上的利益的,就是这种租地制。前面已经说过,“裁判官”把永佃人认为一个真正的所有人。在被驱逐时,他可以用“物权诉讼”来争取恢复,这是所有权的明显的标志,并且只要他准其清偿租金(canon)就可以受到保护,不受租借人的干扰。但在同时,我们不能以为租借人的所有权已经消灭或是停止了。他的所有权仍旧存在,因为他在不付租金时就有权收回租地,在出卖时有先买权,并且对于耕种的方式有一定的控制权。因此,我们可以把“永佃权”作为一个显著的双重所有权的例子,这种双重所有权是封建财产权的特点,同时,这种例子也比法律的和衡平的权利并列要简单得多,并且容易摹仿得多。可是,罗马租地史并不到此为止。我们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在沿莱因河和多瑙河一带是其保卫着帝国边疆以反抗蛮族的各大堡垒之间,有连绵不断的狭长的田地,称为边界地(agri
limit rophi)的,向由罗马军队中的久戍的兵士根据“永佃权”的条件占有着。这里也有一种双重所有权。罗马国家是土地的地主,士兵们只要随时准备着在边境危急时应征入伍服役,即能耕种土地而不受侵扰。事实上,一种非常类似奥地利-土耳其边境军队屯垦制度的卫戍职守代替了普通“永佃权”人应尽的清偿租金的义务。我们不可能怀疑:这就是建立封建主义的蛮族君主所抄袭的先例。他们目睹这种制度有百余年,并且我们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