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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1947年,四项税收实收十万零四千亿元,其中货物税收入为四万五千亿元,占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可见货物税在国民党政府税收中成了主要税收。这是这个时期国民党政府税收方面一个突出的特点。
战后货物税的税率提高了,这是战后货物税本身的重要特点,也是货物税增加的重要原因。1946年8月,国民党政府调整货物税税率,除极个别产品有所降低外,对多数货物的税率作了大幅度提高,具体情况见图表11…12
图表11…12
税项 胜利时从价税率 1946年8月调整后从价税率
卷烟 100% 100%
熏烟叶 30% 30%
火柴 20% 20%
糖类 25% 25%
洋酒、啤酒 60% 100%
棉纱 3。5% 5%
酒类 60% 80%
烟叶 40% 50%
烟丝 20% 30%
矿产煤铁 5% 3%
从图表11…12中可以看出,一些税项的税率从开征到抗战胜利时已有提高。例如:烟从百分之八十已提高到了百分之百,熏烟叶已从百分之二十五提到了百分之三十,糖类从百分之十五提高到了百分之二十五。1946年8月的调整税率,已经是再次提高税率了。此后,货物税税率还继续有所提高。
抗日战争结束后,货物掊扩大到收复区。从1946年7月起在收复区有七种货物税成为货物税征收对象,计有:水泥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五,茶叶百分之十,皮毛百分之十五,锡箔及迷信用纸百分之六十,饮料品百分之二十,化妆品百分之四十五,麦粉百分之二点五。这些税目对收复区来说是新税,也意味着货物税征收面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货物税具有阻力小收效大的占特点。货物税以工业品为主要对象,这些对象一般集中于各主要城市,课征方便;这些地区受内战影响较小,课征基本上不受内战影响;货物税课征的对象,都是重要商品,产销量都大,税收量也就大;货物税还是一种间接税,资本家纳税只是代垫,因此征收不会在太大的阻力;最后,货物税是对货物征的税,有货就有税,逃避比较困难。由于有上述诸多有利条件,货物税就成了国民党政府特别重视的一种搜刮工具,也就发展成为高居首位的税种利条件,货物税就成了国民党政府特别重视的一种搜刮工具,也就发展成为高居首位的税种
但是,抗战胜利后的货物税却成了民族工业的沉重负担。它给民族工业带来的困难以及对民族工业的破坏作用,比在抗战时要严重得多。因为抗战时期,后方物资缺乏,又与通商口岸隔绝,没有外国商品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征收货物税后,提高价格也并不影响其销路。抗战结束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国统区成了外国商品特别是美国“剩余”物资的倾销市场。在外货倾销的威胁下,民族工业原已岌岌可危,再向他征收货物税,所征税款势必难以在销售中收回,民族工业生存就大成问题。虽说国货与外货按同样税率征收货物税,但国货比外货成本高,二者价格相差甚远,实纳税额也就相差很多。以毛织品为例,1946年10月,国产毛织品每码二万五千元,从价征货物税百分之十五,就是三千一百元;外国毛织品每码为一万零五十元也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从价征收,税款只有一千五百零七点五元而已。显然,国货与外货虽然税率一样,负税轻重却截然不同。而且,战后外货走私猖獗,这些走私货逃避了关税,又逃避了货物税,更可排挤国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工业要想与外国商品一争高下,以取得发展,就太难了。
三、直接税
(一)直接税的他立
直接税是与间接税相对而言。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界限在于税收负担能否转移,能转移的是间接税,不能转移的是直接税,如所得税就属于直接税。清末就有创办所得税的倡议,并拟定了税法。北洋政府又于1014年公布所得税条例,后又经多次会议讨论,但是议而未行。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抵补裁厘捐失,于1928年议办所得税。迨至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实行税制改革,才提出创办直接税。1936年6月,决议创办所得税原则八项。7月,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筹备处。10月,首先开征所得税。1939年1月,举办过分利得税。1940年6月,正式设立直接税处,将印花税并入直接税。7月1日,开始施行遗产税法。1941年3月又扩大直接税体系和直接税征课范围。1942年又将营业税并入直接税系统。至此,直接税包括了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等五项税目。1943年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署,直接税体系遂告建立。
(二)直接税的内容
1所得税
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7月开征所得税,1943年又创办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
1936年议决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所得税征收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者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以及一时营利之所得。这类所得税采用金额累进税率,按所得纯益与资本实额的比例课税,由所得占资本实额百分之五起分级课征。
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之所得,采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平均所得自三十元起至八百元的,每十元课征五分。超过八百元的,每超过一百元按每十元增课二角征税,至每十元课征二元为最高限度。
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按千分之五十征课。
上述三类所得税,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
(2)1943年修改所得税法
194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对于所得分类和税制未加更改,只修改了起征标准和税率。一般营利之所得税起征标准改为所得满资本实额百分之十的,始开课税;所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均不增加税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始行增税,累计至征课百分之二十为止。一时营利之所得起征标准改为二百元;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下者,税率变动不大,稍有增加,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上的,其累进税率,最高限度为百分之三十。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三十元改为一百元;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原税率不动,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提高税率,逐级累进,至征课百分之三十为限。证券存款所得税改为两种,一是政府发行的证券和国家金融机关的存款储蓄所得,仍征课百分之五;二是非政府发行的证券课税百分之十。
这次修改所得税法,提高了起征点,原因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但税率也提高了,因而纳税者的税负加重了。
在修氦所得税法的同时,又开征了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以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的租赁所得和出卖所得为课征对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超过三千元的,征收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自百分之十起累进至百分之八十为止;财产出卖所得,农业用地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其他财产超过五千元的,也要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等,百分之三十累进至百分之五十为止;其征收方法,除农业用地租赁所得税采用申报法外,其余均采用课源法。
(3)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
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征收面扩大了,并将所得税帱一类改为五类即营利事来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各种所得税税率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两种,一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得,根据所得合资本的百分比制定九级税率,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四,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另一种是无限公司组织及独资合伙等营利事业的所得,以所得额为准,亦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由百分之四至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共分十一级。薪给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计税制,税率共分十级。证券存款利息所得,采用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三,最高为百分之二十五,共分十二级。一时所得,采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百分之六,最高百分之三十共分九级。
2利得税
(1)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利得税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