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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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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300×5‰。=0.15(万元)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其特点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同时,对特殊情况采取特定的纳税贴花方法。税法规定,印花税完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之后,契税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和调整。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契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契税法律制度。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出让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收益等项。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实际中还有其他一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对于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再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此外,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人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出租或者抵押等,这些均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方法的不同,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只考虑其价格的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也应按照上述办法确定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为了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以偷、逃税款,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①。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以适应不同地区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控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价格。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6-5】2006年,黄某获得单位奖励房屋一套,黄某得到该房屋后又将其与李某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交换。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奖励黄某的房屋价值30万元,李某房屋价值35万元,协商后,黄某实际向李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5万元。
  税务机关核定奖励黄某的房屋价值28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计算黄某2006年应缴纳的契税。
  【解析】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应视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即28万元。房屋交换且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即5万元。因此,黄某应就其获奖承受该房屋权属行为和房屋交换行为分别缴纳契税:
  (1)黄某获奖承受房屋权属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税额=280000×4%
  =11200(元)
  (2)黄某房屋交换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税额=50000×4%=2000(元)
  (3)黄某2006年实际应缴纳的契税税额总额=11200+2000=132000(元)
四、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是、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①自2008年11月1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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