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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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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契约所完成之节目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甲方得依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财产权,并得予编辑回放,制作出书、录音、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衍生作品,惟乙方得就甲方完成之著作物享有每一著作物净利百分之五十之利润分得权利。
  足证「相关著作物」绝不等于是「主持报酬」,因为契约中两个「得」字都属于甲方,法律上「得」字是可做可不做的,甲方如果不去制作「编辑回放,制作出书、录音、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衍生作品」,则乙方就只有瞪着眼睛无能为力,当然也拿不到「享有每一著作物净利百分之五十之利润分得权利」了,换句话说,乙方拿到的,就是每天来录一小时、每次五百元了。环球电视在台北信义区山边,每次出租车往返约三百元,扣掉车资,主持节目每次只剩两百元了,有这种价码和公道吗?所以,「相关著作权」引出的「衍生作品」是未定之天、是相对于空中楼阁的空中金钱,是不算数的,双方大可共同做梦并规范未来的利益,但它绝非主持费用,张俊宏及其律师的故意瞒天过海,显系曲解契约内容。
  九、李敖有否不利于电视台?
  李敖与电视台结缘,早在五年前就与周荃的真相电视开始,合作方式都是由电视台以购买「李敖大全集」模式处理,即印制厂以「李敖大全集」的批发低价售与电视台。这样做对双方的好处是:在李敖方面,可以得到著作广为流传的使命感和版税;在电视台方面,可以以批发低价进货再以定价高价卖出,不但有赢利,还无异免付了、少付了主持费的支出。在公司作业上,电视台也或象征性的订一个主持费的约,但价码是象征性的,和购买「李敖大全集」的总价加在一起,才是真正的大牌主持人的价码。所以,如果形式上换算成主持费,李敖的「主持费」约与一般大牌主持人相近,只是李敖提供了印制费很高成本很高的「李敖大全集」以货易金交换而已。形式上电视台花了大钱,骨子里电视台一点亏都没吃,批发低价的「李敖大全集」定价高价卖出后,还有得赚,而李敖本人只赚到版税和「爽」而已。
  十、张俊宏不是「勾结」「掏空」的共犯吗?
  事实上,张俊宏是明明知道环球与李敖签约主持节目的好处,这由去年九月十六日他亲自主持「环球电视『挑战李敖』Party记者会」可知;张俊宏也明明知道环球拿到「李敖大全集」的好处,这由现场有「卖书组」可知,他在民事起诉状中也自言「提供时段由被告主持节目,原告亦乐观其成」,可见他根本是以母公司董事长的身分,主持子公司的作业的,若说与李敖「勾结」,他没责任吗?若说「掏空」,他不是共犯吗?李敖主持节目一开播就碰到九二一大地震,张俊宏还跑来上做特别来宾呢,以上种种,都证明了母公司的董事长全部知情。张俊宏在民事起诉状中说:
  被告与吴子嘉单以买卖书籍之障眼法行五鬼搬运,在短短数个月中,仅交付所谓之提货单,未实际交付书籍。……
  全是不实之言,既承认李敖交付「提货单」可提取「李敖大全集」属实,足见李敖和五年来对周荃的真相电视一样信守约定,事实上环球电视多次提过货直到退票为止没再去提。给你货,你卖掉后还可赚钱,这叫什么「五鬼搬运」?我的货搬到你家去,你又退我票,谁骗谁呢?谁吃亏呢?谁是鬼呢?
  十一、张俊宏把监察人移花接木
  张俊宏「民事起诉状」中又诬谤李敖:
  被告明明自己身为全民公司之监察人,亦明知环视公司之资本百分之九九?九七系由全民公司出资,且环视公司财务状况恶劣,每月赔钱新台币一千八百万元以上,而环视公司本业系经营环球电视台,并非经营买卖书籍之书店业,竟于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及九日与吴子嘉勾结,未经环视公司董事会之同意,亦未知会全民公司,而由吴子嘉以环视公司负责人身分代表环视公司以高价向被告购买「李敖大全集」……尾款之两张支票,因环视公司已为渠等掏空,无力支付而跳票。……
  以上的罪状,全是诪张为幻!禁不得一驳:
  1。 李敖做全民公司监察人,是今年一月三十一日的事,如何能在去年「九月四日及九日」以监察人身分「与吴子嘉勾结」?去年九月距做监察人还有一百五十天,张俊宏竟可如此神通,要李敖提前就职再渎职!这样子捏造事实,手法也未免太拙劣了罢?
