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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思想家论民主_(转)_世界史吧_贴吧-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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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引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上)第156页)  

        没有任何政治上的真理比主张权力分立这个反对意见有更大的真正价值,或者更加带有自由保卫者权威的色彩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是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为虐政。 

      ——《联邦党人文集》(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46页)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以人统治人的方式来管理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其次是责成政府管理好自身。 

      ——《联邦党人文集》(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4页)  

        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成不同单位(两院制),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2006…5…24 13:34 回复 
         
        大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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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联邦党人文集》(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5页)  

        美国的政治体制背后的政治哲学是实行平衡政府的哲学,其核心是阻止任何个别势力单独控制联邦政府。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0页)  

        权力分立,不仅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配给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而且还指每个部门都享有宪法和政治上的独立性,这样就有了制约和平衡(check 
      and balance),使得各个部分得以有效地延缓或阻止其他部门的不当行动。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5页)  

        联邦制的独特之处是:权力不是由中央政府授予各州的,因而不能从各州收回。确切地说,是宪法划分权力,某些权力授予中央政府,另一些权力留在各州。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5页)  

           民主与多数人的专制  

        只存在有限的、相对的主权;多数的赞同也不能证明人民主权的一贯正确。绝对的人民主权同样会蜕化为一种专制主义。人民的主权必须是负责任的权力,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节制和约束。否则,以所有人的名义采取的行动变成了只听从一个或一个小集团的吩咐摆布。结果是,为大家献身变成了献身于那些以大家的名义行事的人。这个公意的代表更为可怕,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且他们可以通过利用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使这一权力合法化。这样,最不公正的法律、最压迫性的制度都会因为是公意的表现而大行其道。人民可以为所欲为。这比暴君更危险,因为这样的暴君肯定会剥夺属于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他将以人民的名义说话,却迫使人民缄默不语。 
       
      ——邦雅曼.贡斯当(转引自:马斯泰罗内,《西方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57-58页)  

        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道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的发号施令权,而仅仅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有些人曾经大胆声称,人民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问题上决定不该越过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代表他们的多数以全权。然而,这是奴隶的语言。 
       
      ——托克维尔(引自: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上)第288页)  

        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199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72)  

        在民主之下,多数人的权力要受到那些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的限制,而且任何合法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那些原则之上。……如果我们承认少数方的权利,那么这就意味着多数方的权力归根结蒂源出于少数方也接受的原则,并受这些原则的限制。……因此,政府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应当得到多数人的同意,未必就意味着多数方在道德上有资格为所欲为。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130页)  

           民主与正当的反对  

        我们判断某个国家是否真是个自由的国家,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检验一下少数派享有安全的程度。 
      ——阿克顿勋爵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民主国家的公民不仅必须乐于让别人过他们自己的生活而不加干涉,而且必须容忍别人直接反对自己的信念和原则。……必须容忍反对的不仅是某些无生命的组织如政府或政党,而且是每个有生命的个人,那些会被引诱去不择手段压制眼前对手的人。不幸的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大部分是压制反对者的历史,压制者毫无例外地认为他们自己是有理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 



        2006…5…24 13:34 回复 
         
        大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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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卡尔.科恩(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9页)  

        民主要求其公民可自由地反对任何候选人、政策或政党的主张。反对的自由就是自己出面,或公开地提出理由,反对任何纲领或候选人的自由。……不允许这种反对,或加以限制,不论是迫使某些人三缄其口或公开宣布某些主张非法,都是在堵塞公民的政治参与,从而也是损害民主。……反对权和建议权一样,必须加以保护,不仅是出于对批评者的权利的尊重,而且也是因为事关社会成员的自由和福祉。……建议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构成民主所需要的言论自由。 

      ——卡尔.科恩(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26,127页)  

        民主政政治之所以曾长期旷世罕有,部分原因便是由于它甚至要求有权的一方必须具备与其反对者和平共处的意愿,愿意与他们一起讨论工作,当人民需要时,甚至愿意把权力让给他们。只有高度文明的国家才能在这种情形下昌盛,也只有在这种国家才会产生民主。 

      ——卡尔.科恩(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9页)  

        民主国家必须容忍甚至是怀有恶意或是出于愚蠢的反对。……各方都必须有容忍反对意见的肚量,不论这些意见如何刺激,如何令人生气。这种气质不是只要表现在口头上,而是要表现在自我克制的实际行动中。一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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