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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1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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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探望死者的情况下为何一直拒绝?他们为何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竟敢擅自火化尸体?当他们哭着找到燕郊刑警八中队有关领导讨说法时,对方竟说早就通知过他们!当他们要求警方交出火化的骨灰时,对方称不知道搞到哪儿去了!又说早说扔掉了。直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了四年之久,三河市警方对擅自火化遇害者尸体之事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兰景坤被刑拘后,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兰景坤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00年10月8日批准逮捕。2000年5月17日,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在三检刑诉字(2000)第45号起诉书中审查查明:1999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兰景坤纠集李玉成、兰景芬等6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到燕郊柳兴活动房厂工地,解决兰景坤与其在工地做工的四川籍民工的工资问题,双方在协商中发生争执,兰景坤欲走,民工不让,李玉成和兰景芬即与民工发生殴斗,李用事先携带的刀子将民工幸万强和王文培扎伤,后6人逃离现场,幸万强因抢救无效死亡。兰景坤、兰景芬与李玉成准备外逃,并向兰景坤承诺双方谁也不问各自的去向,后兰景坤又提供李玉成5000元的外逃资金,李玉成穿越玉米地逃走。兰景坤和兰景芬在回家时被抓获,其余人在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兰景坤目无国法,教唆李玉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李玉成是共同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同时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以原告身份向三河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恶老板兰景坤又为何许人呢?兰景坤现年35岁,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河市皇庄镇艾台村。1999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拘留,同年10月8日因涉嫌包庇被逮捕,后押于三河市看守所。2000年6月16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宣布无罪而释放。    
    在庭审中,几名原告和代理人认为,兰景坤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的主观故意,在这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明显系主犯,主要事实和理由有:1。兰多次供述,他在事发前主动找过李玉成,将自己与民工的工资历纠纷告知,并要求李玉成:“你今天找几个人同我去,为我助助阵,如果开完工资如有不服的,你就教训教训他们……”因兰与李系同村,又有经济来往关系,加之兰的教唆和指使,李玉成遂一口答应并纠集另三人参加行凶;2。多名民工证实,当时,兰景坤一伙早已配备了刀具(用报纸包着,别在李玉成和兰景芬等三人的腰后)、准备了铁棍,这充分说明兰一伙早就做好了行凶的准备;3。在李玉成等人行凶时,兰景坤目睹了全过程却未做任何制止行为,此种不作为恰恰证明了李玉成杀人的结果正是兰景坤所希望的;4。兰氏兄弟和李玉成在杀人逃离现场后,立即带李玉成去医院疗伤,还公开宴请所有行凶者,并于当夜10许潜逃回皇庄镇艾台村,在村口李玉成准备外逃时,协商由兰景坤给李5000元现金,并至李成功逃脱。这些三河市人民检察院都现场查证。因此,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等原告认为,被告人兰景坤在本案在起主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谋,其主犯地位是不可怀疑的,四原告人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追究兰景坤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第106节 讨债民工命丧恶老板尖刀下(3)

    2000年6月1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与被告人兰景坤同去的李玉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王文培轻伤,幸万强死亡的事实成立,不能证明兰景坤有教唆李玉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兰景坤教唆李玉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证据不足,故兰景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处兰景坤无罪,同时还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的诉讼请求。    
    四名原告认为三河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明显的包庇犯罪行为,被告人兰景坤应负赔偿责任为由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8月21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在廊刑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兰景坤在李玉成伤害他人时有主观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随后幸永怀又向河北省人民法院上诉。    
    我经过多方走访,了解到以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就在此次开庭前,兰景坤的弟弟兰景鹤,竟多次在三河市法院附近找幸永怀提出私了,被幸拒绝。后来,幸了解到,原来此人就是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对于此事,三河市有关人员从未向当事人家属透露过。另外一个情况就是,在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三河法院驳回后,幸永怀等四原告不服,当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后,谁知却被法院有关人员扣留了一个多月,还多次谎称早已上交至廊坊市中院,并要求原告不要再去找他们,满腹疑惑的幸多次跑到廊坊中院,该院答复根本没有收到他的上诉状,在他的再三追问下,廊坊市中院这才派人到三河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最后查实原告确已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了上诉。面对上级法院的质问,三河市刑庭有关人员哑口无言。由此可见,对方能置检察院的公诉置之不理,并明显枉法判案也就毫不奇怪了。    
    我从有关方面获悉;杀手李玉成,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三河市皇庄镇艾合村农民。他在接受了兰景坤的5000元现金潜逃后,于2000年9月18日在京城被北京警方抓获后移交到三河警方。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2001年5月1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廊检刑诉(2001)19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玉成伙同兰景坤(在逃)等人,于1999年8月31日下午5进许到三河燕郊西柳村“进兴活动厂房”工地与外地民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因未达成协议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玉成用携带的尖刀将王文培和幸万强扎伤。幸经抢救无效死亡,王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指控被告人李玉成上述犯罪的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玉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几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玉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代理费、存尸费、火化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万元。同时还提出,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什么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对刑事及附带民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廊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其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使受害人一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赡养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费等,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永怀、李正劳、任晓珍、幸凯(丧葬费3000元,交通费702元,幸凯的抚养费20729元)共计24439元。    
    凶手李玉成当庭虽然对附带民事部分同意赔偿,但称没有赔偿能力。    
    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等原告对此判决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李玉成的定罪和量刑有误,其行为已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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