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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印
2
万
本
2003.12
此发票系×
×
×国家税务局印制不准仿制
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开票单位(盖章) 开票人: 年 月 日
表7-5—2 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承租人
地址
承租合同期限
租用性质
所属期限 年 月
月租金
金额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金额(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扣房产税(%)
2.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的领购
(1)领购发票的对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使用办法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发票领购申请审舭表》参见表7-7
表7-6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印制发票理由
纳税人地址
电话
邮编
发票名称
本数
份数/本
年号
批次号
金额版
文字版
规格
联式
纸质
装订
方式
起始
号码
终止
号码
企业(章) 财务负责人: 发票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上级税务机关发票
管理部门审批
(盖 章)
经办人: 负贵人: 年 月 日
表7-7 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发票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申请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
用章印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购票方式
发票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形,是指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不包括来本辖区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固定经营者;所谓“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