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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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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
  从制约法官权力角度看,陪审团参与司法,监督审判,“架空”了法官的权力,同时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良机”,起到了爱护法官“政治生命”和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说起来,美国的联邦法官既是非民选,又是终身制,但“腐败分子”极为罕见。对此“反常”现象,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但若细究其因,陪审团制度的制衡和监督作用不可低估。
  最后,陪审团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免费民主学校,在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国民性格”、培养法制观念等方面影响深远。想当年,鲁迅弃医从文,以笔为枪,批判传统,孤独呐喊,试图以文学唤醒麻木愚昧的芸芸众生,改造中国人的“国民性格”。问题在于,文学作品有这么大的作用吗?在美国社会,由于司法权不再被职业法官垄断,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亲历法院审判和司法程序,这是普通百姓和“愤青小资”学习法律知识,认识了解社会,领悟法治精神,培养“国民性格”的良好途径。
  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制度情有独钟,赞不绝口。他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他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力,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涉案双方的激烈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7〕
  陪审团制度同样影响到美国社会的权势阶层,成为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结合点。美国政客多为律师出身,人人能言善辩,个个口若悬河,演讲大师层出不穷,经典演说不绝于耳。在法庭上,律师必须辩护细致绵密,逻辑天衣无缝,语调铿锵有力,言辞荡气回肠,才能说服陪审团,赢得官司胜利。由于陪审员皆为法律外行,平均知识水准不高,所以,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则,必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铺直叙,浅白生动。在政治舞台上,民选官员为了争取选票,必须以平浅通俗的话语与选民平等沟通,绝对不能艰涩深奥,故作深沉,自命不凡,枯燥说教。相形之下,中国的精英阶层往往喜欢居高临下,引经据典,故弄玄虚,莫测高深,貌似博大精深,满腹经纶,实为装腔作势,自欺欺人,不知所云,误国殃民。
  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不胜枚举,但弊端也表现得淋漓尽致。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陪审团常常罔顾法律,意气用事,断案往往带有相当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倾向于放纵犯罪嫌犯,致使司法审判偏离了公平正义的目标。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未经专业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凭借抽签执掌大权的一帮门外汉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事实认定判决,与现代法律复杂化、专业化、精密化的趋势大相径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何在?
  相信普通民众对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专业法律训练,正是陪审团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事实证明,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决,至关重要的是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是公正民主的司法程序,是普通百姓的基本理性和正直良心,而不是司法官员的高深法律素养。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普通民众决定的,只有普通民众才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审判者和最后裁定者。这种价值理念使陪审团审判在美国长盛不衰。在此法治传统背景下,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托克维尔曾感叹道:“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8〕这番不无悲观的感慨,使人颇感扫兴,但又启人深思。中国专制文化传统迷信精英权威,轻蔑草民百姓,宣扬上智下愚,信奉青天断案,普通民众一时很难从内心深处接受陪审团审判,尊重和服从陪审团的最终裁决。一听说法官是哈佛法律博士,顿觉公平正义有望;一听说陪审员是管子工出身,立刻唉声叹气。其实,如果缺乏民主制度监督,如果赋予法官不受制约的权力,学富五车的法律精英不但照样贪赃枉法,荒唐裁决,而且本领超群绝伦,为祸极烈。
  当然,如果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缺乏实用功能和价值,那么其民主性和公正性将沦为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1977年,美国诉讼律师协会对全美六千五百四十四名法官进行了一次民意测验。其中有三千四百六十六人反馈了问卷,大约百分之九十的法官赞成保留陪审团制度〔9〕。这个测验的结果,相当于承认了陪审团的实用功能和价值。
  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解释和适用法律固然需要专业法律训练,但认定事实则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在此问题上,陪审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陪审员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经验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他们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消除歧见,达成共识,以“集体智慧”弥补法官的缺陷和不足,减少法官出现疏忽遗漏的可能,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在辛普森案中,证人出庭一百二十六人次,呈庭证据一千一百一十五件,法庭审判记录长达五万余页,冗长沉闷,繁文缛节,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如果改由法官独当一面,孤家寡人,孤独无援,独断专权,没有理由断言职业法官会比陪审团更为英明睿智。
  毋庸置疑,就像职业法官可能会鬼迷心窍、荒唐断案一样,陪审团同样会心存偏见,荒诞不经,无视法律,做出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荒谬判决。但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很低,对于适用法律明显有误的陪审团荒谬判决,可以通过法官指示裁决、特别裁决或上诉的方式予以纠正。陪审团审案与法律日趋复杂基本无关,它关注的重点永远只是事实问题。在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和经济案例中,当涉及专利法、反垄断法、选举法、国际贸易法等深奥的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时,陪审团退避三舍,改由法官独立审案。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中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出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团缺乏专业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毛病?问题在于,所谓高智商、高学历的专家型知识分子,其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常识水准、事实认定能力就一定强过普通百姓吗?未必如此!在分工精细的当代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学术呆子”或“知识残废”,仅是查阅专题索引、阅读专业文献、拼凑论文专著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脱离社会,孤芳自赏,夸夸其谈,自命不凡,标新立异,好为人师,价值观念要么时髦超前,要么返祖滞后。即使聘请这帮大爷当法官,可能都嫌屈才了,更别提出任陪审员了。另外,专家学者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比如,聘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在美国司法制度中,专家学者一般仅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回答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庭提供仅供参考的专业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资巨大,劳民伤财,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繁琐冗长,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挑选过程常常历时数周之久。为了使陪审团“与世隔绝”,安全保卫、旅馆食宿等方面的开销亦相当惊人。庭审时,律师向十二位法律外行解释案情和证据,显然比应对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远为费时费力。陪审员参审可能耽误其本职工作(担任陪审员期间,绝大多数雇主照发工资),造成经济损失(主要对“个体户”而言),而且法院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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