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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集]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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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庄子已经有所知;另一方面却又说“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又承认了自己不知道庄子。这样,由于自己也违反了在一个论辩过程中,不能对一个论题(话题)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律要求,使得惠施自己也陷入了自相矛盾。其次,从认识论角度讲,惠施错误地把本来属于同一物类的“子”与“我”(可以相知)混同于不属于同一物类的“子”与“鱼”(不可以相知),从而也混淆了话题,使自己也陷入了不可知论。 

  在最后一轮论辩中,庄子继续玩弄诡辩。他反驳惠施说,你曾经说“汝安知鱼乐”,表明你已经认为我知道了鱼之乐,只是问我从哪里知道的(“安知”)。我可以明明白白地告诉你,我是在濠梁之上知道的。这是一种“循辞”,是庄子故意转移话题,并且偷换概念,歪曲了惠施的原意。按“安”字在古汉语中,作为代词使用时,有两种含义,一是“哪里”,一是“怎么”。均表示疑问。如《诗?小雅?小弁》:“天之生我,我辰安在?”此处的“安”指“哪里”;《荀子?解蔽》:“彼愚者之定物,以疑决疑,决必不当。夫苟不当,安能无过乎?”此处的“安”指“怎么”。在“濠梁之辩”中,惠施所说的“汝安知鱼乐”是一句反问句,意谓“你怎么知道鱼乐呢?”但庄子显然利用了“安”的这种语义上的歧义性,似乎漫不经心地用偷换概念的手法,将惠施所说的“你怎么知道鱼乐”偷换成“你从哪里知道鱼乐”。亦即将惠施所说的“安知”的“安”(怎么)偷换成“安”(哪里)。把所问的问题疑问偷换成了地点疑问。于是,原来惠施的反问句似乎包含了肯定庄子知道鱼之乐的肯定句了。庄子自然可以大大方方地回答“我知之濠上也”。在这里,庄子的诡辩违反了在一个论辩过程中“使用概念必须同一”的同一律要求。 

  应该说,这种曲解式的“偷梁换柱”还具有一些“说理”的成分。相比之下,如今的一些“偷梁换柱”简直就是赤裸裸的“胡搅蛮缠”了: 

  “你们家能不能深更半夜不打麻将?吵得人睡不着觉。” 

  “你们家孩子能不能深更半夜不哭?也吵得人睡不着觉。还有你们家厕所的水管流水声老大,你们家能不能把厕所关上?” 

  这种诡辩,不仅是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不仅是违反逻辑要求的表现,同时还是一种“诉诸恶”的表现了。
● 牵强附会“论据与论题不相干”的“推不出”诡辩
 “牵强附会”是指,把不相干的事物强联系到一块。在诡辩手法上,它是一种“论据与论题不相干”的“推不出”。 

  所谓“论据与论题不相干”是指,在一个论证中,理由尽管是真实的,但与结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有个宋国人叫澄子。一天他丢了一件黑棉袄,于是便上街去寻找。看见有位妇女穿着一件黑棉袄,于是他便揪住不放,说:“今天我丢了一件黑棉衣。”那位妇女惊讶地说:“你虽然丢了一件黑棉衣,但我这件黑棉衣的确是我自己做的呀。” 澄子说:“你还不赶快把这件黑棉衣还给我?我丢的黑棉衣是绸子做的,你这件是布做的,拿布做的当绸子做的,还不便宜你了?” 