  2。 因为李敖非全民公司的监察人,只是环球电视请来的客人,又凭什么「明知环视公司之资本额百分之九九?九七系由全民公司出资」或知道该公司「财务状况」或「本业」如何如何?张俊宏凭什么如此认定?李敖那时身分纯属客人,又没有精神病,又如何能「知会全民公司」?
  3。 其实,照张俊宏的行径,他本人就可证明李敖纵是监察人也非监察人,因为张俊宏以全民公司董事长的身分,竟漠视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李敖被推派为监察人的合法通知,而推迟至今,不向经济部登记呢。
  4。 张俊宏口口声声说李敖是监察人,应知全民公司内情,查查记录看:自一月三十一日李敖进入全民公司做监察人起,五个月来,董事长张俊宏和他带队下的公司,没有片纸只字给监察人李敖,监察人李敖去问去函也置之不理,完全是「封锁监察人」姿态,新上任的监察人要在被封锁状态下进入情况、搜证监察,自需时日,又何能先知公司内情?张俊宏民事起诉状中说:
  吴子嘉与被告等为求掩饰,乃由吴子嘉伪造环视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股东临时会议事录,决议公司营业项目增加图书出版业及书籍、文具零售业,并配合修定公司章程。……
  试问当时李敖既非母公司的监察人、又只是子公司的客人,如何能「为求掩饰」,去「伪造」会议记录?如有「伪造」,是子公司内部的事,又与李敖何干?张俊宏把母公司的未来监察人,提前到位,认定可监察到子公司的头上,这种移花接木,岂不太荒谬了吗?
  十二、张俊宏歪曲监察人法理
  以上张俊宏把监察人移花接木,所以闹出笑话,别有一说,就是他以立法委员身分,歪曲监察人法理:
  1。 依公司法第二一八条规定,监察人职权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故得查核簿册文件,及请求董事会报告,因此监察人并无为公司经营之职权。经营公司者限于董事会及股东会,此由公司法第二0三条、一九三条可知。
  2。 而背信者,为违背职务使本人财产损害者才能构成,即财产损害与职务违背需有因果及对价关系。否则即与背信无涉。
  3。 因此,若有公司人员「掏空」公司资产之背信行为者,必其职务足以为公司资产「掏空」者;而监察人既不为公司之经营,焉能为资产之「掏空」?故实务上,该当背信罪要件,必为董事及经理人。全民公司实际执行业务者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若硬说监察人有背信行为,则与董事长及总经理有共同行为才会构成。李敖要「掏空」公司,看样子得靠董事长张俊宏下海一起犯罪才成。张俊宏口口声声李敖「掏空」,却忘了如「掏空」属实,他张俊宏就是共犯无疑。要「五鬼搬运」,他老弟就是第一鬼也。
  十三、张俊宏退了票,反咬一口
  张俊宏民事起诉状中又说:
  被告李敖自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止主持环视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视公司)经营之环球电视台晚上九时至十时「挑战李敖」节目,另自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止在同台同时段主持「李敖挑战」节目。
  张俊宏这里,第一句话就与事实不符。根据契约书,明明是「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又何来「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到「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契约日终止,李敖一直依约做完,但「环视公司」却未能依约兑现支票,提前把二月份支票退票。二月二日,张俊宏对包奕洪、对李敖的保证里,绝口没有什么否定吴子嘉和李敖契约的事,如今赖了债,反倒反咬一口,冒出「勾结」「掏空」之说,这是什么做人品质啊?做人高下有五种:第一种人:借钱或送钱给别人。第二种人:不向人借钱。第三种人:向他人借钱准时还。第四种人:不能准时还钱,但主动解释并道歉。第五种人:非但不能做到以上四种,反咬对方A他钱。
  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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