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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7-16】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解析】正确选项为C。: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例7-17】甲公司有乙、丙两家分公司。为改善经营管理,甲公司将乙公司资产租赁给A经营,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税款的缴纳;将丙公司发包给B经营,约定由B负责丙公司的税款缴纳。上述情况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A、B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目标,故先后与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缴纳乙、丙两公司在A、B分别租赁、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分析乙、丙两公司欠缴的税款应由谁缴纳?
【解析】在A、B租赁、承包期间的税款缴纳应按合同约定,分别由甲公司和B缴纳。但由于甲公司未将B承包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甲公司对B应缴纳的税款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即在B未缴纳的情况下,甲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缴纳B欠缴的税款。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征纳双方。税务人员代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执法.发生的违法行为除税务人员要承担责任外,税务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发生了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承担纳税义务或者征税义务者不存在税收法律责任问题。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没有履行税法为其设定的义务。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两种:(1)违法的不作为。凡是税法要求实施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就负有作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不作出税法要求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不作为。如,税法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却不按期进行登记和申报;再如,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应纳税款等。(2)违法的作为。凡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就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作出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作为。如纳税人伪造账簿偷税,税务机关越权决定减免税等,就是违法的作为。
3.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有清醒认识的,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当事人则不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4.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损害后果应从广义上去理解,既包括纳税主体违反税法对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征税主体违反税法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包括征纳主体违反税法对国家税收秩序的损害,等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根据《公务员法》,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七类。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是对犯有轻微违反税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书面告诫,常以“责令限期改正”出现。税务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强迫违反税法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裁措施,是在税务行政处罚中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罚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税务机关剥夺违法当事人违法获得所得的所有权,并将其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没收非法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剥夺当事人非法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并将其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在税务行政处罚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可以理解为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等。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