  “因为我丢了一件黑棉袄,所以你这件黑棉袄就是我的”。这种思维方式,显然是“因为什么就如何”的“因果”联系,而这种杜撰出来的因果联系,恰是“论据与论题不相干”。 

  如前所述,所有的论证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组成的。论题是论证中它的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它是一个论证的根据;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一个完整的论证,不仅要有论题和论据,而且论题和论据之间还必须要有逻辑联系,这样才能以真实的论据确定论题的真或假。而这些正是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在论证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要具有充足理由;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这两条要求,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错误和“推不出”的错误。 

  这是因为,如果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论据不是论题成立的充足理由,自然也就不能从论据推出或证明论题了。又由于任何一个论证,都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因此,所谓论题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就是指论证必须符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 

  上述的这种“因为什么就如何”的“论据与论题不相干”,表现在人们的沟通交际中,实际上就是以非论证的表述来取代论证,但这种表述与论证毫不相干,这属于“不相干谬误”。这是最常见的语用谬误。如果是故意以非论证的形式取代沟通语境中应具有的论证,则就是诡辩了。 

  战国时期楚国的宋玉曾写有一篇《登徒子好色赋》: 

  大夫登徒子侍于楚王,短宋玉曰:“玉为人体貌闲丽,口多微辞,又性好色。愿王勿与处于后宫。” 

  王以登徒子之言问宋玉。 

  玉曰:“体貌闲丽,所受于天也;口多微辞,所学于师也;至于好色,臣无有也。” 

  王曰:“子不好色,亦有说乎?有说则上,无说则退。” 

  玉曰:“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如臣之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着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然此女登墙窥臣三年,至今未许也。登徒子则不然。其妻蓬头挛耳,齞唇历齿,旁行踽偻,又疥又痔。登徒子悦之,使有五子。王熟察之,谁为好色者矣?” 

  宋玉的这种“因为什么就如何”的“因果”联系,显然是诡辩者“挤牙膏皮”式的杰作。 

  因为,在他的论证中,如果从他视“增之一分太肥,减之一分太瘦”的美色而不见,还可以勉强推出他“不好色”的结论;但是,尽管登徒子与其“蓬头挛耳,齞唇历齿”,又瘸又拐,还满身疮疥的妻子共生有五个孩子的陈述是真实的,可这与登徒子“好色”的结论之间却毫无任何逻辑联系。宋玉把这种真实的论据和诡辩的论题强捏在一块,是基于如下的因果句: 

  因为不弃丑妻,所以就是好色。 

  我们可以将其还原为一个假言推理的形式: 

  如果不弃丑妻,那么就是好色。不弃丑妻,所以好色。 

  显然,这个假言推理的大前提的因果联系是不成立的。宋玉想当然地捏造了这种“因为什么就如何”的因果关系,其诡辩手法昭然若揭。 

  按现实的表现,与那些见异思迁,喜新厌旧的人相比,与其说登徒子“好色”,毋宁说登徒子是模范婚姻的表率。 

  这种“牵强附会”的“因为什么就如何”诡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报载某贪官为自己被黑社会腐化的行为辩解:“被黑社会腐化实属无奈”。理由是,“因为大权在握,所以身不由己”。 

  某贪官收受贿赂,东窗事发。检察机关经过仔细调查,终于弄清楚了贪官的受贿金额。但贪官拒不承认,并愤愤地说:“不错,别人是送了我50万元,但都是假币,应视为无效货币,所以不能说我受贿。” 

  因为大权在握,所以身不由己?因为接受的是假币,所以就不是受贿?这种刺耳的声音,倒应了黑格尔的一句评价:“世界上一切腐败的事物都可以为它的腐败说出好的理由。”'36' 

  如果说这些“牵强附会”的诡辩让人好笑的话,那么下述的“牵强附会”诡辩就让人愤慨了。 

  据报载,武汉有个人为制止歹徒盗窃某商店而被刺身亡,后被追授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英雄的壮举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当英雄的妻子将这家商店告上法庭,索赔安葬费、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时,非议就来了:“见义勇为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不能让金钱来玷污。” 

  又据报载,有个人勇救落水儿童而牺牲,被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当其家属向对烈士的死负有责任的单位提出民事赔偿时,该单位却声称“烈士家属无权要求民事赔偿”。 

  英雄的名号可以永存,但英雄的名号却永远不是货币。英雄家属的“开门七件事”,仍然需要最现实的经济补偿。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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