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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统治者多次改变茶法,使茶税收入不断增加。至元十三年平南宋之初,茶课仅一千二百锭,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岁征引课达二万四千锭,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2年)当年征茶课四万四千锭。以后茶课屡增,至延 五年行减引添课之法,岁征茶课骤增至二十五万锭,延 七年至天历二年(公元1320…1328年),更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成为财政收入的大宗。
三、酒醋专卖及酒醋税
酒醋课始于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正月,当时规定,酒课验实息十取其一。次年,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官制官卖的专卖制度,并视外府司县的民户多寡而定课额。其后改为允许酒户和富豪酿酒,官为收购酤卖。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十二月,中书右丞卢世荣以“京师富豪户酿酒酤卖,价高味薄,且课不时输”,禁止富豪酿酒,实行度增加酒课,由原来每石一两增为每石十两,税额提高十倍。八月罢榷酤之制,改行征税制,听民自造,每石米课官钞五两。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复榷征之法。
酒醋课通常以钞缴纳,偶尔也征粮食。如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九月,因山东发生饥荒,于是责令益都、济南酒税十分之二收粮。
酒醋课是元朝的重要财源之一,常年酒课收入为钞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九十九锭一十七两,贝八(贝币)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醋课收入为钞二万二千五百九十五锭三十五两八钱。四、岁课
元代的岁课是指对天地自然之利,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铜、铁、铝、锡、矾、玉、竹木之类)报课征的税收,大部分属矿税性质。
金银矿藏皆归国家所有,通常由官府调集民夫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纳。有时也实行征税制,如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李德仁在龙山县胡碧峪淘金,岁纳金三两。至治、泰定年间,对个别地区的银矿,曾听民采炼,以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输官,或征收额税。
铁、铝、锡、矾等矿产品,国家通常行引法,客商买引后,赴各冶领铅锡贩卖。也有听民煽炼,国家抽分的。
竹木课,有官竹、民竹之分,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
元朝岁课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便却十分扰民。如有的地区不产金银,而官府责其缴纳金银票,百姓不得不自购金银以充课;也有的官吏多征课额,以图升进,致使民不聊生。
五、商税
元朝商税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当时,根据耶律楚材建议,立十路课税税使。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定天下赋税,商税三十分取一。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定中原税制,三十分取一,以四万五千锭银为定额,有增余者作羡余。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又规定各路课程增羡者迁赏。亏短者赔偿降黜,征税机构官吏的俸钞由增羡额内付给。这更加促使官使酷敛商旅。
元朝规定商 必须按月纳税,商人纳税后,方可入城贸易,如无纳税凭证,或不出示凭证,即视为匿税,但僧、道、传教士及教徒,常匿税不缴,回回商人亦持特权而不纳税,虽政府屡次申禁,但作用不大。
六、市舶课
元承宋制,对国内与海外诸国往还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统称市舶,对中外船舶所载货物的抽分与课税,叫市舶课。
在元代海外贸易得到显著发展,在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州等地设七个市舶司,主持对外贸易和市舶抽分事宜。元统治者对外贸易的原则是“损中国无用之费,易远方难制之物。”为配合对外贸易的管理,国家制定了较前代更为完备的市舶课制度。
