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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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炖砘敬婵钫嘶У某废R械弥婵钊擞幸陨系�1、2条情形,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存款人因以上第3、4条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主要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对,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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