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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文化教育史-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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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典》考证,十科中文才秀美一科就是进士科的开始。进士科的设立标 

志着科举制的正式产生。 

     科举制度在唐朝完善起来。唐朝统治者规定了考试的程序,增加了考试 

科目,扩大了考试内容,从而使科举制正式取代了以荐举为主的选士制度。 

以后历代的科举制度虽有改革,但其根本办法,却从未改变。现将唐代科举 

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一简介。 

     ①考生的来源与考试的程序。考生的来源有二个方面,“由学馆者曰生 

徒,山州县者曰乡同”。而“生徒”之中,又有中央六学二馆的生徒与地方 

学校的生徒两种。中央的生徒,每年由国子监祭酒挑选送至礼部应省试;地 

方性的生徒,则由长史挑选,亦送礼部应试。“乡贡”则不限于学校内的学 

生,凡各地方读书的士子皆可应试。应试乡贡之前,须先在本县报名,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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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考选后送州,再由州刺史复核。乡试完毕后,长官召集地方上德高望重的 

长者与考中者见面,届时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然 

后将考中者随贡物一同送到中央,参加应试。到了尚书省后,生徒乡贡皆须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填写三代履历,经过户部审查后,再将名册送往礼部, 

然后由礼部定期举行命题考试。 

     唐朝对报考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凡曾触犯唐朝律令,或有缺孝悌之行, 

资朋党之势,行为不轨,言论出格者,不得报考;工商子弟不得报考;州县 

衙门小吏不得报考。为保证考生质量,对推荐贡举者也作了严格规定:“诸 

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古 

今唐律疏议》卷9) 

     唐朝后来对考生的来源的规定有一些变化。唐初规定,凡地方士子应常 

贡,只问学力,不限于学校内的学生。但在文宗太和七年 (公元833年)规 

定,“凡公卿士族子弟,明年以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 

士’之限。”(《册府元龟》)在武帝会昌年间,又规定公卿以下子弟及畿 

内士人寄客者,一切必须在官学隶名,方准应试。也就是说,凡参加科举考 

试的人,都必须经过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的学习。 

     省试那一天,考生经检查后进入考场。考场外,“严设兵卫,荐棘围之, 

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考试以一日为限。至晚仍未完卷,允 

许点蜡烛答卷,以三条为限,三条烛尽便要交卷。即所谓“三条烛尽,烧残 

举子之心。”省试通过后,还要参加吏部试,亦称“释褐试”。所考为“身、 

言、书、判”四项,只有通过此项考试,才能授予官职。此外还有殿试,即 

皇帝亲自考问。武则天载初元年 (公元689年)二月十四日,“试贡举人于 

洛城殿前。数日方毕。”唐玄宗开元九年 (公元721年)四月,“亲策试应 

举人于含元殿。谓曰:‘古有三道,今减从一道。近无甲科,联将存其上第。 

务收贤俊,用宁军国,仍令有司设食’。” (《册府无龟》卷643)不过, 

殿试始终未成定制。 

     ②考试的科目与内容。科举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常科,每年定期举行; 

一种是制科,也称特科,由皇帝根据需要下诏举行。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 

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三传、开元礼、道举、 

童子科、弘文崇文生科等。其中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为常 

设科目。根据《选举志》所载,各科考试的内容如下: 

     秀才科: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 

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 

以上为乙第。 

     明法科: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 

     明书科:先口试,通,乃墨试《说文》、《字林》二十条,通十八为第。 

     明算科:录大义本条为问答,明数造术,说明术理,无注者合数造术, 

不失义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 

 《张丘建》、《夏候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记遗》、 

 《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试《缀术》、《缉古》录大义为问答者,明 

数造术,详明术理,然后为通。《缀术》七条、《辑古》三条,十通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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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落经者,虽通六,不第。 

     史科:每史问大义百条、策三道,义通七、策通二以上为第。能通一史 

者,白身视五经、三传,有出身及前资官视学究一经;三史皆通者,奖擢之。 

     三传科:《左氏传》问大义五十条,《公羊》、《谷梁传》三十条,策 

皆三道,义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为第。 

     开元礼科:通大义百条,策三道者,超资与官。义通七十、策通二者, 

及第。散、试官能通者,依正员。 

     道举科:举送课试,与明经同。所习经书为《道德经》、《庄子》、《文 

子》、《列子》,后加习《周易》。 

     童子科:十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卷诵文十,通者予 

官;通七,予出身。 

     弘文崇文生科:试一大经一小经或中二经,或《史记》、《前后汉书》、 

 《三国志》各一,或时务策二道。经史皆试策十道。经通六,史及时务策通 

三。皆帖《学经》、《论语》共十条,通六为第。 

     制科没有固定的科目,往往根据皇帝一时的喜好而设。其中最著名的有 

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军谋宏达、详明政术等。制科考试由皇帝 

亲自主持,如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玄宗御勤政楼,试博通坟典、 

洞晓玄经、辞藻宠丽、军谋出众等举人,命有司供食,既暮而罢。取辞藻宏 

丽外,别试诗赋各一首。制举试诗赋,自此始也。” (《旧唐书》卷119) 

试毕,皇帝根据成绩,把应试者分为几等,并分别予以官职或出身。不过, 

 “制科出身,名望虽高,犹居进士之下。”(《封氏闻见记》) 

     除了常科和制科外,还有武举制。武举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 

年),“其制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 

身材之选。翘关者,长一丈七尺,径三寸半,凡十举后,手持关距出处无过 

一尺。负重者,负米五斛,行二十步,皆为中第。亦以乡饮酒礼,送兵部。” 

 (《文献通考》卷34)考试由兵部主持。“课试之法,如举人之制。取其躯 

干雄伟,应对详明,有骁勇材艺,及可为统帅者。若文吏求为武选,取身长 

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强勇可以统人者。武夫求为文选,取书判精通, 

有理人之才,而无殿犯者。” (《文献通考》卷34)中武举者也分类授以官 

职。 

     ③考试的方法。科举考试方法有五种,即口试、帖经、墨义、策问、诗 

赋。所谓口试,就是让考生当场回答问题,所谓帖经,就是“以所习经掩其 

两端,中间开一行纸为帖,凡帖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 

六为通。”(《通典》)所谓墨义,就是以经义试士,令其笔答;所谓策问, 

即就人事政治设题作文,有方略策和时务策之分。答策问的文体,在初唐时 

大多重骈体,其后渐用散文。所谓诗赋,即要求考生当场作诗赋各一篇。唐 

初考试,都以策问为重,直至开耀元年 (公元681年)以明经多抄义条,进 

士惟诵旧策,皆无实才、乃下诏加试杂文二篇。所谓杂文即一诗一赋。 

     为了防止考试出现舞弊现象,唐朝制定了有关防范与处罚条例。防范条 

例主要有二:一是避亲。如开元二十九年 (公元741年)十一月十九日,礼 

部侍郎韦陟奏:“准旧例,掌举官亲族,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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