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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规定性的内容是一个直接的、已给予的内容;这种
精神的科学耍说明精神摆脱了它的这种规定性并进而把握住它的真理、即无
限精神那种过程。
反之,精神的理念,它是逻辑的对象,却已经在纯科学之中了;因此它
无须去看精神遍历的过程,去看精神是怎样牵缠于自然、直接规定性和质料
或说表象的,那是要在以上说过的三种科学去考察;这个过程是在它之后,
或不如说在它之前,也是一样,——如果逻辑被当作是最后的科学,过程便
是在它之后①,如果它被当作最初的科学,理念从它那里才过渡到自然,过程
便是在它之前。正如自我从自然概念把自身显示为自然的真理那样,在逻辑
的精神理念中,自我就是在其判断中自身即对象那个自由的概念,就是作为
自己的理念的那个概念。但是即使在这种形态中,理念也还是没有完成。
当理念诚然是自由的、以自身为对象的概念时,理念这样便是直接的,
正因为它是直接的,所以它还是在其主观性中的理念,从而总是在其中限性
中。它是应当实在化自身的目的,或者说,是本身还在其现象中的绝对理念。
它所寻找的是真,即概念本身和实在的同一;但它仅仅才在寻找真;因为它
在这里,如它最初那样,还是一个主观的东西。对象是对概念而言的,因此,
它在这里固然是一个已给予的对象,但它不是作为起作用的客体,作为本来
面目那样的对象,或者作为表象以进入主体,而是主体把它转变为一个概念
规定;在对象中使自身活动的,就是概念,它在对象中自身与自身相关,因
而它在客体那里给自身以它的实在,找到真理。
① 这里说“在后”,是指过程已经过去的意思。——译者
所以理念首先是一个推论的一端,作为概念,这概念作为目 的,首先是
以自己本身为主观的实在;另一端则是主观的限制,即客观世界。两端在推
论中是同一的,即它们都是理念;第一,它们的统一是概念的统一,概念在
一端中只是自为的,在另一端中只是自在的;第二,实在在一端中是抽象的,
在另一端中则是在其具体的外在性之中。——这个统一现在将由认识而建
立;因为认识是主观的理念,这个统一就是作为目的而从自身出发的统一,
最初只是作为中项。——进行认识者自身通过其概念的规定性,即通过抽象
的自为之有诚然是与一个外在世界相关,但却是在它自己的绝对确定性中,
以便把在自身那里的实在,即形式的真理,提高到实在的真理。认识在其概
念那里具有客观世界的全部本质性;认识的过程是把客观世界的具体内容自
为地建立为与概念同一,并且反过来也将概念建立为与客观性同一。
现象的理念直接是理论的理念,即认识本身。客观世界直接具有对自为
之有的概念而育是直接性或说有之形式,正如概念是初只是作为抽象的、还
封闭在自身之内的概念那样;概念因此只是作为形式;它在自己那里所具有
的实在,只是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单纯规定,但特殊性,或说规定了的规
定性,则是这种形式从外面获得的内容。
甲、真之理念
①主观的理念首先是冲动。因为它是概念的矛盾,以自身为对象并使自身
成为实在,然而却没有作为他物、对概念独立的对象,或者说没有自身与自
身相区别而又同时具有差异性和漠然实有的本质规定那样的区别。②冲动因此
具有下述的规定性,即扬弃概念自己的主观性,使它最初的抽象的实在成为
具体的实在,并以其主观性事先建立的世界的内容来充实这种实在。——从
另一方面说,概念由此而规定自身,是这样的:概念诚然是它自己的绝对确
定性,但它事先建立的一个自在之有的世界却与它的自为之有时立,而这个
世界的漠然的他有对于它本身的确定性说来,又具有仅仅是一个非本质的东
西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要扬弃这个他有并耍在客观中直观其自身
同一的那个冲动。如果这种自身反思就是扬弃了的对立和建立起来的、为主
体而活动的个别性,它最初显现为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那末,这个自在之
