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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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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接着也进行了答辩,并针对原告的所谓事实进行了反驳,并向法庭递交了一大堆证据。经向法庭提议,被告方的主要证人陈良琴满面凄凉地走上了法庭。大家都清楚地看到,当陈良琴进上法庭时,邓的脸色一下子显得很苍白,两腿也不由发抖起来,他的代理律师刘祥武也露出了极为不自然的表情。    
    陈不但指证了当年邓是如何利用老乡和其兄的同事关系骗取了她的信任,将她从北京骗至邓家、并趁夜深人静之机强暴了她,她又是怎样顶着压力含辱生下了她和邓的非婚儿子邓珂;以及目睹邓带着临产的李某公然回到老家生下他们的儿子,并花言巧语地多次欺骗她。同时,陈还当庭出示了邓和李某的多张亲密合影以及邓在几年前亲笔写给她的多份情书原件。面对陈的血泪控诉,强作镇定的邓世祥虽然几次不得不低下了头,但还是声嘶力竭地狡辩道:我从不认识一个叫李某的女人,那照片上的女人只不过是他以前的一位女同事;我和陈良琴以前只谈过短时间的恋爱,但从没有和她同居过,更没有和陈良琴生过儿子。当审判长把他几年前在广州写给在京城的陈良琴的几封亲笔情书拿到邓的面前,质证那上面的内容是否为他亲笔所写时,邓显得手足无措,在铁的事实面前,他只好小声地承认,信是他写的,因为那个时候他与陈谈过几天恋爱;当法官指着上面他为尚未出生的儿子取名的有关内容问他时,他只好低下头去,嘴里还是不服气地嘀咕:我从没有与她生过儿子,我至今还是未婚。为了证实他的未婚,他的代理律师还特意向法庭出示了邓目前的户口所在地花都区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份有关他的未婚证明。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79节 记者刑事自诉案(10)

    作为主要证人,陈良琴特别就本案的两件事进行了证明:第一,关于《深圳法制报》文章中所涉及的邓世祥当初强暴陈良琴的问题,陈良琴在法庭上再三证实,当初她根本不喜欢邓,是他以欺骗手段将她骗至家中,并利用半夜无人之机,强暴了她。第二,邓世祥是否欺骗过她的感情并与她同居且生过儿子。陈良琴向法庭出示了邓世祥当初和她在一起的亲密合影、邓和儿子的有关相片,提供了1994年邓在她妊娠期间,亲笔写给她的情书,其中有邓世祥当时为尚未出生的儿子亲笔起名的多封情书原件。第三,陈良琴特别证实,她和石野的相识是通过邓告诉的传呼机,她只是把她和邓之间的有关情况告诉了我,好让我以同事和朋友的身份劝告他;1999年8月份,她带儿子来广州后才第一次见到石野,当时还有石野的女友;她当庭痛斥了邓世祥的诬蔑之辞,并用铁的事实表明,她和石野绝对没有像原告邓所指的“有同居关系、有不正当关系”,这完全是邓世祥的恶意诬蔑。    
    第二个出庭作证的是我的女友。女友在法庭上作证:第一,被告石野每次与陈良琴母子见面我都在场,我和石野只是出于同情和义愤帮助他们母子,并援助这对可怜的母子;第二,在此期间我和石野一直是恋爱关系,他绝不可能与其他的任何异性有同居关系或不轨行为,这只不过是邓因石野在媒体上揭露了他的丑行而对石野进行诬陷而已。    
    在第一被告答辩完毕后,我当即对原告所诉讼的有关事实进行了一一答辩。同时,我当庭对邓世祥进行了反诉,并要求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及其他有关损失共人民币10万元。法院当即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但当另一被告《深圳法制报》对邓进行反诉时,法庭以“应回深圳罗湖区起诉”为理由,没有同意。后来,报社在罗湖区将邓世祥告上法庭。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后来花都法院却对我的反诉一直置之不理,同时,邓的代理人——身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部主任的刘祥武,竟法庭上矢口否认邓世祥曾被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两次开除过、邓从来没有与李梅和陈良琴生过小孩、邓至今是未婚,云云……    
    随着法庭的对有关事实的调查,事情的真相早就浮出了水面。邓带来的那几名记者,在铁的事实面前,怎么也坐不住了。下午的庭审刚开始,他们都先后离开了法庭。尽管如此,邓在法庭上还是面不红心不跳,他的言行举止激起了众人的愤怒。在庭休时,《深圳法制报》的一名姓王的年轻编辑忍无可忍,指着邓的鼻子怒骂其“真是丢尽了中国新闻记者的脸面”!    
    最后,法官向原、被告提出是否接受调解时,邓马上表示愿意与我调解,但要我赔他一笔钱;而我则坚决拒绝调解。    
    邓当然做梦也没想到,一向老实的陈良琴会在关键时候南下出庭为我作证,他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无可奈何。就在当天晚上,住在招待所的陈良琴,多次接到邓的威胁电话;随后,又有一个自称是邓朋友的男人打通陈良琴的手机,指责她太无情无义,骂她不该出庭为石野作证,还称邓再不好,也是你儿子邓珂的父亲。半小时后,陈良琴又接到一个陌生男人的威胁电话,本来就生性胆小的陈良琴,说什么也不敢再在那个小招待所呆下去了,赶紧向我和女友打电话求援。我和女友当即坐出租车将她接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安顿下来。为了防止万一,第二天一早,我送她去深圳,然后从深圳直接坐火车北上。    
    2001年11月6日,《深圳法制报》也对邓进行了反诉,并要求邓赔偿有关损失50万元。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就此案特别指出:首先,依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多次调查采访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深圳法制报》报道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特许权应给予保护。《无良记者风流成性包“二奶”》(下简称“无文”)一文的作者主要是根据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素材,报道了陈良琴是如何与邓认识、同居、生育,后来邓又是如何喜新厌旧,最终致使母子受到遗弃的悲惨遭遇。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长时间的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等事实都是非常确定和真实的。因此,作者和报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无》文的主题思想以及报社的编后语是伸张正义、保护弱者、鞭挞丑恶、扶正祛邪,告诫人们引以为戒,从而达到普及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的9月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新闻单位享有报道国家机关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的“特许权”。《无》文属于批评性新闻报道,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原告所认为的侮辱其人格的内容,也主要来自于生效判决。因此,本案不构成名誉侵权。其次,原告的隐私权不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原告和文章中的女主人公是正常恋爱或同居关系,可以认为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使受到行政处分,传媒也不宜报道;但事实上,本案原告邓世祥公然违背社会公德,道德败坏,长期与两位女子非法同居,并与她们生儿育女的畸形状况,是一种丑陋的行为,更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的尊严,报纸和社会大众予以公开批评、谴责,是完全正当的。因此,原告在诉状中认为侵犯其隐私权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今,时间已过去了三年时间,也不知何故,我们的那个案子,至今都没音讯。    
    怀着极为复杂的心情,将满面憔悴的陈良琴安全地送上了北上的火车后,我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地。但是我没有想到,更大的灾难却在后面等待着我……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0节 十一天牢狱生活(1)

    我记得非常清楚,那是我与邓在花都区法院对簿公堂后的第三天夜晚,灾难突然降临:我被广州市警方以“出卖国家情报罪”为由,强行戴上手铐押上警车,自此遭到非法拘禁长达11天……    
    当晚10时35分,心情复杂的我正在家里看刚获得茅盾文学奖的阿来写的《尘埃落定》。我非常喜欢这本书的标题,也许是它此时太符合我的期待心理吧。我想,我的自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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