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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变数-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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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政治变数规制与发展(1)

    可以看出,问题不在于中间阶层是否需要社会团体,而在于社会是否能够提供这种社会交往的社团组织平台。    
    吴芳(30)对志愿活动比较感兴趣,她讲过自己经历过的一次遗憾。她所在的社团有一次因为某个活动到一个医院,她希望能够到医院做义工照顾病人,但医院告知她没有义工这种制度,除非到医院来实习。她不是学医的,只是想用一段时间来对社会有所贡献,不可能来医院实习。所以,她很失望:想对社会做点什么,但这个社会没有提供一种机制。    
    郑颖(15)对环保事业很感兴趣,和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同行张罗着成立一个环保组织,可以凭借这个平台接受社会捐助、举办环保志愿者活动、甚至民间环保研究等。但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时候,由于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没有成功。关于民间组织注册的法律限制,参见葛云松:《第三部门的法律制度》,《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不过他们并没有放弃,依靠其他形式和联系方式依然进行着他们的事业。    
    从逻辑上看,之所以民间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其原因可能有两个:没有对社会组织的需求;或者社会组织的发育受到了抑制。如果是前一个原因,可以断定中间阶层根本称不上社会共同体,从结构、意识和行为上都缺乏起码的一致性。但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了这种逻辑并不存在。在中国,现有的社团组织大部分都是专业性的,如各种学会、律师协会、记者协会等,大多数专业人士都至少参与了一个社团,很多人参加了两个或更多的社团。这些社团的组成人员主要是中间阶层。在美国,20世纪的前半段是中间阶层兴起的时期,白领参加工会的数目从1900年的370万人增加到1948年的1470万人,增长了406%,白领工会已经不仅仅是普通工会的补充。米尔斯:《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9页。在国外,城市中间阶层成为各种民间组织的主要社会力量来源,他们是各种社会社区服务、法制民主、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商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骨干参与者。下面五个国家成年人参加志愿性社会团体的调查数据,以及其教育背景,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详见表5…3)。    
    表5…3参加志愿性社会团体的成年人口比例*单位:%国家占总人口比例占总人口受过中等教育者比例占总人口受过高等教育者比例美国575580英国475592西德446362意大利293746墨西哥253968*阿尔蒙德:《公民文化》,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页。    
    ** 此表数据为20世纪50年代末数据。可以看出,西方发达社会中参与志愿性社会组织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即使在墨西哥这个发展中国家,4个成年人也至少有一个参加了社团组织。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些志愿性社团组织并不包括政党组织,或者政党直接控制的外围组织,而是志愿性组织。表5…2所显示的是20世纪50年代末的数字,距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在西方社会强调建立市民社会、发展社会组织的今天,这一数字会更加庞大。其中受过中等教育者,已经相当于现在的受过高等教育者了,与受过高等教育者一起,都是当时的中间阶层。由于中间阶层的特征之一就是高学历,因此,如果高学历者参加社会团体的比例较大,也就同时表明中间阶层参加社会团体的趋向,表5…2的数据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能够解释民间社会组织缺乏的另一个原因,是它们受到了约束和抑制。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出现社会组织缺失主要在于基础薄弱,是传统的社会组织缺失的惯性。但城市社会发展至今,社会组织的缺失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现有体制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制约。国家建立了管理社会组织的法规,在注册和管理两个环节上,多年来一直没有放松,所以民间社会组织的培养遇到了合法性这个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跨越的障碍。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这是当前最主要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另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社会团体的设立、职能和组织问题,如《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工会法》、《律师法》、《注册师法》等法规。实际上,对社会组织提出的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而且是综合的合法性要求:政治上要达标,行政上要挂靠,符合法律程序,得到社会支持。一个筹建中的此类组织或者一个已经存在于民间的社团,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之后,要经过政治合法性的检验才能获得行政合法性,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最后在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成为法人,所有这些,缺一不可。从动机上,这些制度障碍是为了减少社会组织的成立和社会影响力,一方面控制现存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限制新的社会组织的建立。    
    实际上,在中国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组织,大多属于政府动员的范围。而且,动员性的社会组织参与率比较低。比如,从组织者来看,中国志愿者有六大类:一是青年志愿者,参与人数有1500万~2000万人,属于共青团中央组织的;二是民政部门下属的一些社区服务中心里的志愿者,公布的数据是375万~400万人;三是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来自红十字会的统计是20万人,两者都是财政支出部门;四是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志愿服务,前后共有几千人;五是草根组织,譬如自然之友、绿家园之类,总人数有1万多。摘自师欣:《志愿活动在中国》,载《南方周末》,2002年10月10日。可以看出,最后两项属于真正民间的社会组织,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下面关于中、外慈善与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比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直观的轮廓:摘编自丁元竹:《志愿者精神在中国》第五章,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资助撰写的工作报告,1999。①中国志愿者参与与其人口规模比较还比较小。我们远远低于以色列和其他发达国家。    
    ②国外慈善事业源远流长。而中国志愿者活动的主体不在慈善机构,而在共青团系统和民政部系统,这是由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决定的。    
    ③西方的慈善事业、志愿者活动具有民办性质,特别是由宗教团体来办。中国志愿活动大部分是配合政府的工作展开,活动与政府政策导向关系密切。    
    ④西方企业支持慈善事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非常普遍。中国目前企业对于志愿活动的资助还不十分明显,也不构成中国志愿者活动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一是中国的企业基本都处于创业时期,另外中国企业也没有资助志愿者的传统。


第三部分:政治变数规制与发展(2)

    ⑤许多国家政府对于志愿者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和支持,保证其建立合理的资金筹措方式和渠道。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除了在国家发展计划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倡导开展志愿者活动外,还没有在资金支持方面做出任何规定,使得中国志愿者在资金问题上面临极大的困难。    
    ⑥在发达国家,志愿者组织和民间团体往往和政府一起工作,共同面对社会问题。中国政府对于社会团体管理、民间非企业单位管理做出过法律定位,但是对于志愿者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规定。    
    ⑦国外的志愿活动领域扩展到社会福利活动之外的其他领域,中国目前志愿者活动领域基本限于文化、体育、娱乐、个人社会服务、宗教、国际志愿者、卫生和环境保护、就业和扶贫等领域。    
    ⑧在发达国家,社区成为志愿者活动的重要载体,志愿活动是在社区这个社会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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