有就是从对立而又恢复了的形式的自身同一,——这个同一性被规定为对在
其区别性中的形式漠不相关,并且是内容。
① 参看第221 页。
② 参看第221 页。
这个冲动因此是真理的冲动,如果真理是在认识之中,那末,这冲动也
就是在其特有意义下的理论的理念那样的真理的冲动。——假如客观真理作
为与概念相应的实在,是理念本身,而一个对象如果在它那里可以有、或者
也可以没有真理,那末,对象的真理较确定的意义却相反地在于它之是真理,
是为了或在主观概念之中,即在知中。它是概念判断的关系,这种关系自己
表现为真理的形式判断;在判断中,宾词不仅是概念的客观性,而且也是事
情的概念及其现实有关的比较。——如果概念作为形式,还具有一个主观的
规定或为主体的规定成为概念自己的规定,概念的这种实在化就是理论的。①
因为认识是作为目的或作为主观的理念,所以那事先建立为自在之有的世界
的否定,是第一个否定;结论②,其中客观的东西是在主观的东西中建立的,
因此最初只有这种意义。即:自在之有的东西仅仅作为一个主观的东西或仅
仅在概念规定中建立起来,但因此便不是自在自为的。在这种情况下,结论
就仅仅达到一个中立的统一,或一个综合,即是说原来分离而仅仅这样外在
联结的东西的统一。——因此,当概念在认识中将客体建立为它的客体时,
理念便给自己仅仅一个这样的内容,即是内容的基础是已给予的,并且在内
容那里仅仅扬弃了外在的形式。①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认识在其实现了的目
的中,还保持它的有限性,同时它在此目的中并未达到目的,并且在它的真
理中还未到达真理。因为内容在结果中,假如还具有一个已给予的结果的规
定,那末,与概念对立的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就没有扬弃掉;从而在此结果
中也仍旧不包含概念与实在的统一,即不包含真理。——②可怪的是,这个有
限性方面在现代仍被坚持,并且被当作是认识的绝对关系,——似乎有限的
东西本身就该是绝对的!以这种立场,就将把一个在认识背后的不可知的自
在之物性附加到客体上去,并且把这种自在之物性,从而也把真理,看作是
对于认识说来,是一个绝对的彼岸。在那里,一般思维规定、范畴、反思规
定以及形式的概念及其环节,都获得了这样的地位,即它们并非本身是有限
的规定,而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是有限的,即在和那个空洞的自在之物性对比
时,它们是主观的东西;把认识的这种不真的关系当作真的,乃是现今已变
成普遍意见的一种谬误。
① 参看第221 页。
② “结论”,是指逻辑三段式中的结论。——译者
① 参看第221 页。
② 参看第221 页。
从有限认识的这种规定来看,便立刻表明这种认识是一个扬弃自身的矛
盾,——一个真理同时又不是真理的矛盾,——认识有物而同时又不认识物
自身③那样的认识,就是说这种认识表明自身是不真的。④但是认识却耍通过
它自己的过程来消解它的有限性,从而消解它的矛盾;我们关于这种认识所
作的考察,是一个外在的反思;但这种认识本身就是概念,这概念自身是目
的,即它通过其实在化来实现自身,并且恰恰是在这种实现中扬弃了它的主
观性和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因此,认识要在它本身那里,在它的积极
活动中去考察。——如已经指出过的,这个理念既然是概念的冲动,要自为
地实在化本身,那末,它的活动就是要规定客体,并通过这样进行规定而在
客体中与自身同一并与自身相关。客体总是绝对可规定的东西,它在理念中
具有这样的本质的方面,即不是自在自为地与概念对立。因为这种认识还是
有限的、不是思辨的,所从事先建立的客观性,对于这种认识说来,还不具
有这样的形态,即客观性在它本身那里只是概念,毫无自己特殊的东西以与
概念对立。但这样一来,它作为一个自在之有的彼岸,其听从具有可以由概
念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