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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的征收,一般以田亩为标准,田亩通常按土质、色泽分为若干等,按等定率,夏秋两次交纳。夏税以钱计,秋税以米计,故夏税秋税,又称夏税秋米或夏税秋苗。宋初曾均定田租,只作中下两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新修订方田法,规定按陂原平泽,赤淤黑垆及肥瘠程度分五等定税则,后又以土质差别太大,规定不拘五等,以至达到数百种,税额不可考。
(二)支移、折变
宋朝田赋的输纳,实行“支移”、“折变”之法。“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
支移之法始于唐,宋朝为节省官府运粮之费,亦令民户自备运输工具和一切费用,将田赋运到指定仓库。运输距离,依民户户等高低而定:户籍在第一、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支移二百里;五等者,支移一百里。不愿支移者可纳钱,称“道里脚价”,亦分三等。支移不得超过三百里。纳钱还是输粮听凭纳税户决定,但地方官吏往往责令百姓输钱,以借支移之名盘剥细民。百姓为免去输粮之繁和道里脚价钱的重负,多在输纳之地收籴输纳。有些地方输粮可就近仓,但也要带纳支移脚钱,如南宋广德、建平等县每石带纳脚费三斗七升。于是,支移脚价即成为田赋的正税。
宋代夏税虽以钱计,但征收时,往往转折实物缴纳,称为“折变”。折变名目繁多,或以钱折绵,或以钱折麦,或折绢之后再折麦,反复折纳,百姓不胜其扰。例如西蜀,初税钱三百,折绢一匹,宣和时,绢一匹折草百五十围,草一围估直一百五十钱,于是征钱三百,输纳则达到二万余钱,又有以绢折钱,以钱折麦者,绢较之钱,钱倍于绢,以钱麦较之,麦倍于钱。如此辗转增加,百姓负担不断加重。此后虽有合并折变项目的舆论,终未实行。
(三)田赋附加和田赋预征
宋朝田赋除正税以外,还有附加。主要有如下几项:
1头子钱
头子钱初行于川陕,后推行于河北、淮浙、江湖、广福诸路。头子钱本来是一种手续费,供征税官吏支用,也用于弥补仓耗,后来变为随田赋征收的额外征课。头子钱各地税率不一,而且不断提高。开宝六年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杵草一束,各一文。至徽宗政和时,每贯增为二十三文,南宋高宗时,增为四十三文,孝宗乾道元年,又加十文。
宋朝不仅在田赋征收时,加头子钱,而且凡与政府发生的收支行为,均征头子钱。
2义仓税
义仓原来令上等民户集资储米粮,以备灾荒。宋仁宗庆历元年(公元1041年),令上三等民户岁输米二斗者纳一升,以储义仓,备水旱。后时兴时废。绍圣时(公元1094—1097年),改为输郡仓,转充军仓,以资军国之用,遂失去义仓原意,成为一种税课。
3农器税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4牛革筋角税
此税始于五代,宋亦附于田亩沿纳,或折钱,或输本色,至南宋不废。
5进际税
宋沿用吴越之制,至南宋不废。
此外,尚有蚕盐钱、曲引钱、纳醋息钱和输粟入仓时所征之带钞发纳钱(入仓手续费)、刚脚暗脚钱(运费)、市例钱(也属于手续费之类)等等。这些附加税有遍征于各地者,有征之一郡一县者,时兴时废,不及备述。
预征开始于后唐庄宗(公元923—926年)。南宋高宗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淳 八年(公元1248年)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余,而王制未备。……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 十四年者矣。”而且有因官吏更迭,前任已行预征,后任再行预征之事。预征一年,人民的负担加重一倍,预征六年,人民的负担就加重六倍,由此可见人民负担之重。
宋朝田赋不仅有附加、支移、折变诸弊,在具体征收中,又产生了一系列的流弊,如多增斛面,使宋朝田赋总额急剧膨胀,林勋曾说:“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这是有一定根据的。
从上可见,宋朝田赋沿袭唐代建中时杨炎所倡行的两税法,但与建中所行两税法,已有很大变化。唐之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宋则以“田产步亩”为宗。唐之两税法包括丁钱与徭役;宋之两税法仅为田赋,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唐之两税钱、米均分夏秋两征,宋之两税则夏税输钱或折绢,秋税输米等等。总之,宋之两税法承五代以后,虽谓两税,但与前不尽一致。
三、宋代徭役
(一)宋初的职役与杂徭
宋代的徭役,主要有两类,即职役与杂徭。征收时,以户等为标准,以等定役。
宋代的职役包括五种:
1衙前:主管官府财物。
2里正、户长、乡书手:主管督课赋税。如所管赋税不足额,则令服此役者赔补。
3耆长、弓手、壮丁:主管逐捕盗贼。
4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主管传送敕令文书。
5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侯、掐等役:负责县州杂项事务。
以上五种职役,按规定由前四等户轮流差充,所以又称“差役”。其中衙前役,由资产最多的户等充当,里正由第一等户充当,户长由第二等户充当,余下诸役由三、四等户充当。 宋代诸役中,以衙前役为最苦(衙前役包括义务衙前与职业衙前两种,此处所说衙前,系指由乡户充当的义务衙前),他们负责保管仓库,运输粮草、物资,不仅负担所需费用,如有损失,还需赔补,衙前常因此而破产。为了逃避衙前之役,富户往往买通官府,或以田假售于形势户,诡报佃户,或假作出家为僧,或亲族分居,以避重役,最后差役负担多落到三四等户身上,甚至役及五等以下的贫民。贫民无逃役之法,纷纷弃田逃亡。甚至非命求死,以就单丁免役。
杂徭是临时性差遣,主要从事地方建设项目,如修路、治水、挖渠、筑坝等等,有时也承担修建官府私第、搬运官吏私人物资等。这种徭役,无固定时日,亦无固定名称,如春天征调,叫做调春天;应付紧急任务而征调民力,叫做调急夫。这种杂徭虽然有利于地方建设,但征调无时,应役者常废耕稼;又兼富户诡避,杂役负担全落在贫民身上,致使民贫役重,困苦不堪。
(二)王安石变革役法
宋代徭役扰民,早已为有识之士所重视,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景 中(公元1034—1037年),曾行募投法,行之不久即告失败;庆历中(公元1041—1048年)以科役不均而行均差法,其弊如故,仅行十年。至神宗熙宁时,又议改役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初行雇设法。其法:“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苦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这是说,畿内乡户,每年随两税按户等输免役钱;乡户四等、五等,坊廓自六等以下不输钱;过去免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男者,依免役法减半输助役钱。官府用所收之钱募三等以上户充役。这种制度,因出钱免役,又称“免役法”。
雇役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于是役变成了名符其实的税。而且扩大了征收范围,原来不出役之家,也要出钱助役,免税钱、助役钱之外,另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由此使国家赋税收入大增。此法按等征钱,有均税的意义,对贫苦农民有一定好处。但因雇役法征及官豪士大夫之流,这便不能不引起这些人的反对。所以在此法实行之际,遭到司马光为首的地主、官绅、士大夫的非议。司马光执政后,又改行差役法。但衙前之役仍行雇役,形成差役与雇役并行的状况。 杂徭自熙宁十年(公元1072年)亦行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