元朝市舶课制度,初期沿袭宋朝旧制,实行抽分法,即对进出口货物抽取定量实物。当时规定细货十分取一,粗货十五分取一。抽分之后,随客商买卖,在贩卖时另征商税。为鼓励土货出口,曾实行双抽、单抽之法,对土货实行单抽,对蕃货实行双抽(即加倍征收)。
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在杭州、泉州实行外贸统制制度,即官府自备船舶和本钱,选派人员对外贸易,所得利润,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参加贸易的人取其三。同时规定权豪势要之家,不得用自己的钱下番贸易,违者籍没家产之半。国外客旅随官船来华贸易的,依例抽分。
至元二十九年又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规定在泉州、福州等处已抽分的舶货,如在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出卖,不要另外征税,细货征二十五分之一,粗货征三十分之一,此后其他各市舶司均仿照执行。
仁宗延 元年(公元1314年)因香货、药物减少,价值陡增,遂广开外贸,重新制定市舶条例。凡出海贸易,必须由官府批准,给以凭证,私自出海者,没其货物,查实后将没官物的一半付告发者充赏。
七、额外课及杂敛
元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苛征杂敛也日益增加,岁有定额的,叫常课,没有定额的,叫额外课。额外课之外,又有许多无名杂敛。
元代额外课名目有三十二种之多,其中历日(即历书)课、契本(即契本税)、河泊课、山场课、窖冶课、房地租钱、薄苇课七种是全国性的额外征收;其余二十五种均属地方性苛杂。如门摊课,主要征之于湖广、江西、河南;池塘课主要征之于江西,江浙;食羊等课是主要征于大都、上都、大同等路;获苇课主要征于河南省;煤炭课则征之于产煤之地的大同等地;撞岸课(对靠岸船只所征之税)则主要征之于船阳路;山查课主要征于广平路、大同路;曲课征之于江消失;漆课主要征之于四川广元路;酵课主要征之于腹里永平路;山泽课主要征之于漳德路、怀庆路;荡课征之于平江路,柳课征之于河间路;浮牛课主要征之于龙兴路;柴课主要征之于安丰路;羊皮课主要征之于襄阳路;磁课(对磁器的课税)主要征之于冀宁路;竹苇课征之于奉元路;姜课征之于兴元路;白药课征之于漳德路。
额外课虽然零星,多不过数万锭,少仅十几锭,但累计起来,数额也是可观的,上列各类统计,有时竟达十六万六千八百余锭。
除额外课外,还有许多无名杂敛,如典当纳税,典当之后再行出卖也要纳税;和买物品已是对百姓的剥夺了,但还要纳税;聘女的财礼也要纳税等等。
由于苛捐杂税太重,不仅影响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也激起了商民的普遍不满。至无十七年(公元1280年)左右,江州宣课司对人民食用的粮食征税,结果,来商逃避或闭门罢市。第四节 赋税管理
一、元代的赋税管理机构
元代赋税管理机构的设备,开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根据耶律楚才的意见,设立十路课税所。世祖以后,赋税管理机构渐臻完备。
国家赋税管理机构在中央为隶属于中书省的户部。户部主管天下户口、钱粮、田土的政令,贡赋出纳的章程、制度、规范等等,是国家赋税管理的中枢。其下管辖大都酒课提举司,大都宣课提举司,印造盐茶引等引局;此外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山东东路、河东陕西等处转运盐使司等并属户部。至于兵部主管官私当牧之地的马、牛羊、鹰隼、羽毛、皮革等军需物资的征调,打扑鹰房民匠之役及屯田之赋入;工部主管工匠之役;枢密院主管兵役,各路军民科差及屯田的赋人;将作院主管工匠之役;宣政院主管吐蕃、西夏、朵甘思等处贡赋的征纳等,也是整个国家赋税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
皇室赋税的管理机构,由主管皇室田租、茶课、牛马羊抽分的宣徽院,主管皇室寺院田租收入的太禧宗 院,掌管中官财赋的中政院,主管皇室田赋、差发的汴梁路等民总管府,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及主管诸王位下、各斡耳朵财赋的各寺、院、监组成。
元初,国家赋税管理机构与皇家管理机构不分,世祖以后逐渐分立,但亦互相侵碍。而且各管理机构互不统摄,十分混乱,致使财源分散,是元朝赋税管理弊政之一。
地方十一个行省和大都、上都两留守司,相应设有主管田赋、徭役、工商税课、和买、和雇等的管理机构。其中两淮、两浙、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所属盐场,广东盐主果提举司所属盐物,四川茶盐转运司及所属盐场,广海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