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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一性去把握规定的多样性。因此,它是推论的第二个前提,差异的东西
本身在推论中有了关系。为此之故,它的目标就是一般必然性。——差异的
东两之相联系,一部分是在一个对比中,它们在这对比中既是相关,又是彼
此漠然独立;但一部分它们又是在概念中连结着的;概念是它们的单纯的。
但又是规定的统一。因为综合的认识最初只是从抽象的同一过渡到对比,或
说从有过渡到反思,所以它不是概念的绝对反思,概念是在它的对象里认识
这种反思的;概念对自身所给予的实在,是次一阶段,即差异的东西本身所
提示的同一,这个同一因此还是内在的,仅仅是必然性,不是主观的、自为
之有的同一,因此还不是概念本身。因此,综合的认识虽然有概念规定为其
内容,客体也将在这些规定中建立;但这些规定最初却相互处于对比之中,
或者说是在直接的统一中,但也恰恰以此而不是在概念由之而作为主体的那
个统一之中。
① 参看第225 页。
上述的一点构成了这种认识的有限性;因为理念的这个实在的方面在这
种认识里还具有作为内在的同一那样的同一,所以其规定还是作为外在的规
定,它①既然不是作为主观性,便缺少自己的东西,即概念在其对象中所具有
的东西,还是个别性,而且认识虽然不再是抽象的、而是规定的形式,即概
念的特殊的东西,那个在客体中与概念相应的东西,但概念的个别的东西,
还是一个已给子的内容。这种认识虽然因此把客观世界转化为概念,但给予
肚界的,却只是按照概念规定的形式,并且不得不按照客体的个别性,按照
规定的规定性去寻找客体;认识还不是本身在进行规定。同样,认识找到命
题和规律并证明其必然性,但不是作为自在自为的事情本身的必然性,即出
于概念的必然性,而是这样的认识的必然性;这样的认识在已给予的规定那
里,在现象的区别那里前进,并且自为地把命题认识作统一和关系,或者说,
从现象认识其根据。
① 它指实在的方面。——译者
以下将考察综合认识较详细的环节。
(一)定义
最初的东西是:那还是已给予的客观性,将转化为单纯的、作为最初的
形式,从而转化为概念的形式;这样把握的环节因此不外是概念的环节,即
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个别的东西是作为直接表象那样的客体本身,
是那个应该下定义的东西。个别客体的普遍的东西在客观的判断或必然的判
断的规定中,自身成为类,并且是作为最近的类,即具有这样规定性的普遍
性,这种规定性对于特殊的东西的区别说来,同时也是原则。对象庄特殊的
差异那里具有这个区别,这个差异使对象成为规定的种,它使这个对象与其
余的种之分离有根据。
定义,当它以这样的方式把对象归结到对象的概念时,就把对象为存在
所需要的外在性抹掉了;它把概念在其实在化中所适合的东两加以抽象,概
念由此迈步,第一成为理念,第二成为外在的存在。描述是为了表象,并且
收受以后属于实在的内容,但是定义却把被直观的实有规定之丰富多采,归
结到最单纯的环节;实有是这些单纯原奉的形式,正如这些坏节是互相规定
的那样,实有也是包含在概念之中的。对象,如所揭示的那样,从此而被把
握作普遍的东西,它本质上也同时是被规定的东西。对象本身是第三个,即
个别的东西,类和特殊化在其中合而为一了,它是一个直接的东西,在概念
之外建立的,因为它还不是本身正进行规定。
在那些规定中,在定义的形式区别中,概念找到了自身,并且在那里具
有与它相应的实在。但是因为概念环节自身反思在这种实在中还不包含个别
性,因为客体在认识中时以此而还未被规定为一个主观的客体,所以认识也
就相反地是一个主观的认识,并具有一个外在的开始,或者说它之是主观的,
是为了它在个别的东西那里的外在的开始。概念的内容因此是一个已给予的
东西,一个偶然的东西。于是具体的概念就两方面说,是一个偶然的东西,
一是就它的一般内容说,一是就这样一点说,即:对象在外在实有中所具有
