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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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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相反,还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一个以某些方式直按规定的东西,缺
乏概念的自身统一,是自为地虚无的。

② 参看第228 页。

①这种包含于概念中的,相等于概念的,把对个别的、外在的现实之要求
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就是善。它以要成为绝对这一资格登场,因为它
是概念自身的总体,是同时在自由统一形式中的客观的东西和主观性。这个
理念比以前考察过的认识的理念更高,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通的资格,而且具
有绝对现实的资格。——如果这个现实的东西还是主观的、自身建立的,不
同时具有直接的事先建立的形式,这个理念便是冲动;它耍实在化自身的冲
动,本来不是耍给自己以客观性,——它本身具有自在的客观性,——而仅
仅给以这种空洞的直接性形式。——②因此,目的的活动不是指向自身,以便
把一个已给予的规定纳入自身并使其为己有,而不如说是要建立自己的规
定,借杨弃外在世界的规定,给自身以外在现实形式中的实在。——意志的
理念,作为自为的自身规定的东西,具有自身内容。这个内客现在诚然是规
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并且是一个有限的和有限制的东西;自身规定,
本质上是特殊化,因为意志的自身反思,作为一般否定的统一,也是在排除
和事先建立一个他物的意义下的个别性。然而内容的特殊性,由于概念的形
式,首先是无限的;这个内容是概念自己的规定性,它并且是在概念中它自
身的否定的统一,于是不仅具有一个特殊的东西,而且具有它的无限的个别
性。上述实践理念中内容的有限性,这样就和以下情形是一回事,即:这种
有限性最初还是未实现的理念;概念对于这种内容说来,是自在和自为之有
的东西;内容这里是在自为之有本身的客观性形式中的理念;一方面,主观
的东西因此不再仅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任意的和偶然的东西,而是一个绝
对的东西,但另一方面,这种存在的形式,自为之有,又还不具有目在之有
的形式。依照形式本身而显现为对立的东西,在概念达到单纯同一的反思形
式那里,即在内容那里,便显现为概念的单纯规定性;善,尽管有自在自为
的价值,却因此而是某一个特殊的目的,但这目的不是要通过实在化才获得
它的真理,而是已经自为地是真。


① 参看第228—229 页。

② 参看第230 页。

直接的实在化的推论本身,在这里不需要更详细的叙述;它完全只是只
上考察过的外在目的性的推论;只是内容构成区别而已。在外在的、并作为
形式的目的性中,内容曾是一个一般不规定的、有限的内容;在这里,它虽
然是有限的,但本身同时又有绝对的价值。但是就结论看,即就实现了的目
的看,又出现了一种区别。有限的目的,在其实在化中同样只到了手段;因
为它在其开始时,并非已经是自在自为的规定的目的,作为实现了的目的,
也仍旧是一个非自在自为的东西。假如善又变作为一个有限的东西固定下
来,并且本质上是一个这样的东西,那未,撇开它的内在的无限性不管,它
也逃不掉有限性的命运,——一个以许多形式出现的命运。①实现了的善,由
于它在主观目的中、即在它的理念中已经是的东西而是善;实现给它以一个
外在的实有;但因为这个实有仅仅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外在性,所以
善在这个外在性中只有一个偶然的、可毁灭的实有,不曾达到一个与它的理
念相应的实现。——再者,既然就它的内容说,它是一个有限制的东西,那
未,也就有多种的善;存在着的善,不仅由于外在的偶然和恶,而且也由于
善本身的冲突和争斗而遭受毁灭。②善的主观性和有限性在于以客观世界为前
提,并且这个前提作为另一世界走它自己的路,从作为善的前提的客观肚界
这方面看,善的实现本身便是障碍,甚至于不可能。①所似善仍然是一个应当;
它是自在和目为的,但是有仍然作为最后的、抽象的直接性,而与它对立,
又被规定为非有。完成了的善虽然是一个绝对的设准absoIutes Postulat,
但也不过是一个设准,即带有主观规定性的绝对的东西而已。这就还有两一
个在对立中的肚界,一个是在透明的思想的纯粹空间的主观王国,另一个是
在外在杂多现实原素中的客观王国,这个现实是一个还未启明的黑暗王国。
这种现实的限制与那个绝对目的不可克服地对立着,其不曾解决的矛盾的完
全的完成,已在《精神现象学》中详细考察过了。②由于理念自身包含完全规
定性的环节,所以概念在理念中自身相关的另一概念,在它的主观性中,同
时也是一个客体的环节;理念因此在这里进入自我意识的形态,并按照这一
方面而与自我意识的表现相会合。

