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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市税
关市税包括关税和市租三部分。
(一)关税
在汉代,关税属于通过税性质。包括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两种。内地关税是指对通过主要关卡的货物的征收;国境关税则是指同匈奴等民族通商贸易所征的税。
秦汉以前,设关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行旅货物,以纠察违法行为。但是关卡之多,为各国商旅所不便。秦统一全国,为商业交往开通了道路。汉初,为了促进经济的恢复,“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以沟通各地财货,活跃城乡经济。文帝时,把关也撤掉了。景帝四年春,因吴、楚、赵、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联合发动叛乱,又复置诸关,但没有说明收税之责。武帝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才有明文记载,在武关设官收税,不过税率不高,所收的钱,也不列入国家财政,仅供“关吏卒食”,所以财政意义不大。发展到东汉,关税日显重要,征收也较繁苛。延康元年(公元220年),曹歪上台时下了一个诏文,指出关津加重征税,于商民不便,今后要减轻关津之税,恢复十一税率。可见,东汉末年,关税税率已超过百分之十。至于同匈奴设关贸易,主要是为维护民族关系,是否课税,如何课税,税率高低,有无优免,等等,史籍没有记载。
(二)市租
市租是对市肆商品营业额所征的税,具有营业税性质。
汉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走向繁荣。当时重要的城市,除长安是全国的政治政治中心(东汉为洛阳)之外,还有成都、宛、寿春、临淄、邯郸、江陵、吴、合肥等大商业城市;至于中小商业城市,更是遍于全国。西汉有郡国一百零三个,县邑千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东汉郡国、县、邑、侯国计一千二百八十五,这些地方都有市肆或集市,所以,对市肆征税,便成了汉代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市税很早就有征收。汉初,在临淄即征市税,据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这里面可能有夸大之处,不过,也说明当时市税收入是不少的。
市税的纳税人,包括市肆上的有市籍者和流动商贩。由城市中主管市政和部政的市吏或市啬夫定期收纳,或到集市上随时收纳。对那些不遵法纳市租的商人依法律制裁。
汉代的市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专用于侯国封君的私奉养,归王室收入,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范围。
五、山海园林池泽税 是对山、海、江河、湖泊、草原、池塘、园圃、池 等的出产所征收的税。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或是封君列侯的私收入。它包括三部分:
(一)山泽税
山泽的出产,一般包括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珍禽异兽等特产,以及食盐、竹木等类。因为山林土地属于皇帝所有。因此,山林土地的出产物,也应归属于皇室收入。当人民进山采取山林出产后,国家按规定征收山泽税,用以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在汉代财政收入中,山泽收入占有一定地位。据记载:吴地有豫章郡铜山,吴王濞则利用汉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
(二)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
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一般包括鱼、贝、菱、莲、藕、芦苇、花草、果木、菜蔬等产品的收入。此项收入,亦属皇室和封君收入。在西汉,少府置果丞、海丞各一人,主持收税工作。只是到了东汉,才把山泽税改属大农。
对江海池陂的征税,遇上凶荒年成,也有减、免照顾。如元帝即位初,关东大水,百姓饥荒,疫病流行,元帝乃下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税。”即允许人民在皇室管辖下的江海池陂里捕捞以救灾,对其收入不征税。
六、其它收入
汉代,除了向人民征收财产税、消费税,并通过专卖取得收入外,还让地方贡献和纳酎金。贡献,是指各诸侯王、郡国把他们本地生产的特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贡纳给帝王。贡献数量,由各诸侯、封君自定。但除了重灾之年经特许免贡外,每年都要贡献。
酎金,指皇帝在每年八月祭祀宗庙时,各诸侯在参加助祭时所献的金钱。从原则上说,酎金不具有税的性质。史载汉武帝制定《酎金律》,规定以正月旦作酒,八月始成,叫酎酒。此时,皇帝亲率群臣祠祭宗庙。诸侯必须献金助祭,交纳数额,诸侯、列侯各以其辖区的人口数计算,每千人献金四两,人口不足千口的也交四两。在参加助祭时,将金交少府。至于九真、交 、日南则用长九寸以上的犀角及 瑁甲一,郁林用三尺以上象牙及翡翠各二十,代替金四两之数。汉代黄金一两为六百二十五钱(黄金一斤值万钱),四两为二千五百钱。当然,这笔钱真正的负担者不是诸侯,而是人民。按规定,千口人分担四两,则每人为二个半钱,就这点来说,负担不算重。如果同别的负担在一起,那么人民的负担就重了。
汉代,对违反《酎金律》规定的,要给予程度不同的处罚,包括经济制裁和刑罚。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因诸侯所献酎金成色不好,重量也不足,结果,汉武帝命令“王削县,侯免国”,被夺爵者达一百零六人。
第六节 秦汉的赋税管理
一、财税管理机构
秦代,负责中央财政的官员是治粟内史,负责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是少府。在地方,郡有守,县有令,负责各该管辖区的民政、财政之事。乡置三老、啬夫,掌教化、诉讼和收赋税。
汉初,负责全国财政的主管官仍叫治粟内史。景帝时改为大农令,武帝太初时改为大司农。王莽时改为羲和(后改为纳言),东汉时仍称大司农。一切财政税收事项,都由大司农汇总。年终造册报皇帝。大司农之下,又分设若干职事官,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汉代在地方设太守总管一切,下有专管财政的丞,县有县令(长),管一县之事。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他要了解全乡民户的贫富、丁壮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和占有状况,然后按户等差、劳力强弱,评定各户应负担的赋役。史载“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至于乡佐,属乡的员吏,其职责则是具体办理赋税征收事务。
汉代还规定:凡郡县出盐多者设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渔税。所在诸县,均设置官吏办理有关事项。可见,盐官、铁官、工官、水官皆置于郡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盐铁、手工、水产等项进行管理和征税。设官置署的原则是随事置吏,即根据需要设置机构。
汉代少府,其职责同秦代相同,在税政方面,主要是掌管对山林、园囿、江湖,以及大海等出产物的征税,这些收入专供皇室及封君生活之用。
二、税制、税法
秦汉时期的税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为封建社会国家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秦汉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了征收对象、征收原则、税目、税率,还包括有一套优待、减免和赏罚措施。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自秦到汉,都订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逐渐在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的需要,维护新的封建生产关系。
秦国的成文法典,创始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他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称秦律。《秦律》包括的内容很丰富,从挖掘出的地下资料看其中关系到财政税收的,即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等。秦代《田律》规定:当农业遭受风、雨、虫等灾害时,要立即报告中央,近县派人送,距离远的由驿站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达,以便中央采取措施。又如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规定春二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不到七月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不准毒杀鱼鳌,等。《关市律》中规定:收纳市税《或市场管理费》时,必须当众把钱放入陶质钱罐中,令市者见其入;违反这一法令的要罚款。在《郊律》中规定:会计要定期清点财务,如果账目不清,物资有短缺,法律规定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