的形形色色的质,其中哪些内容规定是要为概念选择出来的,并且构成概念
的环节。
这后一方面需耍较详细的考察。即是,既然个别性作为自在自为的规定
了的有,处于综合认识特有的概念规定之外,当前便没有原则来察看对象的
哪些方面是属于对象的概念规定的,哪些只是属于外在实在的。这就构成在
定义那里的困难而为这种认识所不能消除的。可是在那里还必须作出一种区
别。——首先,从自我意识的目的性的产物,很容易找到定义;因为这些产
物应为之服务的目的,是由主观决定所产生的一种规定,它并且构成本质的
特殊化,即存在物的形式,它是认识在这里唯一达到的规定,存在物的质料
别的本性或其他外在特色假如与目的相应,便是包含在它的规定之内,其余
则是非本质的。
其次,几何的对象是抽象的空间规定;作为基础的抽象,所谓绝对空间,
失去了一切较具体的规定,并且还仅仅具有被安置在它之内那样的形态和形
象;因此那些形态形象本质上仅仅是它们所应该是的东西;它们的一般概念
规定,更明白他说,特殊的差异,在它们那里具有其单纯的,不受阻碍的实
在;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与外在目的性的产物是同一回事,正如它们也和算
数的对象符合一致那样,这些对象所以为基础的规定同样也是被安置在它们
之中的。——空间当然还有别的规定,它的量向是三,它的连续性和可分性,
这些都不是由在空间那里的外在规定才建立起来的。但这些都属于所接受的
质料,并且是直接的事先建立;要在那些主观规定与它们所进入的地基的这
种特具的本性相联结和纠结时,才发生综合的比率和规律。——在数的规定
那里,既然一这个单纯的根本是它们的基础,联结和其他规定便完全只是一
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反之,空间是自为地是一个连续的互相外在的东西,空
间中的规定便还更加散乱,具有与其概念相差异的实在,但这种实在不再属
于直接的定义了。
第三,自然的和精神的具体的客体的定义,看起来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这些对象,对于表象说来,总是有许多特性的事物。这里首先要把握的是:
什么是它最近的类,然后什么是它的特殊的差异。因此要规定在许多特性中,
哪些对于对象适合作为类,哪些对于它适合作为种,然后在这些特性中规定
哪一个是本质的;而对于对象所要认识的,是这些特性相互处于什么样的联
系之中,是否一个特性以另一特性而建立。但对此除了实有本身而外,还没
有任何其他标准。——特性的本质性,对于定义说来,就是它的普通性,这
个普遍性应该在定义中被建立为单纯的、未发展的规定性。但这个普遍性在
实有中,却仅仅是经验的,——在时间中的普遍性,即是否这一特性是经久
的,而其他特性则在整体的持续存在中表现为易消逝的,——或者,一个普
遍性,由与其他具体的整体比较而发生,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超出共同性。
假如比较提供经验上呈现的总的外貌作为共同的基础,那未,反思就须要把
这种外貌统括到一个单纯的思想规定里去,并且把握这样的总体的单纯性
质。但是,一个思想规定或个别的直接的特性构成对象的单纯的规定的本质,
其凭证只能是从具体状态演绎出这样的规定。但这一点却要求分析,分析把
直接状态转化为思想,并且把直接状态的具体物归结为一个单纯的东西,—
—这种分析比上面考察过的分析更高级些,因为它不是进行抽象,而在普遍
的东西中还包含着具体的规定的东两,把它联合起来,并指出它倚赖于单纯
的思想规定。
但是直接实有的杂多规定与单纯概念的关系,将会是需要证明的定理。
仅定义作为最初的、尚未发展的概念,由于它应该把握对象的单纯规定性,
而这种把握又应该是某种直接的东西,它对此就只能在对象的直接的所谓特
性中使用一个特性,——感性实有或表象的一个规定;这种规定通过抽象而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