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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选供销商经济的潜力,公司可采用整个成本的方法,先设想出对似属有关
的每一项销售费用(诸如仓储、存货、运输)的供销影响力,选择最合意的
渠道。
不幸的是,说来要比做容易些。一家公司即使具有居间人方面一切现有
的资料,在推算一种渠道系统的利润时,也非简单的事情。再者,在评估若
干取舍的渠道时,是很难获得为推算所需的一切主要资料的。
2。控制的标准
在销售业务人员衡量渠道而所需面对许多有关控制的困难问题中,就有
著如下的问题:两个或更多阶层的利己主义,会不会过于相对,而产生危险
性的衡突?两个或更多阶层的利己主义,会不会谐调到造成联盟,以对抗生
产商?这条渠道是否会具有某些特色,而引起法律上的问题?(争取独家经
销权,就可能是一个的例子)。
3。适用可能性的标准
有时所选的一种渠道路线,似乎颇为理想,但却有潜在的危险,假使这
条路线严格限制了生产商的伸缩性,就可能在市场情形变化时,引起许多的
问题。与销售代理人订约七年的生产商,例如三年后出现其他更好的办法,
就可能给困住,动弹不得。因此,许多生产商对于必需长期承诺的分销路线,
都怀著戒心,除非该业的未来前况,颇为清楚,市场销售情形可能保持稳定。
4。法律对供销的控制
独家代理或代销协定是可能受到反托拉斯法的限制的。其主要的考虑
为:①制造商是否控制了重要部分的市场?②协定是否似在将竞争者,排出
了具有实质部分的市场?假如具有两者之一的情形,政府往往会对独家经销
协定或代销,采取行动的。
地区上的限制,是供销方面另一重要的法律问题。制造商建立其经销区,
一向是被认为合法而适当的。但是独家的地区协议,则可能成为限制竞争(破
坏休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工具。某些法院的决定会建议,唯有在制造商对其
产品保留所有权、支配权与冒险、直到这产品转移到消费者的手上时;这类
措施才是可以接受的。
地区上的限制,是供销方面另一重要的法律问题。制造商建立其经销区,
一向是被认为合法而适当的。但是独家的地区协议,则可能成为限制竞争(破
坏休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工具。某些法院的决定会建议,唯有在制造商对其
产品保留所有权、支配权与冒险、直到这产品转移到消费者的手上时;这类
措施才是可以接受的。
有一种为制造商强制经营全部货物的规定,即一家经销商愿意经销任何
一种货物时,就须承销所有的货物。祗有变方之间,并无独家经销的协定,
这种行为似乎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根据这些标准,可以知道西方国家
消费品直接分销渠道的主要类型有:
(1)农民在自己农场门口开设门市部,或者在路旁或城市市场上摆个货
摊,将其生产的蔬菜、水果、禽蛋等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最后消费者;
(2)有些制造商,如美国胜家公司(Singer Corp)、富勒刷子公司
(Fuller Brush pany)、爱芳公司(Avon Products,Inc)等,自己
开设零售商店或门市部,将其产品直接销售给最后消费者,或者雇用推销员,
挨家挨户向家庭主妇推销产品;
(3)有些制造商采取邮购(Mail order)方式,将其产品直接销售给
最后消费者;
(4)制造商通过电视、电话将其产品直接销售给最后消费者,即制造商
通过电视播送广告,消费者在家里打电话去购买电视荧光屏上显示的任何商
品。但是,目前在西方国家,由于广大消费者居住分散,购买商品数量零星,
因而许多生产者不能将其产品直接销售给广大消费者,因此,直接分销渠道
不是消费品分销渠道的主要类型。
□多渠道分销
西方国家分销渠道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制造商往往通过多条渠道将相
同的产品送到不同市场和相同市场。这就是说,同一种产品,由于既卖给最
后的消费者用于生活消费,同时又卖给产业用户用于生产消费,制造商通常
