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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为了逃避沉重的财政负担,或逃亡流徙,或啸聚山林,与官府对抗;商人有时被迫罢市以抗苛税。最后,终于爆发了以白莲都为主的农民大起义。
第二节 田赋与徭役
蒙古国建国之初,税制不备,统治者所需,全靠奴隶的从给或掠夺其他部落、其他地区的财产;军队则自备钱粮,征战时,队伍的后面跟随大批马、驼,以供给军将士的肉、乳,并随处掠掳,作为军食的补充。以后随着四方征伐的需要,到世祖忽必烈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封建赋税制度。
一、元代的田制和户籍
(一)元代的田制
元代的田地,主要分为二类,即民田、官田。民田绝大部分为地主和蒙古贵族所占有,贫民百姓占有的土地甚少,而且常有被兼并之虞;官田包括皇亲、贵戚的食邑,作为官俸补充的职田,作为学校师生禄廪的学田,赐给寺亩道观的寺田和供作军粮的屯田。屯田又有军屯、民屯之别。民田征税,官田收租。因元朝土地管理混乱,故终元之际,无完整的土地统计数字。
元朝建立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富豪势要之家兼并细民百姓之田,诸王贵戚强占农田为牧地,致使百姓逃亡,土地抛弃。为扭转这种状况,统治者多次下诏,令豪富、诸王勿得兼并,同时下令富民减且以佃。这诏令,往往只是具文,但国家以法令形式令富民减租,这在元朝以前的史籍中是罕见的。
(二)户籍管理
元代的户籍制度十分繁杂,为历代所仅见。元朝盛时有户一千四百余万,口五千九百八十余万。统治者将全国人口按民族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西域各民族的统称)、汉人(原金地的汉族)、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根据职业上的区别,分为军户、站户、匠户、僧道户、儒人户、种田户等多种;根据社会地位分成官户、民户、驱丁户等;按籍户的先后分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等;按科差负担额分丝银全科户、减半课户、止纳丝户、推丝户等等。每户等的政治待遇不同,赋役负担差异很大。
(三)元朝的赋、役册籍
为了便于对户口的控制和赋役的征发,在元代,建立了一套赋役册籍。据史书记载,元至正二年的浙江海右道绍兴路余姚州就曾登记过多种册籍。“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画图,谓之鱼鳞等次之图;其各都田亩,则有所谓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备科差,则又有所谓鼠尾册恶。”其后,至正十年秋浙东廉访使董守悫在浙东均役,“以一正属民履亩而书之,具其田形疆畎,立名甲乙,比次以上官,按故牍而加说核之,曰鱼鳞册,以会田;另为右契子民,使藏之,曰乌由,以立业;其征之所会,曰鼠尾册,以治役”。国家凭借这些册籍控制土地、户口,征发田赋、徭役。
(四)元代的经理之法
元代实行经理之法,旨在括隐田,增赋税。世祖之初,曾多次进行括田,履亩征税。这种括田,虽有增加田赋的意义,但以均平田赋为主。至延 元年(公元1314年)用铁木迭儿奏议,实行经理法。首先张榜,晓喻百姓,限四十天内,将其家所有田产田赋,自己向官府呈报,如有作弊的,许人告发,告发得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官。这种经理办法,虽然清理出部分田产,增加了田赋收入,但由于期限促迫,官史贪苛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往往以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
二、元代田赋制度的沿革
元代的田赋,有税粮,有科差。税粮行之于江北地区叫做丁税、地税,行之于江南叫夏税、秋税;科差在江北有丝料、包银、俸钞,在江南有包银和户钞。
(一)丁税、地税
丁税、地税制度始于太宗。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的建议,派官使往各地征税,当年八月定制,蒙古人以马牛羊为课征对象,有百抽一;河北汉民以户为课征对象,征赋调,每户课粟二石(后以兵食不足,增至四石)。西域人以丁为征课对象,出赋调。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行,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验丁”。其地税,“上田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千,水田五升”。世祖中统五年规定,僧、道、地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即旱田)亩输税三升,水田亩输税五升。至元三年规定,远离家乡到外地种田的民户( 户)其丁税在登记户口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田而取。逃亡在河南路的散漫之户,依现居民户纳税。至此,丁税、地税之制便确立起来了。世祖至元十七年,对这个规定又加调整,于是“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即每丁三石)。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丁税、地税之制渐臻完备。
(二)夏税、秋税
世祖至元年间,江南除江东、浙西等少数地区按宋旧制征夏税外,其他地区并未实行夏税、秋税之制,而唯征秋税。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时,曾有人建议恢复江南夏税之制,但世祖没有采纳而止。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始定江南夏税之制。当时规定:“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费七百文”。征收的办法是,根据土地肥瘠的程度,人口的多寡,取其平均数而征,折输的物品,按时价高低折算,这种制度有些地区没有按照实行。如湖广行省就没有征收夏税,而收征门摊课钞,每户一贯二钱,较夏税增钞五万锭。此税的税额,湖广为“亩取三升”。其它各地相差不会太远。后来各代,又续有提高,例如至大二年(公元1209年)曾令江南民岁收粮满五万石以上者,每石输粮二升于官。所输之粮一半入京师,以养御士,一半留本地,以备荒年。延 七年(公元1320年)又增两淮、荆湖、江南的田赋,斗加二升。
元制官田只科秋税,不征夏税。但官田租额很高,如大德十年(公元1302年)太和岭屯田,“人给地五十亩,岁输粮三十石。”相当于每亩征租六斗。
元朝征收的粮食,每年约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又以江浙、河南两省纳粮最多,江苏浙行省纳粮有时竟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元朝的科差制度
元代的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户钞。
1丝料。包括纳官正丝和五户丝两部分。纳官正丝(也叫系官丝)是国家取之一志,纳入国库的那部分丝料;五户丝是国家取之于民,转送给食邑诸王的那部分丝线、颜色等。丝料制度始行于太宗八年(1236年),其制,纳官正丝: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府;五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食邑于本地的诸王、勋臣,即“本位”。世祖时,重定户籍科差条例,因户等不同,科差负担也不相同,如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纳丝一斤六两四线。全科系官户所纳的丝线,全部缴给国家,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所纳的丝线,将其中的一斤交给国家,其中的六两四线攒至五户满二斤时付给“本位”。由此可知,世祖时人民的丝料负担已提高一倍。至成宗大德六年,摊丝户由原来的摊丝四斤提高到五斤八两。世祖中统元年所定各户每户应纳税差如图表6…1所示。
2包银,又称包垛银。太宗时初行于真定一路,以济一时之需;后又推行于中原各地。包银初行时,令中原汉民户出银六两;宪宗五年(1255年)减为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世祖建元中统,改征银为如数征钞,钞二两折银一两,故此原征又减一半。世祖平江南以后,包银之制又推行到江南,但制不可考,据《元典章》载,仁宗延 七年(公元1320年)规定:江南“开解库铺席、行船做买卖,有经营殷实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