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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进步,促进了手工业和交换的发展。大约夏代已由石器时代进入铜器时代。进入商周时期,青铜冶铸业得到重大的发展,从安阳殷墟出土的铜器,不仅数量多,品种多,而且制作精美。司母戊方鼎重达八百七十五斤,可见当时的冶铸技术已具相当高的水平。出土的铜器,除礼器外,还有供贵族使用的容器、兵器、乐器和车马饰物。青铜还被用作刀、斧、锛等工具。此外,相传夏敏感仲造车,即已有木工。商代,漆器和丝织业也已发展到一定水平。西周时,除了官府手工业外,已出现了农民家庭副业的民间手工业,虽然属于自给自足性质,但为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开创了新路。
商业萌芽于商代。西周初年,朝歌(今河南淇县)即有商代遗民用牛车载货经商的事。这属于近地交换,交换的大多为生活实用之物。不仅如此,商代商人还从远达千里或数千里之遥,运来奴隶主贵族所需之物。从商代遗址中,常出土海贝等物,海贝大量生长在印度洋和南海岛屿附近,我国大陆不产此物,可见商人涉足之远。出土文物还可证明,西周已用贝作交换手段——货币,从殷墟文字“贝十朋”可资为证。当然,商周之附,商贾同百工一样,多隶属于贵族,即“工商食官。”尽管如此,还是证明了,在商、周时期,已有了脱离农业的专业工匠和商人。
据出土文物和铜器铭文王锡金百 ”,“贝十朋”等记载中可看出,这时海贝、铜贝等已充当一般等价物。货币是顺应生产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交换的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奴隶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政权机构、法制、制度也逐渐在完善。组织政权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权益,巩固其统治。传说禹曾设官分职,制定出最早的刑法。商代的“八政”,“西周的“三事”、“六官”之设,五刑之罚,土地之分封,井田之制,赋役之征。所有设官分职、兵戎钱谷之事,都属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这一切说明,奴隶制国家在巩固自己对奴隶统治的同时,各种职能机构,也日益扩充和完善。
二、三代赋税制度
(一)田制和田赋
1田制
在三代,土地属奴隶主占有。相传在禹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九等,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在夏王朝,国家把土地按远近分给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再按级下分,最后将土地分给平民和奴隶耕种。据《孟子》所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每户(夫)给五十亩一块的土地。从商到周,则实行井田制。关于井田制,据《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把大约九百亩的一块地分为九块,中间一块是公田,周围八块是私田,公田由八家共耕,公田里的收药物归奴隶主。总之,在三代,土地是按等级分配;对平民实行劳力课征。
2田赋
(1)夏代的贡、赋
上面说到,夏禹在治理水患时,也考察了各地的地形和土质,将全国各地的田土,按高下、肥瘠分为九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其征收比率,据说是十一而税”。
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强行规定贡纳土特产品。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五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五百里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以其平均收获量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定额,不分凶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赋,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赋税之外,还有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如扬州贡金二品、瑶、琨(美玉)、竹箭、齿、革、羽、旄、桔、柚;徐州贡五色土、孤桐、浮磬、 珠及鱼等。这里面又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
(2)商代的田赋制度——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的直接征发。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3)西周的田赋制度——彻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对西周田赋的性质,历代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为东汉经学家赵岐所主张。他认为夏民耕种五十亩而贡五亩,殷人耕七十亩而助耕七亩,周人耕百亩而征取十亩为赋,税率都是十分之一,所以说,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虽然说明了“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但是,从这里却看不出贡、助、彻三种税制的区别来。而贡法同助法和彻法是有区别的。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这一意见以宋代哲学家朱熹为代表。朱熹认为:周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即在井田的基础上,耕的时候,通力合作,收的时候,按亩分配,这就是彻。在西周初,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实行小集体合作耕种,是可能的,不过,每家劳力有多少,强、弱、勤、惰也不相同,按亩分配也可能不尽合理。
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这种意见以东汉经学家郑玄为代表。他认为,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按夫纳税,夫公田;王畿外的土地,即各诸侯国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彻”即不论行贡法、助法,都按十一税率征收。
我们认为,研究西周的彻法,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来分析。在夏代,因刚从原始社会税胎出来,财政征收制度还处于萌芽状况,带有原始社会的痕迹。分田制赋,每夫分一块田,将地里的收获物,按定额贡纳这是可能的。商代实行井田制,划分公田、私田、借民助耕公田,公田劳动完毕,可耕种自己的私田,在当时较贡法有进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到周代,社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井田之外的开荒地陆续出现,人们对耕种公田已不感兴趣,国家收入因此不能保证,这时的助法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要有一种新的财政办法来解决,这时不分公田私田,对土田的收获物统按十一税率征收实物,助法转变为彻法。所以,彻法实际上就是对土田的收获物按十一税率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制。
西周除田赋之外,还有贡的收入,即各国诸侯和平民,按规定向周天子的献纳。这种献纳,不完全是自愿,它具有强制性。
西击的贡有两种:一是邦国之贡,一为万民之贡。史载邦国之贡有九种,计:(1)祀贡:供祭祀用的包茅、纯色全体牲畜(牺牲)等物品;(2)嫔贡:指诸侯贡献给国王接待宾客所用之物,一般为皮帛之类物品;(3)器贡:指宗庙器具之类的物品,如银、铁(梁州贡)、漆(兖州贡)、石(砥砺)、馨(徐州贡)等类;(4)币贡:指 帛,也说是玉马、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