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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全程指引-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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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范问答。
  4个案与案例分析。
  五、信息披露的方式
  1依据规定程序公开刊登或送达。
  2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
  3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备置。
  注意:如果是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文译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文本有差异时,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信息披露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完整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七、哪些信息需及时披露
  (一)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呈报交易所上市部认可后,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2中期报告
  每个会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呈报交易所上市部认可后,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3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完成,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经董事会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临时报告
  目前主要分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内容。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都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公告和其他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后刊登在指定的报刊上。
  2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3上市公司发生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后刊登在指定的报刊上:
  (1)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已与这部分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如果上市公司拟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是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应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是否公告。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八章 信息披露(3)
(5)上市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按上述A、B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或按上述A、B项所述标准所得的相关数字占50%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外,必须经上市股东大会批准。
  4关于关联交易公告的披露。
  5其他重要事项公告:
  (1)预亏风险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上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担保公告。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即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果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上市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4)上市公司以下情况且涉及的数额达到上述收购、出售资产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按上述规定及时披露:
  ①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②大额银行退票。
  ③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④遭受重大损失。
  ⑤重大投资行为。
  ⑥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⑦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⑧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5)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①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②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③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④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⑤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⑥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⑦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⑧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⑨上市公司董事长、1/3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⑩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更换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法院裁定禁止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上市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第八章 信息披露(4)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6)董事会预计上市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7)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所有上述情形的,也应一并执行。
  6上市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披露:
  (1)股票的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2)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4)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5)当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7关于公司合并、分立事项的披露:
  (1)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再抄报证券交易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公告文稿不予审查,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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