通过若干不同渠道将同一产品送到不同市场(消费者市场和产业用户市场);
有些制造商还通过多条渠道将其产品送到同种顾客(见图。。 1。4)。这种多渠
道结构也叫“双重分销”(Dual distribution)。
美国前商部务助理理查德·H·荷尔顿(Richard H·Holton)曾给两种
类型的“双重分销”下过定义。第一种类型的双重分销是:“制造商通过两
条以上竞争的分销渠道销售一种商标的货物。”例如图。。 1。4中所示的那个保
险丝制造商,他把某种商标的家用保险丝通过食品杂货批发商、药品批发商、
杂货批发商和小五金批发商,以不同的毛利(Gross margins)卖给许多零
售商,再转卖给广大消费者(这是通过多渠道将相同产品送到相同市场),
这样,这些渠道之间就不能不发生竞争。第二种类型的“双重分销”是:“制
造商通过两类竞争的分销网销售两种商标的基本相同的产品。”例如,美国
肯塔基(Kentucky)州一家大酿酒商通过各种经销商(如超级市场、连锁商
店、折扣商店和独立食品商店、小杂货店等)销售许多不同商标的相同的威
士忌,都是这家酿酒商的同一酒桶里的威士忌。制造商使用多渠道,采取“双
重分销”,比使用单一渠道能实现更深的“市场渗透”(。。 MarketPenetration)。
重分销”,比使用单一渠道能实现更深的“市场渗透”(。。 MarketPenetration)。
在认识分销渠道结构时,应注意到分销渠道不仅有长度,而且有宽度。
分销渠道的宽度,取决于渠道的每个层次中使用同种类型中间商数目的
多少。这里的中间商包括:批发环节中的各种类型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
环节中的各种类型的零售商。某种产品(如香烟)的制造商通过许多批发商、
零售商将其产品推销到广大地区和送到广大消费者手中,这种产品分销渠道
较宽。反之,如果某种产品(如小汽车)制造商只通过很少批发商、零售商
推销其产品。或者在某一地区只授权一家批发商或零售商经销其产品,这种
分销渠道较窄或很窄。
在西方国家,分销渠道的宽度是和制造商所采取的分销战略相关联的。
西方国家制造商的分销战略有三种:
(1)密集分销(Intensive distribution),即制造商尽可能地通过
许多负有责任的、适当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推销其产品。消费品中的便利品(如
香烟、糖果、洗涤用品)和产业用品中的供应品(Industrial supplies)
(如企业办公用的文具等)等,通常都采取密集分销,使广大消费者和用户
都能随时随时买到这些便利品。
(2)选择分销(Selective distribution),即制造商在某一市场(地
区)仅通过少数几个经过精心挑选的、最合适的中间商推销其产品。从这个
意义上说,选择分销适用于所有产品。提相对而言,消费品中的选购品
(Shopping goods)(如妇女服装、衣料、鞋帽等)和特殊品(Specialitygoods)(如电冰箱、照相机、手表等)最宜于采取选择分销。
(3)独家分销(Exclusive distribution),即制造商在某一地区仅
选择一家某种中间商推销其产品,通常双方协商签订独家经销合同,规定经
销商不得经营竞争者的产品,以便控制经销商的业务经营,调动其经营积极
性,占领市场。在西方国家,汽车等特殊品通常采取独家经销。
从西方国家分销渠道的长度和宽度来看,分销渠道结构是很复杂的,有
些分销渠道是“较长而宽”,有些分销渠道的是“较短而窄”,有些分销渠
道是“较长而窄”,有些分销渠道是“较短而宽”。
□分销渠道案例
1。1。
商店。自从1984年以后,这种三级批发机构已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
商业批发公司和工业品贸易中心等。其变更情况如
(1)一级采购供应站。它原是全国性的工业品收购调拨机构,直属国家
商业部管理,主要设在全国生产集中的大城市和
主要进口口岸,以所在地或者调拨的商品而命名。其主要任务是:收购
或控制当地工厂的产品,接收进口商品,并对全国范
围的二级站、工厂、大型商店调拨或供应商品。1984年后,一级站被下
放到所在地的市,通过联营形式同市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