① 参看第230 页。

② 参看第230 页。

① 参看第231 页。

② 哲学丛书114 卷388 页以下。——原编者注

但是实践理念所还缺少的东西,就是原来意识本身的环节,即外在之有
的规定在自为的概念中所达到的现实性的环节。——这种缺少也可以这样来
看,即实践的理念还缺少理论的理念的环节。③在后者中,站在主观的、将被
概念在自身中直观的概念方面,就只有普遍性的规定;④认识只知道自身作为
把握,作为概念就本身说不曾规定的自身同一;充实,即自在自为的自身规
定的客观性,对于理论的理念说来,是一个已给予的、享有的东西,是不依
赖主观建立而呈现的现实。对于实践理念来说,却恰恰相反,这个作为不可
克服的限制与它对立着的现实,同时又作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东西,这个虚
无的东西要通过善的目的才取得它自己真的规定和唯一的价值。因此,意志
本身成为达到自己目标路上的障喝:只是由于意志与认识分离了,而且外在
的现实对于意志说来,并未取得真有的形式;因此,善之理念唯有在真之理
念中才能找到它的补充。

③ 参看第231 页。

④ 参看第232 页。

①但善之理念是由自身造成这种过渡的。在行动的推论中,一个前提是善
的目的对现实的直接关系,目的占取这个现实,并在第二个前提中把(它〕
作为手段来反对外在的现实。善,对于主观概念说,是客观的东西;只有当
现实还具有直接实有的规定、而不具有按照自在自为之有的意义那样一个客
观的东西的规定的,这个在其实有中的现实,才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而与善
对立;它不如说或者是恶,或者漠不相关,仅仅是自身不具有价值的可规定
的东西。但是,在第二前提中与善对立的这个抽象的有,本身已经放弃了实
践的理念。实践理念的行动的第一个前提,是概念的直接客观性,按照这方
面说,目的没有遇到任何违抗,就把自己传达给现实,并且和它处于单纯的、
同一性的关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须要集合的,只是它的两个前提的思想。
对于那在第一前提中已经由客观概念直接完成的东西,在第二前提中只须再
加上这样的东西,即通过中介、为目的而建立的东西。正如在一般目的关系
中,实现了的目的固然又仅仅是手段,但反过来手段也是实现了的目的,所
以在善的推论中,第二个前提同样也已经在第一个前提里自在的直接呈现
了;不过这种直接性是不够的,并且第二前提将会已经为第一前提而假定了;
——①善的实现就是中介,这是和其他与之对立的现实相反的,对于善的直接
关系和实现来说,这个中介本质上是必然的。因为它仅仅是第一个否定或说
是概念的他有,是一个客观性,它可以说是概念沉没到外在性中去了;第二
个否定是放弃这个他有,通过这种放弃,目的的直接实现才将是那作为自为
之有的概念那样的善的现实;因为概念在那里是与自身而不是与一个他物同
一,从而单独被建立为自由的概念。②假如善的目的这样仍然没有实现,那未,
这就会是概念退回到在它的活动以前所具有的立场,——即现实披规定为虚
无,但又作为实在的前提那种立场,——退回到坏的无限进展中去,并且唯
一地以下面一点为根据,即在上述抽象实在的扬弃中,这种扬弃也立刻被忘
记了,或者说忘记了这种实在倒是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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